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評景甜被罰:明星違法代言不該由消費者買單

法治日報評景甜被罰:明星違法代言不該由消費者買單

明星頭頂光環代言,常常是賺錢時衝在前頭、翻車時躲在後頭,忘記了敬畏法律、愛惜羽毛、掂量得失。明星代言絕不是簡單的“你給錢我宣傳”的關係,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代言的虛假廣告,社會危害性往往要大於一般的虛假廣告。因此更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廣告代言活動,自律盡責履行代言責任,切實履行文藝工作者社會責任,當好“第一把關人”。這既是呵護自己的公眾形象,也是保護長久以來的信任者和粉絲。當然,有關部門也應立足職責,依法加強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廓清行業風氣,健全消費者維權渠道,讓維權者的合理維權訴求得到充分的重視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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