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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最新發布!《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來了

由 仁連榮 發佈於 財經

本文轉自【中國經濟網】;

近日,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重點對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户持倉報告、持倉合併等基礎制度的內涵、制定或調整原則、適用情形、各參與主體義務等作出規定。《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額度的獲取和使用進行一定規範,禁止交易者以欺詐等方式獲取套保額度,不得濫用套期保值額度。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期貨交易所、行業機構認真落實《暫行規定》,不斷完善期貨市場制度體系,進一步規範期貨市場持倉行為,促進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遵循三方面原則

據瞭解,持倉管理是期貨市場核心的監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除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外,持倉合併、持倉報告等均是持倉管理的重要內容。

經過30年監管實踐,中國期貨市場積累了較為豐富的持倉管理經驗,同時隨着近年來市場的發展變化,還需進一步提高持倉管理精細化程度,豐富監管手段。通過專門的制度文件對持倉管理進行規範,不僅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相關要求,也有利於系統性梳理持倉管理框架體系和各項制度工具,釐清各項制度工具間的邏輯關係,便於統籌安排,提升監管針對性。

《暫行規定》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原則。 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要求,完善相關制度規則,並保持與《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協調一致。

固化成熟經驗做法,提出原則性要求。 提煉總結一線監管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暫行規定》中固化,同時授權期貨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此外,《暫行規定》的制定保持監管彈性,為市場發展作出相應監管安排預留空間。 結合境外經驗和監管實際需要,為新型監管手段和工具預留必要空間,為期貨交易所細化相關規定提供監管依據,體現監管前瞻性。

對套期保值行為進行原則性規範

《暫行規定》共7章30條,分別為總則、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户持倉報告、持倉合併、法律責任和附則,重點對各項制度的內涵、制定或調整原則、適用情形、各參與主體義務等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持倉限額的制定或調整原則、設定方法,規範交易行為。 持倉限額制度用於確定某一時間或階段,市場參與者在某一合約或品種上的最大持倉量,是期貨市場為防範持倉過度集中導致市場操縱的基礎。

《暫行規定》綜合現行做法和監管需要,對持倉限額制定或調整的考慮因素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制定、調整和評估持倉限額仍由期貨交易所負責;豐富持倉限額設定方式,為品種限倉、期貨與期權聯合限倉等預留空間;規範交易行為,要求市場參與者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額。

二是對套期保值行為進行原則性規範,明確期貨交易所的審批和管理義務。 套期保值審批允許具有風險管理需求的交易者額外獲得一定的持倉限額豁免,以在市場可承受範圍內滿足企業正常的風險管理需求。

《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業務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與交易者的風險管理活動規模、市場風險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應當遵循品種匹配、管理價格波動、期限匹配原則等。同時,尊重現行做法和一線監管實際,仍由期貨交易所審批和調整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此外,考慮到套期保值審批是基於交易者真實的套保需求、在持倉限額以外賦予交易者的額外權限,因此《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額度的獲取和使用進行一定規範,禁止交易者以欺詐等方式獲取套保額度,不得濫用套期保值額度。

三是完善大户持倉報告制度,進一步充實報告內容,明確報告方義務。 《暫行規定》對現行大户持倉報告制度相關安排進行明確,規定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和調整報告標準、明確報告內容和程序,中介機構和交易者應當按要求報送信息。

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發揮大户持倉報告制度作用,《暫行規定》授權期貨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報送參與境外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的情況,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監管有效性。

四是對持倉合併的有關要求進行明確,同時對持倉合併豁免有關制度作出原則性安排。 持倉合併是避免客户通過分倉突破持倉限額、形成持倉優勢,進而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

《暫行規定》對當前日常監管中的持倉合併情形進行了明確,要求期貨交易所對同一交易者在多個會員處的同類型交易編碼上的持倉、存在實際控制關係的多個賬户的持倉進行合併計算。此外,為保持監管彈性,對持倉合併豁免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結合持倉合併的具體情形建立相應的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