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場埋屍案”將拍電影,用法律和良知避免“胡亂改編”

近日,湖南“操場埋屍案”將被改編成電影《操場》的消息引發社會關注。據悉,目前影片處於前期籌備階段,預計將於今年10月開機。“操場埋屍案”被害人鄧世平的女兒鄧玲表示,《操場》團隊沒有經過家屬授權,她擔心事件被胡亂改編,已委託律師處理相關影視片未來可能涉及的侵權糾紛。

鄧世平剛直不阿,被黑惡勢力殺害,沉冤地下16年,“操場埋屍案”令人震驚,網友直呼“連電影都不敢這麼演”。將該案拍成電影搬上銀幕,記錄歷史,警鐘長鳴,製片方在做一件好事。但將好事做好,製片方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很多關係需要處理。其中,鄧世平親屬關於事件“被胡亂改編”的擔心,也是製片方需要格外注意的問題。

針對此事的改編,首先沒有得到鄧世平家屬的授權。雖然《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須知》並未強制要求這種題材的電影拍攝前需得到鄧世平親屬授權,但在改編糾紛不斷的當下,提前與當事人溝通應是一條有效途徑。

溝通並不意味着所有改編要以鄧世平親屬的意見為準,他們畢竟是影視圈的圈外人士。但他們是鄧世平的親人,怎樣的改編不符合事實不靠譜,他們最有發言權。通過溝通,製片方可以瞭解他們對於怎樣的改編最不能容忍,從而通過另外的情節設置避開可能的糾紛。

“操場埋屍案”將拍電影,用法律和良知避免“胡亂改編”

電影《操場》的宣傳海報。

目前,製片方規避此類糾紛的方式,多是在片頭或片尾聲明:“本影片根據真實案件改編,有虛構情節”。這種方式有一定效果,但哪些情節是真實的,哪些是虛構的,觀眾並不清楚,一旦有導致當事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情節,製片方恐仍將承擔侵權責任。提前溝通,得到鄧世平親屬的授權,是規避侵權風險的最好方式。

而在電影改編過程中,還涉及其他法律風險。紀錄片側重呈現案件真實細節,而故事片則不然。作為犯罪題材故事片,《操場》在“操場埋屍案”案情的基礎上,需要進行一定的藝術加工,包括情節和人物的虛構。這符合“藝術來源於生活,又高於生活”的創作規律。

但這種取材於現實中真實案例的電影,和完全虛構創作的電影有諸多不同,最大的不同就是,電影中的人物在現實中有原型,一旦電影虛構的情節和原型人物有比較大的出入,而這種出入給當事人造成的影響又是負面的,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就可能引發法律糾紛。

近年來,類似糾紛不時發生。電影《親愛的》女主角原型高永俠,因對影片虛構的下跪、陪睡等內容不滿,曾欲起訴製片方侵犯其名譽權;電影《我不是藥神》主人公原型陸勇在電影上映後發表聲明,對於影片把他刻畫成賺取不義之財的商販表達了強烈不滿。前者,導演陳可辛公開向高永俠道歉;後者,劇組捐贈200萬元給陸勇指定的白血病相關機構。糾紛雖得以平息,但也為製片方改編敲響了警鐘。

改編出現問題,給當事人造成負面影響,則需事後擔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這是針對文學作品做的規定,也可作為認定影視作品侵權標準。

“操場埋屍案”將拍電影,用法律和良知避免“胡亂改編”

2019年6月21日,透過操場大門的縫隙,隱約可以看到門內挖掘現場已被圍起了紅白藍帆布。李雲蝶 攝

具體到“操場埋屍案”的改編,鄧世平是電影中的正面人物,對涉及他的情節的改編,從案件當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一系列人格權利出發,依據法律和良知做出判斷,應該不難把握。

説到底,基於公共事件的影視創作應慎之又慎。為避免造成社會公眾誤解,劇本創作前期,對於關鍵情節設置,應徵求鄧世平親屬意見、獲得相關授權。這既是避免日後法律糾紛的有效途徑,也是製片方向多年備受煎熬的鄧世平親屬表達尊重和善意的方式。

特約評論員 | 李曙明(法律從業者)

編輯 | 李瀟瀟 馬小龍

校對 | 趙琳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542 字。

轉載請註明: “操場埋屍案”將拍電影,用法律和良知避免“胡亂改編”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