緣起於6年前重大資產重組而產生的信披違規風波,至今依然沒有完全平息。《投資快報》記者注意到,中小投資者針對A股上市公司中水漁業(000798)的證券民事維權,僅有不到5個月的訴訟時效了。維權律師提醒,在在2015年8月28日到2016年3月29日之間買入中水漁業股票,並在2016年3月2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
信披違規收證監會罰單
2017年11月15日,中水漁業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而該公司的信息披露問題,則緣起於更早前的2014年。
2014年11月27日,中水漁業發佈停牌公告,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2014年12月29日,中水漁業召開2014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議案,以22,000萬元收購張福賜持有的新陽洲55%股權。2014年12月31日,新陽洲完成55%股權交割過户,並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不過在這一起重大資產重組中,卻滋生了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問題。
根據監管部門調查,中水漁業不晚於2015年7月31日知悉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陽洲對張福賜的其他應收款金額約為2.2億元。2015年8月21日,吳某秀將四份《2014年度財務信息確認書》交給張福賜簽字,並將確認書原件交給了新陽洲財務人員進行處理。在當時中水漁業已經向新陽洲派駐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出納等多名工作人員的情況下,中水漁業應當及時知悉簽字情況。
但在編制2015年半年度報告財務報表時,中水漁業僅將2015年第一季度初步確認的新陽洲賬實不符金額84399221.64元調整到其他應收款-其他,與根據大信審計報告以及《張福賜還款説明》測算的新陽洲對張福賜其他應收款餘額168424045.13元相比,相差84024823.49元。
因此,中水漁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合併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期末金額少計84024823.49元,佔中水漁業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所披露淨資產842233388.66元的9.97%。
同時,中水漁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沒有披露張福賜作為‘期末餘額前五名的其他應收款情況’,也沒有披露新陽洲當時已陷入困境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等不利情形。
證監會認定中水漁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決定責令中水漁業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四十五萬元;對其他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的罰款。
公開資料顯示,中水漁業目前主營業務為遠洋水產品的捕撈、儲運、加工、銷售和進出口等。根據4月10日該公司最新公佈的2019年年報顯示,其營業收入5.79億元,同比下降7.59%;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248萬元,同比下降60.73%。基本每股收益0.0704元。
按照相關規定,針對此類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該公司2017年11月15日被處罰,到今年11月15日維權期限就將屆滿。維權律師表示,一旦投資者錯過這三年的時效,後續在進行起訴維權將無法獲得法院的勝訴支持。
超華科技索賠時效不到半年 受損股民勿錯過“末班車”
幾乎與中水漁業同一個時間段被處罰的上市公司還有超華科技(002288)。2017年12月15日,超華科技公告稱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這意味着,針對該公司的證券維權索賠,也只有不到半年的時間了。
證監會查明,超華科技虛假確認廢料銷售收入2,770,505.13元,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利潤總額虛假記載。在處罰決定公佈後,全國各地陸續有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超華科技等被告索賠。
經查明,因超華科技全資孫公司惠州合正電子2014年向常州市鑫之達電子銷售覆銅板邊料期間虛假確認了對鑫之達廢料銷售收入,導致超華科技虛假確認廢料銷售收入277.05萬元,佔超華科技當期利潤總額的28.01%,虛增淨利潤占上市公司當期合併淨利潤的23.71%。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超華科技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在超華科技被證監會確認行政處罰後,不少投資者迅速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相關賠償糾紛案件在2018年10月初開庭並獲得了一審勝訴的判決。據不完全統計,廣州中院在2018年3月9日、4月20日、5月11日、7月20日、8月10日都開庭審理過投資者向超華科技索賠的案件。
2019年7月3日,超華科技索賠案二審在廣東高院開庭審理。該公司發佈的公告顯示,截至2019年5月31日,超華科技累計和解\/調解的投資者人數為433名,累計賠償金額為4,404.37萬元,尚未支付的549.98萬元將根據調解書約定期限支付。截至2019年5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和解的310名投資者的起訴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超華科技承擔賠償款合計人民幣2,691.74萬元。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間買入且在2017年9月5日及之後賣出或持有超華科技股票的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本案訴訟時效截至2020年12月16日,目前尚未到期,受損投資者在訴訟時效屆滿前仍可向廣州中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