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瑞德董事長左洪波指使信披違法行為 被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新浪財經訊 7月21日,重慶證監局披露對奧瑞德董事長、總經理的處罰決定。

經查明,奧瑞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定期報告中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

奧瑞德及其子公司相關借款、擔保事項以及哈爾濱奧瑞德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奧瑞德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奧瑞德有限)虛構向東莞市華星鍍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鍍膜)銷售145台3D玻璃熱彎機事項、虛構收回鄂爾多斯市達瑞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收賬款事項導致奧瑞德公開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的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分別虛增當期利潤總額3,621.01萬元、3,621.01萬元、15,626.73萬元、1,816.97萬元、1,816.97萬元、3,275.78萬元、10,058.50萬元、3,308.60萬元、9,495.27萬元、14,218.93萬元。

二、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的情況

奧瑞德未及時披露奧瑞德有限於2017年5月向蕪湖華融興融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借入資金20,000萬元的後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事項;未及時披露奧瑞德於2017年8月和2018年9月與安徽省金豐典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豐典當)簽訂典當合同,向金豐典當分別借入當金10,000萬元、500萬元的重大合同訂立情況及後續重大債務違約事項;未及時披露奧瑞德及奧瑞德有限在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間與朱某美共簽訂8份借款合同,累計向朱某美借入資金38,500萬元的重大合同訂立情況、後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事項;未及時披露奧瑞德有限於2017年11月與武漢當代瑞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瑞通)簽訂借款合同,向當代瑞通借入資金8,000萬元的重大合同訂立情況、後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事項;未及時披露哈爾濱秋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奧瑞德有限的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秋冠光電)於2017年11月與張某豔簽訂借款合同,向張某豔借入資金8,000萬元的重大合同訂立情況及後續重大債務違約事項;未及時披露秋冠光電於2018年5月與孫某簽訂借款合同,向孫某借入資金7,800萬元的重大合同訂立情況;未及時披露奧瑞德、王某英及奧瑞德有限、秋冠光電、左洪波、褚淑霞於2017年12月簽訂借款暨擔保協議,奧瑞德向王某英借入資金4,700萬元(最終認定金額,合同約定金額5,000萬元)的重大合同訂立情況、後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事項;未及時披露奧瑞德有限於2018年2月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北新支行借入24,000萬元的後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事項。

上述有關重大合同、後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事項達到相關定期報告披露標準,但奧瑞德也未按規定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導致奧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三、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方資金佔用及關聯交易的情況

2017年8月至12月期間,奧瑞德及奧瑞德有限向金豐典當、朱某美、王某英借入的資金先後轉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左洪波及其控制的褚淑霞銀行賬户和左某銀行賬户,資金使用用途和具體流向由左洪波決定,有的資金用於歸還了左洪波個人借款,形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左洪波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構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左洪波向公司拆借資金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奧瑞德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關聯方資金佔用及關聯交易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且奧瑞德在相關定期報告中也未按規定進行披露,導致奧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此外,奧瑞德於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的專項説明》(2017年度)顯示,奧瑞德2017年度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佔用公司資金髮生額和期初期末餘額均為0,與事實不符,存在重大遺漏。

四、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及訴訟的情況

奧瑞德未及時披露於2017年9月與浙江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都控股)簽署的《擔保協議》,為國都控股認購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源盛恆瑞17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15,000萬元本金及收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及後續的訴訟事項;未及時披露於2017年12月與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愛建)簽署《愛建耀萊單一資金信託保證合同》,為上海愛建(貸款人)與北京耀萊投資有限公司(借款人)簽署的《愛建耀萊單一資金信託信託合同》的10,000萬元債權及其利息等相關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事項。

上述對外擔保金額達到相關定期報告披露標準,但奧瑞德也未按規定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導致奧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五、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的情況

2017年8月至9月期間,奧瑞德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左洪波、褚淑霞、左某為奧瑞德及其子公司奧瑞德有限向朱某美、當代瑞通、王某英借款提供擔保,且關聯擔保金額達到在年度報告中的披露標準,但奧瑞德未按規定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導致奧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情況説明、合同文件、有關財務資料及記賬憑證、銀行賬户資料及銀行流水、有關會議材料、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奧瑞德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的專項説明》(2017年度)存在重大遺漏,以及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奧瑞德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案事實、責任人員職務、責任人員實際履職情況、審議相關定期報告的會議決議、會議表決情況、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等,左洪波是奧瑞德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依據上述身份實施違法行為外,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左洪波同時存在指使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左洪波作為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在奧瑞德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居於核心地位,直接組織、策劃、領導並實施了涉案違法行為,是主要決策者,其行為直接導致奧瑞德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左洪波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文/新浪財經 郝顯)

責任編輯: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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