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世奇冤:楊乃武與小白菜惹上人命官司真相
小縣城的人命官司,怎麼惹來千里之外的清朝最高統治者過問?無權無勢的小百姓如何越過層層官卡,將真相大白天下?曠世奇冤是官官相護的犧牲品,還是另有隱情?
同治十二年十月初十,浙江省餘杭縣,一民居里突然傳出震天的哭聲,原來是豆腐店幫工葛品連暴病身亡,娘子小白菜在一旁哭得死去活來,誰也沒想到,一場曠世奇冤由此拉開了序幕……
一、撲朔迷離的命案
這小縣城的葛品連死後沒多久,就被人懷疑是中毒身亡,幾天之後,娘子小白菜被抓進了衙門,很快她就供出了與姦夫楊乃武密謀殺害親夫的過程。沒過多久,兩個人一個被判凌遲,另外一個被判斬立決,但令人奇怪的是,二人遲遲沒有被殺頭,而是在監牢裏一坐就是三年。這個案子中間審了不下有十次,可以説是峯迴路轉,迂迴曲折,案情也是撲朔迷離,以至於到後來,這個案件竟然被列為晚清四大奇案之首。常言説無風不起浪,為什麼那麼多人不被懷疑,就懷疑楊乃武一個呢?一對最底層的平民犯的案子,最後卻驚動了當時的最高統治者,這真是一個讓人很驚奇的事情。今天咱們就一起追根溯源,對這個案件徹頭徹尾仔細分析一下,揭開它歷史背後的真相。
二、離奇死亡
説到葛品連的死,大體情況是這樣的。在同治十二年的十月初七,剛出門的葛品連忽然感覺到自己身體不適,走路非常緩慢,像兩腿灌了鉛似的走不動,雖然妻子小白菜上前阻止他出門,但他還是照常去上班了,這樣拖了兩天,到了初九的下午,病情突然加重。小白菜趕緊找中醫,大夫來了一看,説是熱火症,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照當時民間的一個偏方,用萬年青,還有蘿蔔籽熬湯喝下去就可以把這個問題解決。但是喝了這個偏方後,葛品連的病情卻加重了,過了一天,到初十的下午,申時,也就是三點到四點的時候,葛品連突然死掉了。那當年他有多大呢?也就是二十來歲。那怎麼最後就跟楊乃武扯上關係了呀?之所以跟楊乃武有瓜葛,實際上就是因為楊乃武跟葛品連的妻子小白菜有一種在街坊鄰里看來説不清、道不明的曖昧關係。
三、楊乃武為何成為替罪羊?
小白菜本名畢秀姑,16歲時由楊乃武主婚許配給葛品連。由於兩人沒有房子,暫時租借在楊乃武的家中。兩家經常在一起吃飯,楊乃武更是經常教小白菜讀書認字,二人相處甚歡。不久之後鄰里間就有了羊吃白菜的説法。那麼這是空穴來風,還是確有其事呢?
由於街坊鄰里都在説,羊吃白菜就是楊乃武吃小白菜的意思,為了驗證這個事,葛品連曾經專門提前從豆腐坊回到家裏,偷看自己的妻子和楊乃武之間有沒有苟且之事,但他並沒有看到這樣的事。不過人言可畏,葛品連和小白菜最終決定要搬走,剛好到了第二年,楊乃武自己也意識到這些情況,提出房價要從原來的800文一個月要漲到1 000文,葛品連也就磨下驢,説自己不租他的房子,就搬走了。搬到別處居住以後,也有一些好事的鄰居去觀察,看小白菜搬開以後,倆人還會不會再繼續幽會。但是據後邊的其他證人來作證,表明二人再也沒有見過。
本來這個事情這樣就已經結束了,可大家知道人言洶洶。就是説二人們既然有過一種這樣説不清、道不明的曖昧關係,那麼當葛品連年紀輕輕就暴亡時,人們自然會想到毒殺的可能性。而且在葛品連死後不久,他的屍體也發生了變化。首先是開始膨脹,接着口角出現流血,同時腹部出現十幾個小泡,有人説這是中毒現象。葛品連的母親在極度恐慌的情況下決定到縣衙報官,於是一場震驚朝野的奇案就此拉開了序幕。
當時餘杭縣的縣官叫劉錫彤,他是天津人。擔任縣官的他,年紀已經七十餘歲,在得到了葛品連母親的報案以後,急急忙忙帶領衙役和仵作前往現場去勘驗。但是就在他們幾個人收拾好準備前往現場的時候,忽然有客人拜訪,這個客人是劉錫彤的一個老朋友,他的名字叫陳竹山,也是一個文人,平時來往很多。陳竹山見他們收拾行李,就問他們幹嘛去?劉錫彤説有一個案子要去現場。碰巧陳竹山曾經聽説過街坊鄰里對羊吃白菜的傳聞,於是他就把這番話,這些流言性的東西,一五一十説給了劉錫彤,結果劉錫彤還沒去看呢,就聽了一耳朵的一面之詞。
所以説這實際上也埋下了一點兒伏筆。那麼到了現場之後,劉錫彤先命令仵作察看屍身,宋朝的宋慈寫過一本書,是當時法醫界的聖經,叫《洗冤錄》。這個《洗冤錄》中,關於中毒,特別是中砒霜毒有一番説辭,“用銀針,刺死者的喉嚨,如果拿出來以後銀針變暗,就有可能是砒霜導致的。”仵作沈祥發現針的確是變黑了,那麼就證明葛品連確有中毒的可能,但是在宋慈的《洗冤錄》中其實還有一句,當用銀針探喉以後,探到了一個顏色,還需要用皂角水把這個銀針洗一下,如果皂角水浸泡後針的暗色沒有了,而且重新恢復了它的光澤,那就不是真中毒,可能是一種假中毒。
餘杭知縣劉錫彤命仵作沈祥用銀針刺探咽喉,卻忘了用皂角水擦洗銀針,還沒來得及確認,他的徒弟就已經把銀針變暗的説法傳給了知縣。可是屍體的症狀與砒霜中毒的表現又不完全符合,仵作沈祥不敢確認是否中毒而死,只是含糊報告知縣,死者屬“服毒身亡”,知縣劉錫彤即刻將小白菜帶回縣衙審訊,從下午審到半夜,小白菜終於忍不住酷刑的折磨,招認了自己與楊乃武的姦情。
四、禍起枉判
説到中毒身亡,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就是自己誤服了毒藥,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他人投毒。那為什麼這個劉錫彤就偏偏一口咬定是小白菜投的毒呢?
