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有一條律法,美國將其沿用至今,教授:建議中國重新啓用

從中國人的歷史之中我們可以得出的經驗是:中國古人往往選擇在太平盛世之中使用較為寬鬆的法律來治理國家,到亂世之中使用較為嚴酷的法律來管理天下。這種習慣並不是中國古人隨意製造或者產生的,這些法律的產生和使用習慣往往都是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得到了很好的成效,然後被後人選擇性的使用,所以到中國社會之中不管文化高低與否,人們心中始終都有法律意識和對於法律的敬畏之心,但今天的中國卻在歷史的更替之中遺落了許多優秀的法律條文。

中國法律的起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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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從書面意思上來解釋的話其實都是維護統治階級的一個需要,他是伴隨這團體組織的管理而出現的,在中國歷史之中的各種法律都是中國文化在不同階段的一個重要體現,同時這些法律之中也包含着中國人在不同歷史階段的內核與結晶。所以今天的中國要研究法律對於社會羣體的管轄就必須追本溯源的去探究中國法律的起源,那中國人的法律最早是起源於什麼時候呢?

中國文化的源頭在三皇五帝時期,但那個時候實在是太過於遙遠,沒有具體的文字去記載,所以今天的我們去追查中國傳統文化的形成的時候一般都是選擇周朝,周朝的春秋戰國時期是今天中國絕大部分文化思想的一個起源時期,法律也是同屬於這個時代,根據今天中國的文史學家考古結合歷史文書研究認為周朝的《周禮》之中的《秋宮司刑》部分是中國現存歷史之中最早以文字寫出來並流傳到今天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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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律並不是一個綜合性質的法律文書,從今天的法律劃分來看他是屬於典型東方色彩的大陸法系。再次細分的話就應該是屬於法律分類之中的刑法了,我們都知道刑法是法律之中懲罰十分嚴格的一個部分,那周朝時期刑法又到底是一副什麼樣貌呢?對於這個答案很有可能需要我們精通周朝的文字大篆才能深入到其中研究發現並得到自己想要的那個答案。

從《周禮》之中的刑法部分之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周朝雖然超越西方出現了這種完備性質的成文法,但這部法律還是不具備現代社會之中對於法律的具體要求,周朝的這部法律文書之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天命意志”,整部法律文書通過對於個人行為的一個規範來使得世人的行為能夠滿足於統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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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大家都按照法律規定之中的去做人做事,朝廷和官員是不是要省很多力氣,這樣一來行政機構也可以得到縮減,成本也就會大大減少,而一個不犯法的社會也正是周天子心中的理想模型,這樣的社會即使皇帝對於政務有所懈怠或者昏庸無道,那也不會引起大的動盪,反正老百姓的思想早就已經屈服於這種法律而失去了自己本身權力的一個思考了。所以我們説《周禮》之中的法律是一定時期的特俗產物,不具有普世價值!

漢朝初期法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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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滅亡之後的中國歷史走向了楚漢爭霸的局面,在楚漢戰爭之中的項羽本來有很多次機會都可以殺死自己的對手劉邦,可是他卻一次次的把握不住機會,最後被成長起來的劉邦消滅,成為了中國歷史之中的一個千古遺憾,而劉邦在打天下的過程之中也可以説是一個草根的逆襲,因為劉邦本身就是出生於草莽,他是在秦末農民起義戰爭之中鍛鍊了自己,最後一步步成長為了堪比秦始皇的可怕帝王!

通過三國時代劉備奉行仁義説是效仿劉邦的行為我們可以得知當年的劉邦打天下的總原則就是“得明人心者得天下”,因為戰爭初期的項羽可以説是佔盡了優勢,在為人處世方面只有做到事事與項羽相反才有可能成功。像劉備和劉邦這個兩個人最為擅長的就是通過演戲作秀來收買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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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剛剛起義的時候躲在南方的大山之中,他的手下為了糧食而錯殺了無辜百姓,為了穩定軍心和管理,劉邦以軍法處死了這個和他感情深厚的士兵,從這裏開始,劉邦這個人講原則和服從法律的形象就在士兵之中確立,相對於項羽的那種貴族精神和隨意灑脱,自律的劉邦贏得戰爭的機會顯然是大大的增加了。

我們都知道項羽和劉邦同屬於當時楚懷王熊心手下的兩名大將,熊心為了離間項羽和劉邦便説誰先打入關中咸陽就封誰做關中王,封王許諾來激勵手下人抗擊秦軍的信心本來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可是壞就壞在這個離間計用在了劉邦和項羽的身上,熊心為自己以後的死亡埋下了伏筆,劉邦在進入咸陽城之後首先做的事情就是封存秦朝的府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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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知道自己實力不如項羽,這一次先進入咸陽只是運氣好罷了。第二件事情就是廢除了秦二世以來嚴酷的法律,當着咸陽父老的面制定了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盜者抵罪。這三項簡單的法律為劉邦收取了咸陽城父老的人心,他知道自己不可能全部佔據咸陽城之中的金銀珠寶,但人心卻是多少珠寶都換不來的好處。這就是漢朝最初的法律制定形式!

中國人的廢除和美國人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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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三章的性質其實只是一個口頭形式上的許諾,咸陽城的人口和今天相比雖然很小,但也是數十萬人口的古代大都市,僅僅靠約法三章怎麼可能管理的了那麼多的糾紛與矛盾,所以到劉邦消滅項羽正式統一天下之後,這種矛盾就開始凸顯了出來,為了滿足統治需要,經過許多秦代遺留下來的法律文書補充和蕭何等精通法律的讀書人協商,西漢向全天下頒佈了基於秦法之上的《漢九章》。

《漢九章》這部法律可以説是漢朝的國家大法,這裏麪包括了户口,賦税,軍事,家產繼承,民事糾紛等各個方面的規定。也正是這裏面的這一條被後世的西方國家繼承,成為了他們不可更替的一個重要原則。以當時的古文含義是:私人財產不可侵犯,未經主人允許闖入私人住宅的人,主人可以自己處死他,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漢朝有一條律法,美國將其沿用至今,教授:建議中國重新啓用

這句話在中國古代的法律之中其實就是對於私闖民宅的一個懲罰,到近代歐美之後繼承演變成為了他們捍衞私有權利的一條重要法律條文,就像今天的美國法律之中同樣有一條:擅自闖入私人住宅和領地,威脅到户主利益的人,户主可以在領地之內開槍,而不用擔心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美國在制定國家大法的時候對於中國西漢時期法律條文的一個參考和繼承,如今這條法律在美國發揮到了極致!

這條保護個人權利法法律從漢朝開始一直貫穿各個朝代,最後在清朝的時候被廢除,其中的原因已經無法知道,或許也是幾千年以來時代檢驗的一個結果,覺得他不適合中國人,可是到現代之後,因為私人權利頻繁受到侵害,而無法擁有這種正當的防衞權力,所以很多教授都呼籲中國重新恢復這一《漢九章》之中制定的法律,來震懾那些私闖民宅,危害户主生命的人,他們認為恢復這條法律之後能夠極大的保障平民的生命安全,為中國人的正當防衞提供法律上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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