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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快評|網絡作家大戰閲文集團,更改合同不能“店大欺客”

由 泉亮霞 發佈於 科技

文 | 王梓佩

5月5日,網絡文學界針對閲文集團推出的合同掀起一場“五五斷更節”。同一天,閲文集團在五天內第三次對引發輿論爭議的合同作出回應。5月6日晚,閲文組織作家懇談會就合同展開討論。

提起閲文集團,公眾可能相對陌生。事實上,其旗下囊括了QQ閲讀、起點中文網、新麗傳媒等多個為人熟知的品牌。這家擁有1220萬部作品儲備、810萬名創作者的平台不僅對內影響範圍廣泛,而且可能波及其他平台,掀起網絡文學界的一次洗牌。

對合同內容的爭議可以大致歸納為三點。其一,著作權歸屬;其二,收入分配;其三,盜版問題。

首先,閲文公司有沒有侵犯創作者的著作權?

如其自辯,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前者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後者包括髮行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後者可以轉讓並獲得報酬。因此,合同的“授權內容及期限”部分要求乙方將後者打包獨家授權給甲方,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然而,在“違約責任”部分,一些約定卻似乎在暗度陳倉。

合同第9.4、9.5款約定,“甲方可自主暫停協議作品的發佈和報酬的支付,並有權要求乙方對已完成的作品稿件進行修改、補充……甲方有權選擇立即中止或解除、終止本協議;甲方還可以採取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協議作品提前完本、甲方自行或委託第三方補充、修改、續寫協議作品直至完本……”

這等同於賦予閲文要求創作者作出修改,以及強行攫取修改權的權利,並很可能事實上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有創作者表示自己未發表的存稿在五五斷更節“被”發表,如若屬實,則發表權也受到侵害。試想,如果作者連文章內容、是否完結、發表時間都不能自己控制,何談享有著作權?何談創作?不過是代筆槍手罷了。閲文在6日的回應中再次強調,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想必已經如其所説,對於合同中引起巨大爭議的相關細則,將基於調研進行修改吧。

其次,該協議如何約定報酬?

此前,讀者可以根據試讀體驗,選擇購買一本小説的VIP,創作者與平台將購買量這種相對透明的收益五五分成。這樣的模式雖然會促使一些創作者寫所謂“爽文”“小白文”以投部分讀者所好,但也可以激勵很多創作者寫出更多更好的文學作品,讓他們相信,憑藉文學夢想同樣可以挺直脊背謀生。

協議中,閲文將“按本付費”模式改為“按月付費”,即讀者按月購買整個平台的VIP,創作者的收入是平台扣除運營成本後淨利潤的50%,利潤變得不再透明。監督無法實時,創作者保障自身權益更加艱難。而對於被翻拍的作品,根據第6.9款,如果是平台自用改編為音視、動畫、遊戲等(例如去年的爆款電視劇《慶餘年》就屬於平台自用)產生收益,閲文無需再向作者支付費用。這樣的條款公平與否,連分析都不必。閲文目前表示已經明確了作者和閲文在改編過程中收益的分配方式,將自家平台排除在外了嗎?

此外,合同第5.4款,“針對甲方網站自有渠道其他電子銷售模式……不排除以類似‘點擊觀看廣告/完成互動任務等形式以代替付費購買作品章節’等方式,向終端讀者提供協議作品的訂閲服務……”簡而言之,就是讀者可以在正版平台以外的網站免費看文。如果這一條不作修改,很可能出現盜版網站要打劫創作者,而正版平台把創作者們捆好奉上的現象。難道讀者在其他平台上看完整部作品,還會回到正版網站補票?

最後,對於創作者而言,要不要籤這份合同,不是“要有所取捨”的問題。

創作者的成長需要足夠時間與空間,像這樣“雙方權利義務”部分充斥着甲方權利與乙方義務的合同,人們通常稱之為賣身契,新人無法生存,遑論“有所取捨”之後成名。

名正然後言順。合同第11.1款約定,“創作者與平台之間的關係為聘請,但並不意味着二者之間存在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談創作自主,閲文表示這是聘請,既然是聘請就談酬勞,又説不存在勞動僱傭關係,現在又改口為合作關係。

作為“引領行業的正版數字閲讀平台和IP培育平台”,無論是為合作者、為口碑,還是為將來計,閲文的筆誤可不能再犯了。

【作者】 王梓佩

【來源】 叮咚快評南方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