這裏有兩個因素,一個因素就跟仵作的上報有關,仵作實際上作為一個技術人員,應該非常的謹慎,不能亂説話,由於他耳朵裏聽到了許許多多説法,然後就直接向上報,這是沒有恪守他身為仵作的職業道德。劉錫彤這個人有點兒剛愎自用,他當時在聽完陳竹山的彙報以後就在大腦當中,自己設計了這麼一個案情。
一般審案子要進行一些私訪暗訪,調查一下週圍鄰里的反饋,一些平時積累的觀察,不管是古代還是今天,一個案件發生了以後,畢竟我們所有的司法官員都是在事後還原事情的真相。但是在還原過程中,往往會由於各種各樣假象的出現,引導了他的思路,也可能由於別人的閒言碎語,或者一面之詞,影響了他的判斷,這種情況都是有的,也就是説存在一種時間差,如果官員自己沒有一個非常謹慎、細心、全面、客觀的態度,就有可能讓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變成一個冤案。劉錫彤正是走入了這樣一個陷阱,走入了這樣一個錯誤的道路。
他的這種斷案方法,可以稱之為主觀臆斷的推案方法。按照我們今天講的罪行法定,他完全是主觀認定的,這種問題實際上也不是劉錫彤一個人的毛病,因為在中國古代,特別是封建的幾千年的制度中,司法當中經常有這種先入為主,主觀認定犯罪的情況。
如果當時劉錫彤聽了陳竹山的話之後還聽一下其他人的話,或者再多聽一個人的觀點,也許事情的結果就變了。另外如果真是砒霜毒死的病人,那麼砒霜是怎麼來的?是小白菜讓他服的,還是楊乃武讓他服的?如果是小白菜讓他服的,砒霜這個東西是從哪兒得到的?這個藥店,或者説具體的來源,又是一個新的問題,如果他能夠重視這些問題,也許這個案子又能扳回來。此處還有仵作,在咱們現代的律法當中,一般法醫的鑑定跟清朝這個時候有很大不同。在過去,一般仵作確定後的鑑定結論,馬上會影響官員斷案的判決。但是在我們今天,法醫的鑑定只是決定案件的一個因素,不是全部因素,也不是最重要因素。因為法官在判案的過程當中,除了法醫的鑑定結論之外,還要去勘驗現場,看其他的物證、血跡等,所有這些都得考察,還要問相關人等的證詞,除此之外,也要聽取當事人自己的口供,綜合這些因素共同來決定一個案件,而不只是聽法醫或者是仵作的。
只經過了短短9天的時間,劉錫彤就完成了這起案件的初步審理,把它交給了自己的頂頭上司,杭州知府陳魯。其實案件到了這會兒呢,還有迴轉的餘地,因為楊乃武還沒有招供,而且楊家也提供了楊乃武不在場的證據,可偏偏就在這個時候,劉錫彤做了一件不得不讓人對他的為人起疑的事兒。
劉錫彤將楊乃武、小白菜及相關卷宗押送杭州府,該案初審結束,正式進入二審程序。不過,劉錫彤認為楊乃武不在餘杭的證詞是偽證,不值得上報,就擅自扣壓。而且,他在初審報告中謊稱試毒的銀針已用皂角水擦洗,結果“青黑不去”,與《洗冤錄》所載服砒中毒情形一致等。
你可別小看劉錫彤的這兩個小動作,這兩點證據剛好就是此案不是謀殺的重要證明,很明顯,劉錫彤是在知情的情況下,有意隱瞞了這兩點證據。
在古代官員腦子裏頭往往有這樣四個字兒——官判無悔,我一開始就做出這樣的判斷,而且在我的眼中,楊乃武小白菜如果真有染的話,那是大逆不道的事兒,那是傷風敗俗的事兒,那做官的一定要對這種事兒嚴懲不貸,心中那種厭惡就已經帶出來了,再加上官判無悔,劉錫彤自然不會輕而易舉改變自己的觀點。
你想當官的判錯了案子,首先有兩點。第一,如果他承認仵作有失誤的話,説明自己用人不當,管教不嚴。第二,因為仵作的誤判導致自己誤判了,證明自己是查案不實,那麼對於他的仕途肯定是有影響的。有人看到這裏也許會説,會不會劉錫彤這個人本身也是一個不拘小節的人,他查案子就是粗枝大葉,比如那些細節也許別人都關照到了,但他就給放過去了。
