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深交所: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持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財經

根據《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在前期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6月12日正式發佈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共計8項主要業務規則及18項配套細則、指引和通知。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市場關切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深交所本次發佈相關業務規則的總體情況。

答:深交所認真按照中國證監會部署要求,統籌創業板改革長遠目標和試點階段性特徵,兼顧存量市場特點和新增企業情況,一體推進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礎性制度改革,切實做好交易所層面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的起草制定、修訂完善工作,涉及首發審核類、再融資和併購重組審核類、持續監管類、發行承銷類、交易類等五個方面,着力構建體系健全、層次清晰、內容完備的規則體系。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交所正式向市場發佈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

深交所本次集中發佈的主要業務規則,包括《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行業諮詢專家庫工作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創業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特別規定》等8項。

此外,還同步發佈18項配套業務細則、指引和通知,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及主要業務規則中相關制度安排,包括《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關於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通知》《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等。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本次發佈的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時間不同,請各市場參與人認真查閲深交所官網相關通知,瞭解具體實施情況。

二、前期,深交所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8項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相關規則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場反饋意見?

答: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項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近300份反饋意見。深交所對市場主體反饋意見逐條梳理評估、認真分析研究,將合理可行的意見建議充分吸收採納到相關制度規則中,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調整和完善:

發行上市審核類規則:一是進一步明確創業板定位。制定《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在充分體現包容性的前提下,設置行業負面清單,進一步落實創業板改革要求。二是完善小額快速再融資機制。在《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設置小額融資適用條件,鼓勵和支持運作規範的優質上市公司靈活、便捷地利用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三是修改完善審核時限要求。落實新《證券法》相關規定,明確“三個月”的時限要求,保持規則體系協調銜接。四是調整上市委會議相關時間安排。將上市委會議通知時間由會議召開7個工作日前改為5個自然日前,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五是明確招股説明書引用財務報表有效期。明確發行人招股説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在審核階段,發行人可以申請適當延長,延長至多不超過3個月。此外,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在受理階段,於2020年7月31日前,發行人招股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六是發佈審核銜接安排的通知。進一步提高在審企業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透明度、規範性,明確在審企業審核順序、保薦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時間等事項。

持續監管類規則:一是完善紅籌企業上市及退市條件。調整紅籌企業股本總額及股權結構上市條件,明確股本總額按股份總數、存託憑證份數計算,明確上市條件關於“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標準;調整紅籌企業交易類退市相關標準。二是進一步優化退市指標。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三是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上市條件。明確“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時仍應當符合相應的發行條件”,與目前再融資實際執行情況保持一致。

交易類規則:一是提高單筆最高申報數量。適應創業板股價結構特點和投資者交易需求,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二是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產品定價效率,將跟蹤指數成份股僅為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數型ETF、LOF或分級基金B類份額,以及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漲跌幅調整為20%,具體名單由深交所公佈。

三、請問對於紅籌企業申請在創業板發行上市,深交所有哪些針對性的制度安排?

答:為進一步提升創業板市場包容性,支持優質紅籌企業登陸創業板,促進創業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深交所就紅籌企業申報創業板發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對賭協議相關安排、股本總額計算、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認定、證券特別標識、信息披露適應性調整、退市指標適用、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和《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作出針對性安排,具體包括:

一是明確對賭協議中優先權利相關安排。明確紅籌企業上市之前向投資人發行帶有約定贖回權等優先權利的優先股,若發行人和投資人承諾在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優先權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轉換為普通股,對轉換後的股份不按突擊入股處理。

二是調整股本總額計算口徑。考慮到紅籌企業的組織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與境內企業存在較大差異,且相關安排屬於公司治理範疇,因此對紅籌企業特定上市條件予以調整適用。紅籌企業在適用創業板上市條件中“股本總額”相關規定時,不按照總金額計算,調整為發行後的股份總數或者存託憑證總份數。

三是明確“營業收入快速增長”判斷標準。從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同行業比較等維度,明確發行上市相關條件中“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具體判斷標準,並規定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規定。

四是設置證券特別標識。為提示創業板股票及存託憑證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紅籌企業,以適當方式對其股票或存託憑證作出特別標識。如紅籌企業上市後不再具有相關安排,該特別標識將被取消。

五是明確信息披露的適應性調整。紅籌企業在適用創業板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時,如可能導致不符合公司註冊地有關規定或市場普遍認同標準的,可申請調整適用,同時應説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並出具法律意見。

六是調整交易類強制退市相關指標。鑑於紅籌企業股票面值以美元、港幣等為單位且面值可能較低,存託憑證的交易價格、持有人數量也與股票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對紅籌企業相關退市情形予以調整適用。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明確在適用“面值退市”指標時,按照“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人民幣”的標準執行;紅籌企業發行存託憑證的,調整為“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存託憑證市值均低於3億元”等,明確不適用“股東人數”退市指標。

七是強調保障投資者權益。對於紅籌企業公司治理、運行規範等事項適用註冊地法律法規的,強調其投資者權益保護水平總體上應不低於境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並保障境內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

深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統一指導下,結合市場實際情況,在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完善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相關制度安排,為紅籌企業迴歸提供便利。

四、創業板發行與承銷制度改革有哪些具體安排?

