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銷新規讓貓膩無處藏身

11月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涵蓋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促銷方式,自今年12月起施行。

暫行規定明確要求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近些年,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層出不窮的促銷手段有力刺激了消費,然而,很多折扣規則背後,附加條件越來越複雜,參照標準愈加模糊,很多已經成為商家營銷的套路。暫行規定的出台頗具針對性,進一步規範經營者促銷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新發展格局下全面促進消費、擴大內需,提供了又一重製度保障。

促銷新規讓貓膩無處藏身

層出不窮的促銷手段有力刺激了消費。圖/於海軍

套路防不勝防

北京上班族段女士是個網購達人,購物車裏總有幾件待付款的衣服,今年雙11之前她看好的一件棉服折後價只要699元,而雙11當天這件棉服的折後價變成了799元,標出的原價也由800元變成了1100元。段女士説,這種先漲價再降價的招數,一方面,讓消費者覺得優惠力度很大;另一方面,也給消費者一種“原價那麼高,質量一定很好”的錯覺。

不論是在線上還是在線下實體店,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不知情的消費者以為省了一大筆錢,沒想到遭遇了套路。

去年雙11期間,瀋陽的魏先生在網上找到了某品牌旗艦店同款羽絨服,因為事先在實體店試穿過,剛好在網上搜到了同款,趕上促銷優惠很多,價格相當於實體店的7折,他毫不猶豫就下了單。收到貨後,魏先生髮現網上購買的羽絨服不如實體店厚實,針線縫合處也有細小瑕疵。

魏先生又去實體店對比才發現,兩款羽絨服的充絨量有明顯差別,難怪自己穿在身上沒有試穿時厚實。原來,網上售賣的羽絨服“偷工減料”了。對於充絨量,網上商品介紹裏面沒有標註。聯繫客服後,魏先生才得知,這款羽絨服分為線下款和線上款,材質、成分和充絨量都有細微差別,並解釋稱是為滿足不同消費羣體的需求。

消費者在線下實體店鋪同樣避免不了被套路。除了先漲價再打折,也會遇到同款不同質,各種優惠券、折扣券促銷附加條件愈加苛刻,甚至促銷解釋含糊不清等諸多亂象。

促銷手段傾向於套路化,本質上是營銷方式創新不足及過於依賴營銷而忽視產品和服務品質所致。通過明確的規範,去除過度營銷的泡沫和套路,可讓經營者更好思考如何將消費者的注意力拉回到產品本身與服務質量上。

《民生週刊》記者注意到,針對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明確不只限於網上,線下促銷活動同樣需要遵守規則,接受同等約束。這要求相應監管也應跟進。如暫行規定明確,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不過,也有問題待解,網絡可以留痕,基準方便確認,但實體店線下促銷如何有效執行,則考驗着監管部門的智慧。

讓貓膩無處藏身

為了迅速佔領市場,贏得消費者信任,近些年一些電商運用刷單、好評造假等行為提升店鋪形象,不乏“先提價再打折”、商品以次充好、質次價高、假冒偽劣等現象,擾亂了市場正常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尷尬的是,由於電子商務買賣雙方往往距離較遠,消費者一旦上當受騙,維權成本頗高。

此次公佈的暫行規定,最鮮明的特色是科學量化規定。如針對經營者在開展促銷時“先提價再折價”的現象,明確規定折價、降價的基準;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或者期限的,應當顯著標明。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侵權產品、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不得作為獎品和贈品。

不僅如此,針對有獎銷售方式等促銷經營行為,暫行規定明確了有獎銷售的類別,細化了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標準,將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額由原來的5000元提高到5萬元,並對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的義務進行了規定,為企業合規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指引。

《新華日報》評論員梅劍飛指出,線上經濟近些年雖然在消費業態中突飛猛進,其為經濟建設的貢獻有目共睹,尤其是拉動內需帶動消費的作用不容小覷,然而,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些負面做法與不良影響也應有政策干預、及時規範。暫行規定發佈,更好地規範其健康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互聯網經濟專家高揚表示,暫行規定對虛假促銷、不履行優惠承諾、鉅獎銷售等行為明確了相關監管原則。應該肯定的是,此規定科學量化地規範了經營者的促銷行為,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相關部門應切實施行。毫無疑問,促銷新規落地之日,也是促銷貓膩無處遁形之時。

有評論指出,優化消費環境正是提升社會消費信心、擴大內需的重要一環。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規範與否,看似只是整個消費環境優化中的一部分,卻與每個人的消費行為息息相關,暫行規定出台可謂恰逢其時,是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內在要求。

(□ 《民生週刊》記者 於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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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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