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證券被採取監管談話 承銷中弘股份債券盡調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5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發佈《關於對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經查,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證券")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退,000979,原名中弘股份)公司債券16弘債01、02、03承銷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對發行人對外擔保事項盡職調查方法運用不充分,對發行人公司治理及內控制度運行情況關注度不夠,不符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相關規定。

  上述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證監會安徽監管局決定對新時代證券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新時代證券2019年年報顯示,截至2019年末,公司前五大股東分別為上海宜利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13.23億股,持股比例為45.479%;新時代遠景(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3.12億股,持股比例為10.713%;包頭市北普實業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2.92億股,持股比例為10.034%;濰坊創科實業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2.85億股,持股比例為9.802%;北京新天地互動多媒體技術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2.27億股,持股比例為7.804%。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16弘債01、02、03承銷機構,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局近期對你公司開展了相關債券承銷業務專項檢查。經查:

  你公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對發行人對外擔保事項盡職調查方法運用不充分,對發行人公司治理及內控制度運行情況關注度不夠,不符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相關規定。上述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現要求你公司分管債券承銷業務的高管及相關責任人員於2020年6月16日下午3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安徽證監局(合肥市高新區天波路6號)223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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