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國的武俠其實都是帶有一種背景性的,很少有像歐洲、美國的佐羅,蝙蝠俠那樣的獨行俠!他們動輒形成各種幫派,常常還結成異姓兄弟,形成一股又一股的勢力,這些勢力實際上就是中國古代的黑社會勢力,他們眼中沒有國家的法律,只有各種江湖的規則。有誰敢違反這些規則,則會有人來充當判官,來個江湖了斷。
古代的黑社會犯罪是在何時發生和發展起來的已無詳考,大約至西漢前期,黑惡勢力曾經達到極其猖獗程度。漢武帝時期河內的郭翁伯團伙,就是這樣一股“豪俠”相結合的黑惡勢力。黑老大郭解,字翁伯,司馬遷親眼見過,説他身材短小,談吐平庸,但在此平平外表外,卻稍有不快便白刃相見,那真是殺人不眨眼。逐漸地,河內的黑惡分子皆為郭解所操縱,甚至洛陽地區發生械鬥,當地大亨多次調停無效,也要請他前去擺平。後來,還有些黑惡勢力的結合,帶有很強的宗族化和家族化色彩,族長就是老大,家法就是幫規,組織就是宗族成員的血緣結合,人多勢眾,榮辱與共,形成強大的力量。如漢景帝、漢宣帝時,涿郡西高氏、東高氏,皆為“豪俠”大族,郡府以下各級衙門的公務員都因害怕而躲着他們,都寧可辭官不做,為此,中央也不能得罪這些大家族。前後派來幾任郡守,都鬥不過這兩大黑惡家族,其他壞人也趁機違法作亂,當地治安惡化到老百姓出門行路的安全全靠拿起武器自我防範了。
謀求非法經濟利益是所有古代黑惡勢力最主要的行為目標和最基本的存活基礎。黑惡勢力斂財牟利的主要方式有三類:欺行霸市,暴力壟斷。漢惠帝時,齊相曹參去中央任職,臨行前向繼任者傳授治理經驗,專門談到集市貿易,説這是最混雜的地方,惡人可以在裏面藏身過日子。史書記載,西漢長安的市場大多被黑幫分割霸佔,如東市賈萬,柳市萬章,翦市張禁,酒市趙君都、賈子光。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利潤豐厚的行當,如屠宰、釀酒、茶鹽貿易等,往往被黑惡團伙所盤踞甚至壟斷。敲詐勒索,就是收“保護費”,此為黑社會最慣用的斂財手段。唐代武則天時期,汴州有個黑老大李宏,或以保護做生意為由向商賈敲詐,或以收取買路錢為名向船家勒索。後來李宏被新任汴州刺史任正理下令亂棍打死後,竟致全州工商界人士舉觴痛飲,像財神爺光臨自家一般快樂。宋元以後,隨着市場管理制度和税收方式的改易,黑惡勢力把持勒詐又多了強充行業協會領導。如清代蘇州府元和縣香燭業眾店主聯名向政府呈訴:本行業向來沒有什麼行頭,現在有張國安一夥人,自稱行頭,向各店“勒派斂錢希圖把持”。
違法多種經營,最常見的如賭博、賣淫、走私、拐賣、製造偽幣及鹽引等有價票證,還有專門受僱行兇械鬥,乃至殺人。明清時代的江南有一種專業行兇組織,以受僱行兇為基本“謀生”手段。當然這個毆打某人也有講究,在這種組織內部也有一些不告人的獨特辦法,拳擊落點或胸,或肋,或下腹,或腰背,使人內傷,在算定的期限內死亡,或是被打三月後死,或是五月後死,或十月、一年後死。這種幫派勢力為何如此膽大妄為呢。從黑惡勢力這一方面看,核心人物的公開面貌多為黑白一體或由黑漂白,幾乎是普遍現象,此與一般盜賊團伙頭目的職業犯罪分子身份相比,具有顯著區別,並由此構成打黑除惡的阻力之一。黑惡分子漂白為紳士身份,甚至謀求一定的政治地位,其主要目的,除了方便攫取非法利益外,還能用來包庇同夥和逃避官府的打擊, 清代潮陽大惡霸馬仕鎮,也是在組織犯罪“漸至富饒”後,花錢漂白身份, 於“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捐貲作太學生,自是儼然士林,羣盜不復曰大哥而共稱為馬老爺矣”。
明代嘉靖中,南京覆成橋旁有個分工細密、紀律嚴格、以討債為專業的黑社會組織,有“教父”這個外號的鄧玉堂,手下有幾十個打手,又有一羣假冒各種職業的探子,專與各地來南京做生意的商賈結交,設法套取他們的鄉里、姓氏和祖、父名字等私密信息,隨即偽造他們先人某年某月來南京時向鄧玉堂借貸的字據,然後上門索債。商人看見這些借據,大多真偽難辨。這時候,鄧氏團伙的牛頭馬面紛紛出動,有大言恐嚇威脅動武的,有居間遊説分析利害的,身處異鄉的商賈自忖淫威難抗。或有看出破綻不肯就範的,這些惡棍一擁而上,將之關進鄧宅水牢。商人怕死在匪窟不得申冤,被迫付“債”贖身。最令受害者大跌眼鏡的是,明明是一夥狼貪狐狡的禽獸,其首領鄧玉堂居然會是個走動官場廣結官員的監生。
黑惡勢力及其非法活動要想長期存在,除了華麗轉身製造光環之外, 來自政府內部的庇護乃至配合也是不可或缺的,所以黑社會與一般團伙犯罪的又一顯著區別,在於對關係網、保護傘的積極營造。簡言之,官場中腐敗不除,社會上的黑惡勢力就會像地裏的韭菜割了一茬又長一茬。
現在,我國對於黑社會組織的定義也有了明確的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
(一) 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得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可見,現代中國已經認識到了黑社會組織的社會危害性,這會讓人們真正瞭解黑惡勢力的界定,更好地消除黑惡勢力對於社會和百姓生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