實際上細節應該是非常重要的。在很多案件中,一個細節就能改變案件的走向。舉一個例子,在古代有一個叫張舉的官員,他在當知府的時候,管轄的區域內發生了一起火災,把一家人給燒掉了,但是這家男主人被燒死了,女主人還活着,去勘察的話,一切都是火災的現場,基本上看不清楚,他的屍體也是燒焦的模樣。但是張舉很細心,他掰開了被燒死的男主人的嘴,查看了裏邊,發現牙齒裏邊沒有任何的灰塵和煙的灰燼,那麼他這時候就命人牽來一頭豬,把這頭豬燒死,因為他不可能再燒一個人,再撬開豬的嘴,發現由於它是活活被燒死,死之前很痛苦,在掙扎,在吼叫,那麼在最後被燒死之後撬開裏邊,全是灰燼。再來看被燒死的男主人,他的口內,實際上沒有這些灰燼,那説明他是已經被殺死之後再被燒死的。那麼進而再詢問當事人,這當事人就是他妻子,最後發現是因為姦情,他們倆人合謀害死了男主人,然後偽造現場……
説起這證據和案件的問題,不由得提一提以前在美國有一個辛普森的案子。
五、扭轉乾坤的證據
1997年辛普森殺妻案震驚全美。黑人球星奧傑辛普森的白人妻子被人殺死在家中,現場所有證據都指向辛普森,警方更是在現場找到了一副帶血的手套,然而就在庭審的過程中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警察先後舉出了許許多多的證據,比如説他倆以前關係不好,經常吵架,或者説好幾次辛普森就説要殺掉妻子等,其中涉及一個證據,那就是手套,警察提出説這有一個手套,上面有血跡,辛普森正是拿着這個手套戴上以後去親手殺掉妻子,結果呢,在全球幾億雙眼睛的注視下,辛普森把那個證據拿過來戴在手上,由於他是一個運動員,他的手很大,就是在那麼多眼睛注視下,就戴不進去,一看就是一個小孩的手套,根本就不是他的,很明顯警察説了謊話。那麼前面你説得那麼多證據,是不是全都要推翻?當然全部都要推翻。進而,因為警察是白人,辛普森是黑人明星,就有人對警察提出,你是不是嫉妒他的鉅額收入,你是不是嫉妒他,反感他娶了一個白人妻子。所以説這整個刑事案件,最後全體的陪審團以十一比一的結果認定奧傑辛普森無罪釋放。這個證據在奧傑辛普森案中,真是起了莫大的作用。
案件的取證對於案件的審理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楊白案一審的錯判就是受到了取證錯誤的影響,那麼當這個案子轉到杭州知府手中之後,這些被忽略的細節是否得到了重視呢?
六、打出來的官司
陳魯他在審理這個案件的過程當中,到底有沒有發現到疑點呢?因為當時咱們都知道,楊乃武也沒有認罪,而且楊家也提供了這些所謂他不在場的證據,這些陳魯都意識到了嗎?很遺憾的是,當時陳魯沒有發現。不是説他不能發現,而是説他根本就不想去發現。
當時太平天國運動已經被清朝政府鎮壓了,原來的官員,早就死的死,逃的逃,都走掉了,那麼在這個時期,原來老湘軍的官員紛紛擔任了重要的地方官職,陳魯就是一介武夫,沒有任何的學問,也沒有學過破案的那些招法和措施,因此對他來講,出現一個官司,我打就得了,根本就用不着採取什麼辦法,他也不會。因此他在二次審理中,本來有機會去發現案情的真相,他卻沒有去發現,他只是拷打楊乃武與小白菜。電視劇上,有個特別經典的情節,就是楊乃武開始不招,後來這個陳魯説了一句挺經典的話,叫做人是木頭,不雕不成,人是苦蟲,不打不行。實際上為什麼叫“打官司”,中國人都知道,我到法院去打官司,為什麼不説搞官司?為什麼不説坐官司,只説打官司?這跟幾千年封建法治裏頭濫用罪行、嚴刑拷打有關係。
七、證據與口供哪個更重要?
小白菜在重刑之下屈打成招,承認自己與楊乃武存有私情。在拷打之下楊乃武也承認了自己是從藥鋪老闆錢寶生那買來的砒霜,但事實上當地並沒有這麼一個人,那麼這個疑點為什麼沒有被審判者發現呢?楊白案又將向何處發展呢?
