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大聲:李文星陷傳銷溺亡案5人被捕 為何僅1人涉傳銷罪名
“8月6日,天津市靜海區通報,經警方全力調查取證,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誘騙進入傳銷組織的經過。目前,陳某、張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其中,江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其餘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讀者君
方圓菌,據説李文星案已經查清,好像抓了五個人。奇怪的是,怎麼只有一人涉嫌傳銷罪名啊?
方圓菌
方圓菌要澄清一點,目前警方只是查明“李文星被騙進傳銷組織經過”,李文星如何死去還沒有查清,案件還有後續,不要着急。同時,也不排除會有更多涉嫌傳銷罪名的犯罪嫌疑人。
一些朋友對“一人涉傳銷、四人涉非法拘禁”頗感疑惑,表示“偌大的傳銷組織,為啥就只有一人獲罪”。方圓菌認為,可能是這些朋友不瞭解刑法中“首要分子”相關規定的緣故。
什麼叫“首要分子”?刑法中,“首要分子”指的是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依照具體規定處罰。
讀者君
方圓菌,傳銷罪名和首要分子有啥關係?
方圓菌
方圓菌粗略統計了一下,《刑法》中共有30多個罪名對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這些罪名可以分為3類:
一類是首要分子和一般參與人員均構成犯罪。比如越獄罪,《刑法》第317條規定,“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一類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或多次參加者構成犯罪。比如聚眾鬥毆罪,《刑法》第292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還有一類是隻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李文星案涉及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就是一個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的罪名。《刑法》第224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方圓菌
方圓菌認為,傳銷是涉眾型經濟犯罪,其中有許多人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而且部分加害者的加害行為是在受脅迫、受鼓動的情況下實施的,所以很難將陷入傳銷組織的人一概以傳銷犯罪處理,法律如此規定是合情合理的。
讀者君
方圓菌,算你説得對吧。那麼還有哪些罪名也是隻處理首要分子的?
方圓菌
既然問了,方圓菌就在這裏盤點一下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的罪名吧。《刑法》中,除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外,只處理首要分子的罪名還包括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聚眾“打砸搶”行為的定罪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2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聚眾“打砸搶”行為的定罪處罰:《刑法》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要注意的是,雖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於只處理首要分子的罪名,但不代表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中的其他犯罪不會被追究。李文星案中,四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最新通報的山東傳銷案件,三人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方圓菌從近年來的一些案例中發現,傳銷人員的行為容易涉及各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罪名、傳授犯罪方法罪、非法經營罪等。
李文星被騙入傳銷溺亡案5人被刑拘 騙局細節曝光
8月6日,“津雲”—前沿新聞記者從靜海區獲悉,經過警方全力調查取證,目前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誘騙進入傳銷組織的經過。截至目前,陳某、張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涉案人員已被抓獲,犯罪分子對誘騙李文星進入傳銷組織並進行控制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江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被刑事拘留,其他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
為查明李文星被誘騙進入傳銷組織的經過及溺亡原因,連日來,公安靜海分局工作專班會同市相關部門晝夜開展工作,圍繞李文星生前在靜海的活動軌跡、接觸人員深入開展調查取證,並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全力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