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2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林永輝,以及深圳市前海安心聯合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心聯合或公司)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信息顯示,安心聯合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等情形。安心聯合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另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林永輝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林永輝和安心聯合予以公開譴責。
資料顯示,深圳市前海安心聯合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於2014年03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林永輝,註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林永輝持股99%。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受託資產管理;投資諮詢;投資管理;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項目投資及管理(具體項目另行申報);股權投資等。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林永輝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林永輝(公民身份證號碼:36052119******361X):
經查,深圳市前海安心聯合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心聯合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安心聯合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組織公司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向投資者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全力開展相關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如你拒不配合監管,未按上述要求組織公司進行整改或處理相關風險,我局將進一步對你採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9月1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前海安心聯合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前海安心聯合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你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公司予以公開譴責。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向投資者溝通解釋,全力開展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監管,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或處理相關風險,我局將進一步對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