其實所謂的錢寶生這個藥店老闆也是虛構出來的,那這個陳魯,有沒有去核實一下呢?按照道理,從程序上他的確該走這一步,但是剛才提到過他是一介武夫直接轉崗的,他這個轉崗還沒有學會應有的職業技能就辦案了。在封建法制裏頭,它的確有這樣的一個規則,就是説如果雙方當事人堅決不招,不予簽字的話,那麼這個案子就算沒有確立。而陳魯為了着急顯示出自己是有本事的,為了證明當這個知府不是白當的,就用嚴刑拷打來對付楊乃武和小白菜,結果在嚴刑拷打之下,雙方編了一個相對來説好像是天衣無縫的屈打成招的故事,那這個故事便也寫進了判決書。
按説第一,楊乃武、小白菜都收監了,為什麼兩個人分別編造的謊話,怎麼能如此一致呢。第二個,陳魯在用刑的過程中,就不怕把兩個人給打死?
對於第一個問題,在今天我們在審查、審訊的過程中,必須幾個嫌疑人都是隔開的,就是背靠背互相不能夠見面,以免他們串供。但是在過去都不講這麼多,再加上陳魯這個人,他直接劈頭蓋臉就問,你是什麼時候給她的砒霜,那個砒霜你肯定買了,你在哪兒買的。他直接帶着這樣的問題去問,而且要打。這就等於是一個主觀臆斷加引導。
恰恰是審判官自己帶着主觀判斷好的這樣一個劇情,他自己腦海中編造了一個劇情,根據前者的説法,再來訊問第二個。第二個招供出來的東西,剛好符合了審判官的説法。就是你答的必須是我需要答的。如果答得不對,你再接着重新答。我還要繼續拷打你。那就涉及第二個問題了。難道就不怕把他們倆打死嗎?實際上在過去,沒有人説打死人了官員要承擔什麼責任。打死勿論,那麼如果這個審判官把人打死了,就得趕緊説他就是一個壞蛋,一切就被天衣無縫地掩飾掉了。
在古代特別注重一個問題,就是犯罪嫌疑人,他當時不叫犯罪嫌疑人,只要進入公堂你就是罪犯。在這種情況下,罪犯本人親口招供,就是判案做出結論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我只要讓他承認犯罪事實,我説你殺人了,你自己説你殺人了,這個案子就實了,這是古代的情況。我們今天是重證據、重客觀。也就是説口供,只是判案的一個依據,甚至不是最主要的依據,也許有種種原因首先説是我做的,沒有別人的事,這種情況我們都要避免掉。因此在現代審訊案件中我們注重的是客觀的那個證據,就是説旁證。比如説其他人都説是你。那我們只要審查一下這些人審查非虛的話,那我們一定要採納,而不是説根據犯罪嫌疑人自己説我沒有,我就把你無罪釋放,不是這樣的。所以説在古代與現代這種差異,在證據認定上的差異,我們可以總結一下,就是古代一句話,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旦做實,繼承定案。在今天我重客觀實際,可信的證據,這個做實了,我們才正式下判,而不是説對方招供繼續下判,這是一個重大的差別。
八、司法審判誰説了算?
古代重口供,那麼楊乃武的口供跟陳魯的判案已經做實了,理論上説這個案子就已經沒有翻案的可能性了。為什麼後來又有翻案呢?
因為當時涉及人命的案子,縣官他還不能直接做出判決,縣官實際上起到了我們今天所説公關的作用,他因為離案發現場最近,應該到現場勘驗,查清事實原委,找到證據,封鎖現場,對相關案卷做出記錄,進而做出一個初步的判斷,這個判斷不是定位。那這個案件上報到二審,也就是知府衙門,知府衙門經過二審之後做出一個判決,這個判決基本上可以認定,是一個死刑判決。那麼這個時候,應該把知府判出來的死刑案件上報到刑部,刑部就是最高法院了。由他來最後核准,整個這個程序是非常嚴密的,好幾個層次。實際上即使在我們當代也有這個制度。
九、三司會審為什麼再次弄巧成拙?
