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鐵8號線“大叔被疑偷拍自證清白後仍被曝光”事件引發關注。除了對當事人是否“過度維權”的討論之外,也有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該女子的行為涉嫌侵犯了大叔的肖像權。
無獨有偶,數日前在網絡上掀起熱議的“太古裏牽手門”,同樣引發了一波商業街拍是否侵犯肖像權的大討論。
“肖像權”成了熱詞。
這個詞我們不陌生,時不時就會出現,卻很少有人真正地搞懂它。
旅行拍照時路人入鏡了,算不算侵權?以非營利、非商業目的使用,是否就沒有侵權風險了?發現自己被侵權應當怎麼辦?生活中還有哪些事可能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究竟啥才是肖像權
肖像,其實可以理解成我們的“臉面”。民法典對肖像的定義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而肖像權,則是民法典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一種人格權。可以理解為維護我們自身形象和尊嚴的一種權利。
也就是説,含有你的面部特徵、體貌狀態等外部身體形象的圖片、視頻甚至是以你為原型的雕像、手辦,都算是你的肖像。
此外,肖像權不僅侷限於面部特徵,包括局部特寫、體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產生對應關係,具有“可識別性”,就可以被認定為肖像。
換句話説,哪怕照片上只露出半張臉、一個側影或是一顆痣,只要能通過這些外部特徵“認出你”,那麼就屬於你的肖像。
民法典同時規定,肖像權不容損害,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
“營利”才算“侵權”?那是過去式了
廣州地鐵事件的新聞報道下,有網友評論:“女孩把大叔的視頻發到網上,也不是為了掙錢,咋還涉及到侵犯肖像權的事兒了呢?”
這位網友,知識庫該更新一下了。
針對肖像權侵權,其實有個變化已經悄然發生。
在以往的觀念裏,只有把他人肖像“拿去賺錢”,才能構成侵犯肖像權。
但在民法典頒佈後,在肖像權部分,去掉了“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
也就是説,即便不以營利為目的,也有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圖源:人民法院網
此前,杭州地鐵上一小女孩照片被網友盜圖,並配“日本地鐵小乘客”字樣發佈,在小女孩家屬發佈闢謠後仍拒不刪除,後經法院審理,認為盜圖網友侵犯肖像權,責令其賠禮道歉。
另一案件中,因鄰居開車險些撞上自己女兒,某業主在微信羣裏曝光鄰居照片,後被法院認定侵犯鄰居肖像權。
圖源:山西法治報
可見,現實中,肖像權的侵犯不再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聽到這兒,恐怕會有網友驚呼:難道我微博裏那些旅遊拍照入鏡的路人,都可以告我侵犯肖像權嗎?
對於肖像權,法律也有另外規定。
民法典對肖像權合理使用的規定。圖源:中國政府網
也就是説,這位網友的擔心多餘了。如果只是拍拍風景、拍拍街道,而不是專門以某個特定的人作為對象,那麼這種“偶然入鏡”,其實不必擔心。
智能社會,肖像權更容易被侵犯
你無意間拍到了朋友的醜照,用軟件給他加上腮紅和一對兔子耳朵,偷偷發到朋友圈上,配文“哈哈哈哈哈”。
你為了嚐鮮AI軟件,把自己喜歡的明星的臉安到另一個明星身上,併發到微博裏説了句“我家哥哥身材其實也很好”。
你悄咪咪地把同學的照片截取,套進熊貓頭表情包裏,配上一句“城市套路深”在班級羣、學校羣裏瘋狂刷屏並@所有人。
抱着手機笑得合不攏嘴的你,殊不知自己已經在法律的邊緣遊走。
沒錯,這些行為,其實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
隨着互聯網大數據的不斷髮展,個人信息的保護面臨着越來越多的挑戰。視頻、AI、圖片處理軟件等科技的發展,讓肖像權更加容易受到侵犯。
對於不經同意就使用肖像的情況,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尊嚴。對於別人的照片,也不能隨便醜化、搞笑處理。
而作為圖片的生產者,如果要拍攝人文或者人像等情況,更要有“授權意識”,因為如今“不營利”已經不是後盾了,為了避免吃官司,還是要謹慎地取得被拍攝人的授權才可以。
回到最初的事件,雖然律師指出女孩拍攝大叔發到網上涉嫌侵犯大叔的肖像權,但中國民事訴訟有一條原則是“不告不理”,即如果大叔不主動提出訴訟,法院並不會主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