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具備的實質要件是什麼,破產人具備哪些實質要件?
近年來,我國的企業破產工作駛入快車道。越來越多的破產案件會涉及集團企業內部母子公司之間、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實際關聯企業之間合併破產或集中破產。那麼破產人具備的實質要件是什麼,破產人具備哪些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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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具備的實質要件是什麼,破產人具備哪些實質要件?
福建多助律師事務所林景華律師解答:
破產申請必須要由具有申請權的人提出。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債權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債務人可以作為破產案件的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福建多助律師事務所林景華律師解析: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是指破產債權發生的原因在破產宣告前已經存在的債權。如果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後,則只能是一種新債權,不能作為破產債權。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破產宣告後,破產人對其財產已喪失管理處分權,破產債務人自然不得再就破產財產實施任何負擔債務的行為;另一方面,如果不將破產債權界定在一個時間點上,破產債務人繼續與其他民事主體進行經濟交往,破產債權就會不斷出現和堆聚,破產程序就永無終結的可能。因此,將破產債權界定在破產宣告前是必要的。當然也並非所有破產債權都必須是在破產宣告前成立,作為例外,有的債權雖在破產宣告後成立,但因特殊情況也可作為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