就在楊乃武和小白菜被屈打成招的同時,楊家人也在為楊乃武到處鳴冤叫屈,不久之後這個案子被送到了浙江巡撫楊昌俊的手中。
楊昌俊是一個很慎重的人,他既不是劉錫彤年老體衰這樣一個老人,要在退休前做一個漂亮事,他沒有這個心理負擔;他也不是陳魯,出身行武,是一個粗人。楊昌俊本身是一個心細如髮的人,他為了保持慎重起見,就沒有直接根據前兩審的結論下斷,他委託一個他下面的官員,進行了微服私訪,而後又把這個案件交給了浙江省幾個衙門進行三司會審,就像我們現在經常講的公檢法,三法機構這是一樣的。在古代也實行了司法權力分離的制衡制度,就是把一個完整的司法權分成不同的幾個衙門來相互監督,最後決定一個事情。它實際上起到了一個監督作用。由一個單位主審,比如説由他的直接下屬來主審,然後另外兩個機構作為一個協助。幾個命官大家坐在一塊立場不一樣,防止一個人來審案,因為個人主觀性很強而審錯,幾個人同時審理的話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冤假錯案。但是這個裏頭有一個問題。如果三司會審能夠發現真正的疑點,説你是在哪兒買到的砒霜,你在不在現場等,這樣的三司會審才有意義。但是三司會審的這些人也都很官僚,沒有深入去訊問,拿過來劉錫彤和陳魯報上來的這個卷宗材料,發現環環都是相扣的,因此很官僚地就在現場做出了一個維持原判的做法。因此,三司會審根本就沒有審,只是把卷宗看了一遍就定案了。實際上當然也沒有辦法對每一個二審、三審的案件都要求他們繼續回到現場、回到原地去調查研究。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有幾個細節是完全可以揪出來的,他沒有揪出來。而且這裏面還有一些細節,我們今天也很難完全確認。比如説陳魯有沒有對這三司官員做出賄賂,劉錫彤有沒有做出賄賂,我們很難確定。因為卷宗中沒有完全呈現出來這些信息,所以我們無從查證。
十、微服私訪越查越亂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經三審上報到頗有政績的浙江巡撫楊昌浚手中,楊昌浚為穩妥起見,在安排三司會審的同時,又委派候補知縣鄭錫滜微服私訪,然而鄭錫滜一到杭州就被劉錫彤接進了縣衙……
實際上我們在一些中國的影視劇裏,特別是古代一些筆記小説裏,經常能看到關於微服私訪的一些情景,比如説現在熱播的狄仁傑相關的電視劇裏,狄仁傑他平時穿的是官服,但是當一個案件需要微服私訪的時候,他就要換裝束,他要到民間,到案發現場去。但是鄭錫滜沒有這樣做,他根本就沒下去,一直就待在衙門裏。
他是從官府到官府,一直高高在上,根本沒有下到餘杭的鄉級、市井小民的生活當中。沒有真正去走訪街坊鄰里,也沒有去走訪“居委會主任”,當時叫里長。他其實只要去了解這些事,就不難揭破這個案件的真相,但是他沒有。
説到這兒,咱們已經開始第三審了,突然發現一個問題,如果説迅速微服回訪,羣眾認為有冤情的,底下就應該有呼聲了,可是到現在所有往上訪的都是楊家自己的人,民間沒有一點關於這個楊乃武叫冤的這種反映出來。的確是這樣,當時在這個案件發生以後的這個輿論環境,特別是街談巷議的這種信息環境,對楊乃武、小白菜這個冤案,是非常不利。大家都有這樣一個認知,只有你家的人為你喊冤,這將是非常的難辦,實際上在當代,就是到今天這種案子也是屢見不鮮。我們經常講一句話,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是人民只看到了假象,或者是聽信了一面之詞,或者是隻相信了自己的眼睛,也就是説你沒有透過現象看本質的話,人民説出來的話,也未必是真的。所以請注意一個問題,我們當代的司法制度中這樣説的,一切從實際出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是從人民出發。
説的人多了就是真理了嗎?不是這樣的。街坊鄰里都這麼説,那麼他們説的是對嗎?不是這樣的。一切看事實,一切看證據。有一分證據説一分話,而不是有多少人説多少話。
所以在辦案的時候,一定要認真負責,慎之又慎。那麼這個案件在經過了四道審理之後呢,楊昌俊就把它交到了刑部,就等刑部的迴文一到,楊乃武與小白菜就人頭落地了。可左等又等,這偏偏等到了皇宮的一道聖旨,哎,這就讓人奇怪了,為什麼遠在千里之外的皇帝居然也跟這起案件扯上關係了呢。
十一、滾釘板存在嗎?
電視劇《楊乃武與小白菜》中演到,就在案卷被送交刑部的同時,楊乃武的姐姐為救弟弟也將狀子交到了刑部,冒着被釘子扎死的危險滾釘板牀,慈禧被感動,下旨令官員重審案件……鐵案終於翻案靠的是最高統治者偶然的關注嗎?
就這個事呢,我們得分兩個方面來説。滾釘板牀實際上是古代一個刑罰,就是説這個刑具是非常殘酷的,如果一個人滾過去以後呢,他就會皮開肉綻。很多人看到這個刑罰在這兒放着,那他就根本不敢過去,也就是説你原來心裏所想的,你所主張的冤情,在面臨這樣一個嚴厲考驗,你可能就退而卻步,望而生畏,不敢再去了。但是這個滾釘板的情節是電視劇中的。而我們現在根據當年留下的那些卷宗檔案材料做認真查找,發現檔案材料中並沒有反映這一點,那實際的情況是楊乃武在連續經過這樣幾次審理之後,被判處了斬立決,而小白菜也被判處了凌遲處死這樣一個非常極刑。這對楊乃武的家人來説是不可接受的,那麼他們就千里跋涉去北京,去京控。
什麼叫京控?京控有點像我們今天所説的上訪,就是要到北京去控告那些辦冤假錯案的官員,提請行政訴訟,民告官。
十二、小案子驚動皇帝的真實內幕
雖然是民告官,但是請注意,那個時候從浙江到北京那可是受盡了千難萬險。當時的情況是楊乃武的姐姐楊淑英,找到了在北京當大官的老鄉,這些老鄉站出來幫助她訴了冤情,跑到了這個按察司,通過御史就到了那個地方,引起了朝野的震驚,從而讓這個案子有點返回的可能。也就是説他姐姐找對人了,然後這個通道也找對了,應該是送到哪個部門。
這事兒,後來有人提出疑問,楊乃武的姐姐從家鄉到北京告御狀的時間很長。這個時效的時長,楊乃武的案子還沒有返回來嗎?頂上還沒有批嗎?
