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從《蝸居》到《心居》,海清又跟房子槓上了?

由 習國防 發佈於 娛樂

外地人與本地人

全職主婦與事業女性

市井生活與小資腔調

一場“姑嫂糾葛”

正在《心居》上演

電視劇《心居》由海清、童瑤、張頌文、馮紹峯等主演,講述了外地媳婦馮曉琴嫁到顧家十年,大姑姐顧清俞卻一直提防着這個把“改變命運”寫在臉上的女人。而後的一系列經歷讓這兩個女人從對立到相互理解,不管未來再多風雨,也會一起扛着這個家的故事。

以房子為切入點

以姑嫂為衝突點

作為一部都市情感劇

劇中除了理不斷的家庭瑣事

及闔家團圓的幸福

還有這些法律知識點!

01

顧清俞想再買一套房,單身的她被限購政策攔在門外。中介建議她通過“假結婚”的方式獲得購房資格,沒想到中介找來的“假結婚對象”是她的初戀對象施源。房子是他們重逢的契機,也彰顯了他們之間巨大的差距。於是,顧清俞放棄了這個買房計劃。

Q

如果顧清俞為了買房而“假結婚”犯法嗎?

A

法律上沒有“假結婚”的概念,登記結婚即確立婚姻關係。為買房而“假結婚”,如果不存在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和可撤銷情形,則婚姻關係合法有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登記結婚後即產生夫妻間的相互撫養義務,還會涉及到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繼承等問題,由於雙方並不具有真實的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離婚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方面面臨較大的風險。

“假結婚”違反了限購政策,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能無法實際履行或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如果涉及到保障房,相關購房證明還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如果購房者並非是在民政局辦理的結婚登記,而是偽造結婚證,則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後果更為嚴重。

02

馮曉琴也想買房,她讓丈夫顧磊向姐姐顧清俞借錢。顧清俞告訴顧磊,待房子買後,房產證上必須要有顧磊的名字,不能只有馮曉琴一個人的名字;家裏的錢也必須心裏有數,小心被馮曉琴的弟弟和妹妹賴上。馮曉琴在門外聽到這些話,氣得拉起行李箱就要走,顧磊追出去阻攔,卻不小心失足摔下樓梯,並在翻滾中撞破了鄰居放在門口的玻璃,刺傷了頸部動脈,最終因失血過多死亡。悲痛萬分的馮曉琴決定起訴樓下鄰居董阿姨,因為是她把玻璃放到了公共區域。馮曉琴還聲稱,告完鄰居後還要告顧清俞,她同樣有責任。

Q

顧清俞、馮曉琴和鄰居董阿姨在顧磊死亡事件中是否有責任?

A

我國民法上的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情形下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劇中,因顧清俞、馮曉琴對顧磊的死亡並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其爭吵與顧磊的死亡也不具有因果關係,因此不構成侵權責任;董阿姨將具有高度危險的玻璃放置在公共區域,且並沒有採取合理的措施進行提醒或安全防範,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過錯,且顧磊的死亡與董阿姨在公共區域堆放的玻璃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董阿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03

丈夫顧磊死後,馮曉琴為了維持生計開始送外賣。這天,馮曉琴在送外賣時,遇到一個不好“伺候”的客户。原來是老人的兒子給他點了外賣,馮曉琴送到後,老人死活不要,聲稱自己不吃這種油膩的東西。馮曉琴怕客户給差評,便把自己的盒飯與老人交換了一下。

Q

馮曉琴把自己的盒飯給了老人,如果出現食物中毒或者危險,她要擔責嗎?

A

馮曉琴向老人提供自己做的飯,由於她本身只是送外賣,並不是銷售者,給老人提供自己的盒飯也不以盈利為目的,因此,如果老人食用她的盒飯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但這也並非意味着馮曉琴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馮曉琴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老人遭受人身傷害,則需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04

顧磊的突然離世,導致馮曉琴原先的買房計劃落空。於是,馮曉琴希望房東能退回之前買房的押金,並和對方商量説,如果她能二百五十萬元把房子賣掉,房東就把押金退給自己。馮曉琴找來展翔幫忙,兩個人趁着中介帶人看房的時候闖進來看房,製造競爭,成功把這套房子以二百五十萬元的價格賣出,押金也順利要了回來。

Q

馮曉琴與展翔通過製造緊張的競爭氛圍,鼓動對方出手購買房東的房子,這種做法違法嗎?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並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據交易習慣等認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的除外。”該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於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因此,關鍵要看買方以二百五十萬元購買該房屋是否與二人的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如果馮曉琴與展翔僅僅是營造了競爭氛圍,但買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質上仍然是基於自身對於房屋的質量、價格的判斷而做的出購買決定,則難以構成法律上的重大誤解或欺詐。

05

顧磊的堂弟顧昕為了前途,娶了局長的女兒葛玥。然而,婚後不久,葛玥父親便因貪污受賄被處罰。葛家突發的狀況令夫妻兩人出現了感情危機,葛玥為了維繫婚姻多次退讓,但顧昕卻不安分守己,先是與自己的前女友藕斷絲連,後又出軌馮曉琴的妹妹馮茜茜。

Q

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A

夫妻相互忠實是優良家風的重要內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違反忠實義務者進行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如果出軌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上述情形,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被判決離婚的,過錯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處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感謝《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秦慶芳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

作者|羅聰冉 郝雅欣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