答: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化詢價、定價、配售機制,是全面提升創業板新股發行市場化水平的關鍵。本次創業板發行承銷制度改革,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在總結科創板發行承銷制度實踐經驗基礎上,結合存量改革特點,作出以下四方面安排:

第一,完善多元化新股發行定價方式。一是面向專業機構投資者詢價,首次公開發行詢價對象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類專業機構投資者。二是保留直接定價方式。發行數量2000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盈利企業,可直接定價確定發行價格降低中小市值公司發行成本,提高發行效率。

第二,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投資者定價能力。一是提高新股網下發行比例。將網下初始發行比例調高10%,提升回撥後網下投資者配售比例,提高中長期資金優先配售比例,增強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的有效性,促進新股發行合理定價。二是取消戰略配售關於發行規模的前置條件。由發行人和承銷商自行決定是否實施戰略配售,對不同發行規模企業的戰略投資者數量和戰略配售比例作出針對性要求,提高戰略配售制度的靈活性。

第三,通過發行定價約束機制壓實市場主體責任。一是優化完善跟投機制,在提高保薦機構跟投制度靈活性的同時,要求對四類特殊企業實施跟投,督促保薦機構有效防控風險、審慎合理定價。二是設置限售期引導網下投資者審慎報價,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採用搖號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對一定比例的網下發行證券設置不少於6個月的限售期。三是強化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日常監管,明確創業板IPO及再融資發行承銷過程中各參與主體的違規情形,以及深交所可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第四,完善再融資發行承銷相關機制。一是優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適用簡易程序的發行安排,將競價環節前置至申報材料前,提高優質上市公司融資效率,進一步加強發行結果與發行進度的可預期性。二是規範並完善現行成熟做法,細化各再融資品種的發行定價方式和申購繳款程序,明確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以在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時約定中止發行情形。

五、請簡要介紹《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主要內容。

答:為明確創業板定位,突出創業板特色,進一步提升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促進創業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深交所制定了《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從四個方面引導、規範創業板發行人申報和保薦人推薦工作:

一是明確支持和鼓勵符合創業板定位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並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是堅守創業板定位,結合以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為主的板塊特徵,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持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三是為更好支持、引導、促進傳統行業轉型升級,明確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業負面清單中傳統企業,仍可在創業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明確在審企業不適用行業負面清單的規定,進一步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

六、請簡要介紹《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的主要內容。

答:《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立足創業板市場特點,以實現分類監管、精準監管、科學監管為目標,構建可操作、可執行的創業板異常交易行為監管體系,明確異常交易行為定性定量認定標準,規定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監管措施,規範會員履行客户管理職責。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異常交易行為主要類型。具體包括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等五大類典型異常交易行為。

二是量化異常交易行為指標閾值。明確各類異常交易行為定義和構成要件,細化規定具體指標閾值,包括申報數量和頻率、股票交易規模、市場佔比、股價波動情況等,監控標準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是規定異常交易行為認定要求。異常交易行為認定需結合量化標準(如申報數量和頻率、股票交易規模、市場佔比、股價波動情況等)和定性分析(如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市場整體走勢等)進行實質性判斷。

四是強化會員履行客户管理職責。會員應事前瞭解客户、事中監控交易,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客户異常交易行為,積極協同配合深交所做好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共同維護創業板股票交易秩序。

七、請簡要介紹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廉政監督制度建設情況。

答:加強廉政建設是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平穩推進的內在要求和根本保障,深交所對此高度重視,將加強廉政建設放在事關改革實效和改革成敗的高度,從註冊制改革籌備開始就堅持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一盤棋”,做到同部署、同推進,把廉政和“嚴”的要求融入其中。在駐證監會紀檢監察組的指導下,深交所制定了《關於加強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廉政監督的實施意見》和四項廉政監督專門制度,以及會議管理、文件管理、輪崗和迴避等10餘項內部管理制度,形成了包括上市審核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廉政監督專門制度等在內的註冊制改革廉政監督制度體系。

八、請簡要介紹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下一步工作安排。

答:目前,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正式發佈實施,廉政體系建設同步推進,審核人員隊伍全部配置到位,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同時,全市場技術測試組織、中介機構培訓、投資者宣傳教育、市場風險評估應對等各項工作正有序開展。

接下來,深交所將繼續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以開明的態度、透明的標準、廉明的作風、嚴明的紀律,推進改革平穩落地實施,全力以赴將黨中央繪製的改革藍圖精心組織好、實施好,努力打造改革精品工程,切實增強市場主體改革獲得感。一是有序開展在審企業平移和新申報企業的受理、審核等工作,認真做好銜接安排,平穩高效推進註冊制審核。二是抓緊組建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行業諮詢專家庫、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以及會計、法律專業諮詢委員會,做好委員和專家遴選工作。三是持續做好規則解讀宣傳工作,組織系列培訓,發佈投教文章,開展投資者教育,加強市場宣傳引導,為穩步推進改革營造良好氛圍。四是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建立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機制,督促保薦人等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提高發行人等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質量。五是積極協調市場各方完成技術改造,組織全市場完成系統聯調、業務仿真、全網測試等工作,持續跟蹤會員適當性相關係統改造及存量投資者重籤風險揭示書情況,全力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平穩啓動、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