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雲説法】原號主VS買號人,遊戲賬號數據誰來“繼承”?

本文轉自:光明網

  作為數字技術的應用場景和數字經濟的重要載體,網絡遊戲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新型的法律糾紛,關於遊戲賬號交易、所涉遊戲賬號內的個人信息保護、賬號內遊戲進度等數據歸屬問題日益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涉案遊戲原系K公司在線運營的一款網絡遊戲。原告李某和第三人葛某均為該遊戲玩家。

  李某曾在K公司運營的網站註冊涉案A賬號,並綁定其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和郵箱,後李某因自身原因,有一段時間未登錄涉案遊戲。葛某於2019年12月通過第三方網站購買了該涉案A賬號,並將賬號綁定的身份證號變更為本人身份證號,但未變更該賬號綁定的手機號和郵箱號。

  2020年7月起,Q公司和X公司從K公司取得授權,正式開始運營該遊戲,涉案數據從現有的甲服務器上的賬號數據繼承至乙服務器的賬號中。

  涉案遊戲運營主體變更後,李某將在甲服務器上的A賬號的數據繼承到其在乙服務器上的B賬號中,在操作未成功後提起了“數據遷移賬號爭議申訴”。經平台判定申訴成功後,李某將涉案A賬號數據繼承到其B賬號。後葛某也向平台提交了數據遷移賬號爭議申訴,要求找回涉案A賬號數據,平台又判定第三人葛某申訴成功,故封停原告李某的B賬號。

  因此,李某向法院提出訴訟,稱不認識玩家葛某,對自己涉案賬號被買賣不知情,要求Q和X公司將李某的B賬號解封由李某使用,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Q公司和X公司表示,李某在先繼承了原賬號中的數據,葛某隨後提出申訴,並提交了與涉案賬號一致的實名信息和近期的充值消費記錄,平台基於實名認證信息判定賬號數據歸屬於葛某並無不當且已經盡到了平台的應盡義務,封禁李某賬號的行為也具有充分的法律事實依據。

  第三人葛某表示,其與李某並不相識,但自己並不存在盜號行為。葛某2019年通過第三方網站購買涉案A賬號,花費了一千餘元。購買賬號後同時獲得了該賬號中原告認證時的身份證號、姓名、手機號、郵箱號等信息,此後,將賬號中的姓名和身份證等信息變更為葛某本人的信息,一直使用該賬號進行遊戲和充值,遊戲賬號繼承數據和使用權應當歸葛某所有。

  涉案A賬號使用權仍歸屬李某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涉案A賬號的綁定手機號碼和個人郵箱均為李某實名註冊持有並長期使用,而且李某的充值記錄最早於2016年開始。按照涉案遊戲註冊協議,李某應為涉案A賬號的初始申請註冊人,享有涉案A賬號使用權。

  雖然葛某於第三方網站購買了涉案A賬號,同時獲得該賬號所認證的賬號、密碼等信息,但李某、K網站均並非出賣方,且協議明確約定賬號使用權禁止售賣,因此,涉案A賬號使用權主體未發生變更。故,涉案A賬號使用權仍歸屬李某。

  封停李某B賬號的行為構成違約

  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第三人葛某購買了賬號,但本案的原告李某與被告Q公司和X公司均不是出賣方,對此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認為,葛某提交的數據繼承申訴材料中包括涉案A賬號買賣交易的訂單截圖,而二被告作為原甲服務器玩家賬號數據服務器實際管理者、涉案遊戲實際運營者,在明知葛某系通過買賣方式取得涉案A賬號的情況下,仍認定涉案A賬號使用權歸屬葛某並封停了李某的B賬號,其行為對李某構成違約。

  鑑於原告李某已經將涉案A賬號的遊戲進度、成就等數據繼承至其B賬號中,2022年8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Q公司和X公司七日內解封涉案遊戲B賬號並由李某使用。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玩家用户對創建的賬號、角色受法律保護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李文超認為,網絡遊戲賬號、道具具有財產利益屬性和一般商品屬性,屬於網絡虛擬財產。對於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遊戲運營商與玩家用户在格式合同中關於遊戲賬號、遊戲道具等虛擬財產歸屬的約定,在不違反格式條款法律規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當予以尊重。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玩家用户對創建的賬號、角色和獲取的虛擬財產也享有權利,該權利受法律保護。例如在服務期限內,遊戲服務商非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刪除或者修改用户數據,不得干擾用户對數據、虛擬財產的使用、繼承,否則便侵害了玩家用户對數據、虛擬財產的使用權益。

  李文超説,遊戲服務商作為網絡服務平台方,還負有維護網絡安全,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禁止提供法定貨幣逆向兑換等方面的法定義務。網絡遊戲賬户中如果含有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等個人信息以及“師徒”“盟友”等玩家關係,還可能成為具有人身和財產屬性的複合型賬户,涉及到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這需要具體到場景進行判斷。對於人格和精神利益特徵較為明顯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還需要謹慎處理人身依附性財產的轉讓問題,注重作類型區分處理。(光明網記者 孫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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