我們知道滿清到了末期風雨飄搖,按照原來的規定,這個批文的時間可能就不到一個月,回來批文再一個月,也許這個案子就結了。但是呢,也很湊巧,由於朝廷的事情繁多,沒有來得及處理這個案子,再加上當時已經有一些報紙,比如《申報》,在上海創刊的一個現代的媒體,發出了一些報道,這些報道被北京的一些官員聽到了。整個信息在朝廷中也有所流傳,從而使得整個案子也變得遲緩起來,沒有把朝廷的批文及時返回到楊昌俊那兒的時候,他的告狀就已經能夠掛上勾了。
那麼他的姐姐和妻子在告冤狀的過程中,論點是什麼?冤在哪兒呢?有沒有提到砒霜的來源這個關鍵性的問題?
實際上後來發現,在葛品連中毒的時候楊乃武完全不在場,此前更沒有和小白菜見過面,根本談不上相互勾結。除此之外,還有更重要的兩點,一就是藥店的老闆,他不叫錢寶生,而叫錢坦,另外呢,當時是誰賣的藥,那麼你總得讓那個人站出來説,我給他稱了兩錢還是三錢的砒霜。那這個問題實際上楊家人是做過這個調查的,而且是到了錢坦老闆家跪求過,求錢老闆出一個反面的證據,證明他壓根沒有給楊乃武賣過砒霜。但是錢坦因為懼怕這個事情,也就沒有做這個事。
在這裏有人會説了。小説裏面提到楊家之所以能夠驚動皇帝,是因為他們在北京是有門子,有路子,在朝廷裏是有人的,好像有些關係,可以走走後門。真的是因為這樣嗎?
也不能説沒有,這個裏頭我們要注意楊乃武這個人的身份。楊乃武我們可以説他是一般人,他就是浙江餘杭縣一個普通讀書人。
但是當他一旦考取中舉以後,我們知道,在今天我們也經常講同學的關係很鐵,同學之間會幫忙,那這樣一來,就有很多關係,很自然就能打通。還有一個問題,實際上讀書人互相惺惺相惜,特別是還有浙江老鄉這樣一些關係,原來哪怕不認識,這個時候在這樣一個特定的情況下,都會站出來形成一種力量,在背後支撐着楊乃武和他的家人來打這個官司。
有人會問了,如果楊乃武不是舉人出身,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可能就冤死在獄中了。另外還有人説,他聽説只要是老百姓的申訴信寫明是給皇上的,任何大臣都無權去拆閲。那以前的皇帝對每個死刑都要親自過問。那麼是否真有這樣的事呢?
根據史料記載,比如説唐太宗實行貞觀之治期間,的確是如此。如果要判決一個人的死刑,唐太宗可以説是親歷親為,親自去提審,説到底冤不冤等,甚至有一個記載説,有一年快過年了,他自己跑到那個監獄裏頭去,對那些死刑犯,總共只有不多的死刑罪,他説,你們現在判死刑啊,這既是你們的罪過,也是我的罪過,是我沒有治理好你們,沒有管教好你們,讓你們犯罪了。我現在把你們都放回家,讓你跟你們的家人盡享天倫之樂,但是我有一個要求,過完年你們再回來。他做了一個很大度的這樣一個行為,結果過完年所有的死刑犯都回來了。這個時候唐太宗又説,你們這些人都是有信義的人,根據這件事我驗證了,現在我特赦你們全都回去。
這樣一個故事實際上反映了就是有為之君,在那個時代,他不但親自拆開所有老百姓的申訴,特別是死刑案子申訴,甚至會赦免他們,從而達到了天下清平的這樣一個良好局面。但是我們又説到了清朝,清朝的制度它很嚴密,有它的一整套機制,比如説按察司這個機構,按察司裏頭有很多御史,他的角色非常特殊,實際上早在秦朝就有御史這樣一個職務的設置,到清朝這個制度就更加完善,它實際上就是皇帝委派的一種獨立監察官,他只對皇帝負責,不對其他官員負責,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起到了特務的作用,就是他去調查案件的真相,然後去彈劾官員的不法行為。所以説御史他作為一種官員,就像我們現在的紀檢委或者是監察部,他的主要職責是糾察官員的腐敗行為和官官相護的不法行為,他不是去管理某個基層、某個省、某個縣,他是隻對皇帝負責,也就是説在行政訴訟中,御史起到的作用非常重要,所以説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那就是楊家人的這個申訴狀一般來説它應該首先交到按察司這些御史手上,然後由御史簡明扼要地向皇帝和慈禧太后彙報,是這樣一個過程。實際上,在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件中,好幾位御史先後發難,從而使得本來已經走到鬼門關的楊乃武小白菜,又被活生生拉回來,這就是御史起到了好作用。
事情發展到了這一步,如果當時的官員能夠仔細核對一下證人的證言的話,這個案情是不是就可以真相大白於天下了呢?
