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是創業板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其目的是通過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給投資者一個真實的上市公司,由投資者根據相關信息自主作出決策和投資判斷。在證監會日前出台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簡稱《持續監管辦法》)中,我們看到監管部門遵循新證券法並吸收科創板信息披露實踐經驗,結合創業板公司的特點,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簡稱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作了特別規定,突出了信息披露在持續監管中的重要地位,有不少亮點和重點。
首先,信息披露規則更符合我國國情。各國信息披露規則既有共性也有差異,有效的信息披露規則必須考慮創業板公司的產權因素。在英美等國家中,上市公司主要是股權分散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難以形成集體行動;在這種公司中,缺少控股股東,公司事務主要由董事會控制,信息披露也主要由董事和董事會負責。在這種產權結構下,信息披露違法往往是由董事或董事會的行為所誘發的。在我國,多數上市公司屬於股權集中型公司,公司通常都有相對穩定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多數董事主要由控股股東推薦而產生,公司和董事容易受到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實際影響。在有的案件中,甚至明顯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公司董事之間的協同和配合。為解決我國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中面臨的實際問題,《持續監管辦法》明確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上市公司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其次,信息披露的彈性進一步增強。在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的基礎上,實踐中上市公司對公開部分信息時點有一定靈活性的需要。在不違反及時、公平披露的原則下,如何提升信息披露彈性,避免制度過於剛性影響上市公司競爭力,是需要在機制上明確的一項重要問題。比如,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件存在不確定性時,立即披露可能提前暴露公司的商業行動,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引發股價大幅波動,在這種情況下《持續監管辦法》允許公司在做好保密的前提下暫不披露、一旦重大事件確定後應當立即披露,是必要的。又比如,上市公司可能借助新聞發佈會、媒體專訪、公司網站、自媒體等方式對外發布應披露的信息,如果完全禁止可能影響公司對外宣傳,《持續監管辦法》規定,公司確有需要的可以先行披露,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這也有效保障了投資者的公平知情權。
再次,信息披露規則更顯針對性。我國在多年實踐中已形成了一整套普適性的信息披露規則,但對信息披露針對性關注不夠。信息披露針對性至少與兩個重要因素有關。一是創業板的板塊定位。創業板定位於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在這一基本定位下,創業板信息披露規則必然帶有鮮明特色。根據《持續監管辦法》,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尤其是針對性披露技術、產業、業態、模式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還應當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另一因素是投資者需求。對於投資者來説,無論是依法應當披露的信息抑或公司自願披露的信息,都是與投資相關的重要信息。近年來,上市公司通過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互動、爭取投資者更多理解的情況不斷增多,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投資者需要,但不規範甚至藉機炒作問題比較突出。自願披露並非“法外之地”,也需要遵守信息披露的原則要求。《持續監管辦法》對自願披露做出明確規定,補足了自願披露行為的監管依據,為針對性滿足投資者信息需求開了“正門”。
總體來看,《持續監管辦法》關於信息披露的要求,對企業更為友好,對投資者更為有效,將有利於提升創業板市場的透明度,同時也給監管帶來新的挑戰。監管者既要尊重企業的經營運作,更要保護廣大投資者的知情權;既要執行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則,也要做適當差異化處理。就此而言,創業板信息披露規則正在探索平衡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利益。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