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證券某營業部違法遭罰 監控系統458條未處理預警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9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發佈關於對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陳曉玲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華安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及原營業部負責人陳曉玲於2020年1月收到法院傳票,但未及時向證監會福建監管局報告涉及訴訟情況;營業部異常監控系統存在同源委託預警的未處理記錄458條,營業部未按照證監會關於賬户實名制的監管要求對前述預警記錄進行處理並採取管控措施。
上述行為反映出華安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合規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和《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修訂)第十五條規定。陳曉玲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證監會福建監管局決定對華安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及原營業部負責人陳曉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華安證券官網披露的2020年三季報顯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安徽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25.10%。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户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户,不得欺詐客户。
(三)持續督促客户規範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户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户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户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户之間、不同客户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户利益,公平對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對分支機構具體、明確、合理的授權、檢查、問責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稽核審計,保障分支機構規範、安全運營。
分支機構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及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的,應當符合相關業務集中運營、集中操作的規定。
《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關於對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陳曉玲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陳曉玲:
經查,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及原營業部負責人陳曉玲(身份證號******************)於2020年1月收到法院傳票,但未及時向我局報告涉及訴訟情況;營業部異常監控系統存在同源委託預警的未處理記錄458條,營業部未按照證監會關於賬户實名制的監管要求對前述預警記錄進行處理並採取管控措施。
上述行為反映出營業部合規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和《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修訂)第十五條規定。陳曉玲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對營業部及原營業部負責人陳曉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營業部應當切實加強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嚴格落實證監會關於賬户實名制的監管要求,認真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陳曉玲應當認真學習證券業務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切實規範執業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