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旅行社收取“年齡附加費”於法無據

“元旦”假期期間,筆者與老伴帶着外孫女一起外出旅遊。諮詢了幾家旅行社,都被告知:同一款旅遊項目,老年人要多加錢,而且年齡越大,加錢越多,據説這叫“年齡附加費”,是旅行社的新規定。與旅行社交涉無果,筆者只得掏錢,但心裏總有個疙瘩。

曾有媒體報道,老年遊客已經成為淡季旅遊市場的主力軍。可以這樣説,旅遊市場的火爆,老年遊客功不可沒。在各大景區,説着各地方言的老年旅遊團體很常見。一些旅行社也針對老年人羣開發了各類旅遊項目,但其中也滋生了一些收費亂象。

平心而論,旅行社在旅遊旺季上調一些費用,當然可以理解;與青壯年遊客相比,老年遊客也確實會給旅行社增加一些麻煩,如動作緩慢,思維較為遲鈍,還有可能發生疾病、摔倒等意外,但這絕不是旅行社亂收費而不提供相應服務,或是給老年遊客亂吃“閉門羹”的理由。同樣的旅遊路線,同樣的旅遊項目,同樣的服務內容,如果只專門針對老年遊客漲價,或毫無理由地拒絕老年人,不僅有“年齡歧視”之嫌,而且有違社會公德。

我國旅遊法規定,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原國家旅遊局出台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更是明確規定,同一旅遊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於旅遊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的合同事項(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遊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如此來看,旅行社針對老年遊客羣體的多收費或無理由限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政府也在積極倡導尊老愛老的社會風尚,對於這些針對老年人羣體多收費、亂收費的不合理現象,有關部門須勤檢查、多督促、強管理,盡力杜絕此類事情發生,以便為老年人等特殊羣體營造一個良好的旅遊環境。

而對於報名參加旅遊團的老年朋友來説,筆者建議,應正確認知自己的身體素質、健康狀況,並提前對能否適應旅遊目的地的氣候飲食等進行客觀評估。此外,最好能在醫療機構開具相關證明,並得到子女親屬的認可。這樣既可以在旅行報名時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也能有效避免相應的法律風險與意外,一舉多得。

(原題為《收取“年齡附加費”於法無據》 作者 王偉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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