十三、官官相護是司法毒瘤
浙江巡撫楊昌浚得到重審案子的聖旨後,不敢馬虎,他委託剛剛到任的浙江湖州知府錫光審理此案,楊白案進入第一次提審階段。錫光等人接受案件,細心盤問案情,沒動用刑罰。楊乃武推翻了原來所有的有罪供認,重新説明自己與此案毫無瓜葛。葛畢氏也全部翻供,否認毒死丈夫……正當所有人都認為案情有了新轉機的時候,意外又一次發生了。
如果説我們大家都設身處地站在錫光這幾個人的立場上想問題,實際上不難了解他們的心理活動,想一想,整個楊乃武和小白菜這個案子,説他們合謀毒殺親夫,應該判處死刑,這個已經報給朝廷了,現在讓我們重審,如果我們審出了事情的真相,要推翻這個案子,那得要牽連多少官員?表面上是推翻這個案子,實際上是推翻頂頭上司楊昌俊,他就會判處死刑,我是他的下屬,我怎麼能夠推翻他呢,因此錫光實際上在重審過程中,的確發現了一些問題,但是他們之間相互一商量,還是和稀泥吧,別把這個真相往上走了,因此他們採取的是推、拖、和稀泥的招術。就是明明知道有疑點,其實也不想去查,於是楊白兩人又再一次喪失了平反昭雪的機會。
楊昌俊他所有的下屬都必然要維護楊昌俊的利益,不可能違背本集團利益。從另外一個角度説,這個浙江籍的官員想幫助楊乃武和小白菜的案子,其實也是跟另外一派官僚進行一些政治上的一些制衡。
十四、案子為何翻了又翻?
楊白案進入朝廷二次提審階段,由浙江學政胡瑞瀾負責。御史王昕給光緒皇帝寫了奏摺,大意為:“上至浙江巡撫楊昌浚,下到學政胡瑞瀾,為什麼總不能審清這個案件呢?歸根到底,他們是心存迴護。他們經常想的是怎麼來保護他們上下勾連的系統裏面的官員。”這讓光緒皇帝大為震怒。
我們剛才提到幾位御史先後幾次在得到冤情以後,通過他們對皇帝和慈禧太后舉報,然後使得案件重審和提審,我們剛才説到這個案件實際上很簡單,就是葛品連死了,有人懷疑楊乃武與小白菜兩個串通謀害了葛品連,但是楊家人舉證説這個案子是冤案,胡瑞瀾拿到了楊家人的申訴書以後,他沒有真正去尋找案件的真相,卻糾着一些其他的小辮子不放,楊淑英曾經跪求過葛品連的母親,説你饒了我們家弟弟,你不要再告了,而且你在下一次提審的時候,你就説我弟弟的好話。這當然是不符合訴訟程序的,這是一個串供。還有一點她到藥店找錢坦,下跪求他下一次就説沒有賣砒霜,但是在乞求蒙冤昭雪的時候,這又是一種串供,胡瑞瀾恰恰是走到了這個極端,他沒有去找案情的真相,他卻發現了楊淑英的申訴中實際上是有瑕疵的,由此判斷楊淑英是一個奸詐之人,串供來矇混我們這些官員,而我胡瑞瀾學富五車,豈是你們這些小人物能夠串供得了的呢?他把自己的糊塗當成了自己的清醒,從而把本來可以澄清的案子,又給攪渾了。
那楊家人遇到了這種情況,在目前的這個狀態下,他們應該怎麼做才相對來説比較好一些呢?當然一分證據説一分話,你的家人已經在這種法律制度下受到了冤屈,你不能再來挑戰這個,當然你還要繼續伸冤,但是伸冤的程序要合法,你不能説他們是在不合法的情況下,讓家人蒙冤的,自己也做得不合法了事,這就錯了。
十五、案子為什麼越審越糊塗?
作為欽差的胡瑞瀾,針對楊乃武的申訴材料展開調查,發現疑點後對楊乃武與小白菜再次用刑,兩人受不了酷刑,互推責任,這已經是第八次審理,判官依然維持原判……
有人對此提出疑問,對於案子中賣砒霜這個重大疑點,因為這個名字都對不上,一個叫錢寶生一個叫錢坦,這個地方胡瑞瀾就沒有覺得有些什麼疑問嗎?沒有去調查一下嗎?
胡瑞瀾實際上也提出了這樣的疑問,但是他覺得這可能是在拷打下,楊乃武自己胡攪蠻纏,故意寫錯的,而不是説他不認識的情況下瞎掰的,他把一個無奈理解成故意,似乎邏輯上也是説得通的。那麼案子裏面現在有一些疑點了,胡瑞瀾自己也發現了,而且這個案子到現在來説已經鬧得很大,滿朝堂都知道了。肯定有很多人也看到這些疑點了,他怎麼能把這些疑點用一個合理的方法解釋給大家呢?
