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4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網站近日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黃匯檢罰〔2020〕035號)顯示,北京漢元寶昌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漢元寶昌投資公司”)存在非法買賣外匯的違法行為。
國家外匯管理局黃岡市支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依據《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黃岡市支局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6.8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北京漢元寶昌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8月27日,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劉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和執行董事。
相關規定: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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