這個問題很好理解,不管是現在我們講的這個提審官員胡瑞瀾,還是最一開始審案的劉錫彤,他們都是想做封建制度的衞道士,這種有罪推定的心理,是他們每個人都先後做錯了,甚至發現了疑點也執迷不悟,並且百般掩飾的一個主要原因。
十六、什麼是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實際上可以被理解為封建司法制度的一個核心原則,就是説在案件還沒有審之前,所有來到衙門和朝堂之上的人都是罪人。
那麼帶着這樣一種先入為主的框框和身份,再來詢問案件的情況,這實際上就很難了,讓他很難逼近案件的真相,因為他和罪犯之間不是平等的關係,而是你有過錯,我現在主要的職責是要壓迫你,説出你的真正過錯和你的罪過,那麼有罪推定是一種先入為主的主觀定案法,這跟我們今天奉行的無罪推定原則不太一樣。
那咱們國家有沒有一些相關的律法來防止出現這種有罪推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叫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處罰不處罰,就是説如果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那麼你就是無辜的,你就不算有罪。而且罪行法定原則本身就是中國刑法的靈魂。罪行法定就是説一切依照法律為準繩,而不是按照官員主觀判定和主觀的認為去判定。如果説主觀認定的話,那就是“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漏網一人。”
有人説,現在國外也是奉行這種“寧可錯過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的原則,那麼這可能是出於一種人道主義的考慮嗎?應該是這樣的,因為這種觀念實際上也可以被理解為現代法制的觀念。是一種體現民主、體現人權的一種新觀念,就是説在沒有查清案件事實時候,不可以冤枉一個好人。哪怕看到了一個人的過錯,但是這個罪錯不是認定的,在主觀上也許認定他殺人了,但是現在還沒有證據,或者證據還不夠全面,不能夠確認他殺人,因此還不能下這個斷語,只有等到所有的條件都具備,所有的證據都齊全,才能最後下判,所以説罪行法定和罪行主觀來確定,這是截然相反的兩個原則,原則引導我們的行為,在錯誤的原則下,帶來的往往是冤假錯案,只有在民主的罪行法定的條件下,才有可能讓我們大量減少這種冤假錯案。
十七、慈禧為什麼相信楊乃武?
楊乃武與小白菜的案子歷經兩朝皇帝,經過七審七決,這牢獄一坐便是三年,而每次審訊的結果,不是糊里糊塗,便是維持原判。鐵案已成,為何最終又真相大白?
經過了幾次提審之後,到後來這楊乃武與小白菜自己都已經徹底放棄了,又再次承認自己有罪,到這個階段,他們已經經過了幾次提審了呢?經過幾次審問了呢?
實際上是這樣,他在前面實際是經過了四次審理,第一次是縣官劉錫彤的審理,第二次是杭州知府陳魯的審理,第三次是楊昌俊的審理,那麼還有一次實際是錫光審理,這算是四次審理。
我們説審理案,不都是現場審理,實際上在我們今天,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四級兩終審制,第一審是現場審,第二審我們通常也叫書面審,不一定每次審都要見到本人,所以説在剛才我們提到的,前面有四次審,如果再加上刑部最後那一次審,就是五次正審,那麼在他們的中間有胡瑞瀾先後兩次提審,還有一次正審,總共合起來,正審和複審加起來十次審理。
但是慈禧太后她始終認為楊乃武是沒罪的,為什麼她會有這種想法呢?應該説慈禧太后受到了御史觀點的影響。因為御史是她親信,是她派出去專門糾察官員的,他不存在一種相互間的利益關係,這是一方面。第二個方面,翁同和這些江浙籍的官員,經常在慈禧太后的耳邊灌輸一種信息,提醒慈禧太后要對盤踞在江浙一帶的湘軍將領多加提防,換句話説,這擺明着就是借慈禧太后的手來打擊湘軍官員。
一起普通的人命案子在當時能審那麼多次,是不是説明當時的法律程序設計還是比較嚴格的呢?
應該這麼説。清朝作為我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個王朝,它帶有集大成的特點。就是在司法制度設計上,在權利分力制衡方面,它都應該説是極大成,把歷朝歷代的那些做法都給攏到了一塊,我們可以看到,在整個案件中,每一個環節每一個程序應該説都是非常嚴格,而且是很完善的,我們這個時候就出現一個問題,就是説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件所面臨的這樣一個司法制度,不可謂不完善,不可謂不全面,拖的時間不可謂不長,但是為什麼仍然是十審九冤,要不是由於意外的一些事件,還有其他因素的導入,使得他們平反,也許這個案子還真的就完全變成了大冤案。這個案子的十審九冤,歸根結底與它封建時代有罪推定、官判無悔這幾個毒瘤是有着莫大的關係,不解決、不剷除官判無悔和有罪推定這種封建司法原則,楊乃武與小白菜這種案件就會屢見不鮮。今天是楊白案,明天就可能有張王案、劉趙案,這種案子會很多。實際上官判無悔在當時的那個時代背景下,不是説隨便可以判,而是説一旦做出一個判決以後,就不改變了,叫做“官判一旦説出口,九條牛也拉不走”,是這個意思。它主要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維護封建官員、封建衙門的權威。
那我們對一審有誤的這種官員會不會要有相應的處罰?
當然是要處罰的,如果一審有錯,我們就要分辨是客觀原因導致他有錯,還是主觀造成的錯,比如説“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就真的是他自己的原因,他就是一個壞法官,他就是一個受賄了的法官。如果是因為客觀原因,由於他沒有掌握全面的信息和證據,他作出了一個無奈的判決,這時候我們可能追究的只是他的工作責任,但是如果他是受賄或索賄了,並且枉法而判了,我們就要追究他的犯罪行為,所以説要分類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