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互聯網時代案件報道的思考

由 寸建宇 發佈於 科技

張鼎峯

案件報道,一直以來都是眾多新聞中較為吸引受眾眼球的內容。從廣義上説,它包涵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治安事件、突發事故和反腐案件等內容。在傳統媒體時代,案件的報道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律。但是,仍然有個別媒體在報道時出現了格調不高、法律把握不準、信息公開過多等問題。

進入互聯網時代,輿論場更加複雜多變,信息的傳播更加迅速,更加多元化。作為網絡媒體,做好案件報道既是贏得受眾獲得認可的方式之一,也是展現媒體責任與擔當的一種形式。在互聯網時代,如何不犯傳統媒體時代犯過的錯誤,如何準確負責地做好案件的報道,是值得新聞從業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

既要保持獨立思考,也不能有罪推定。客觀公正,在案件報道中非常重要。案件報道不能充當某一方的“傳聲筒”,試圖“綁架”法官,也不能作有罪推定,預測案件結果。

以民事訴訟為例,在採訪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平等的法律地位。若對當事人進行報道,應盡最大的可能平等地展現雙方所持的立場和觀點。實在無法展現時,可在稿件中寫明原因。這需要記者保持獨立思考,不被某一方給“洗腦”,才能保持客觀。如果站在大眾的角度,在已經顯現的事實中某一方有很明顯的“理虧”,在報道中也不能先入為主,更不能因此進行有罪推定。

要知道,法院正式宣判之前,嫌疑人都是無罪的,絕對不能戴“有色眼鏡”。這在離婚糾紛案、小區物業糾紛案等案件中,尤其應當注意。例如“小區業主將物業公司推上了被告席”這句話,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可能看上去沒什麼問題。但是,在法律訴訟中,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語句出現在稿件中就很不合適。

既要找準新聞點,也不能違背法治精神。每天發生的案件有很多,同類型的案件也不少,如果不加區分地都報道,那就沒有重點,無法吸引受眾。對媒體而言,報道的案件要反映的社會熱點,這樣才會貼近受眾,引起受眾的共鳴。

但要注意的是,公眾的情緒有時候會出現不合理的偏激。具備法治精神的媒體,不應只為了炒作熱點而去報道,而是要幫助受眾去分析法律疑難,潛移默化地進行普法工作,提升受眾的法治精神。

在某些交通事故中,容易出現雙方經濟實力懸殊的情況,如百萬豪車與電動自行車相撞。那麼在這樣的報道中,如果過於渲染仇富思想,或許會在網絡中得到“叫好”,可這就違背了法治精神。準確的報道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雙方當時是什麼情況就是什麼情況,媒體應當從多個角度出發把事實告訴受眾。誰違法了誰沒有違法,則可以通過警察、法官等專業人士進行解讀。

既要保持互聯網“味道”,也不能變得低俗。法律具有較強的概念性和專業性,法律條文也比較生硬。在進行案件報道的時候,如果只是原封不動地引用,在網絡的快節奏之下很容易就被人忽略,不易讓受眾接受。

例如,湖南法院2019年進行了行政訴訟改革,其中有不少典型案例。可是,不少網友對行政訴訟比較陌生,不知道什麼意思。其實,記者和編輯如果法律知識稍微多一點,就會知道行政訴訟其實就是俗稱的“民告官”。“民告官”這樣字眼一出現,受眾一下子就理解了,稿件也就更加有吸引力了。

當然,互聯網稿件的標題、文本、排版都有別於傳統媒體,網絡媒體的編輯本來就擅長製作吸引眼球的標題。不過在案件報道中,應當格外提高警惕,多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製作的標題在吸引受眾之時,是否會產生誤解?是否會有失偏頗? 標題黨曾一度盛行,獲取了不少流量,可現在已經被很多人所詬病了。具體到案件報道中,如果標題無法準確地表達事實,不但容易造成受眾的誤解,還可能會給媒體自身引來法律糾紛。

此外,還有一些常規的注意事項,例如對犯罪行為和破案手多不作過多細節的描寫,保護好當事人的隱私權,規範使用法律用語,不去渲染色情暴力等等,這些都是互聯網時代的案件報道應當注意的地方。不僅如此,還有很多新法律和新情況在新聞實踐中不斷出現,這就要求媒體從業人員需要不斷學習,緊跟時代。總之,互聯網時代的案件報道一定要秉持法治精神,堅持真實客觀,這樣才能把握報道的正確方向,培育公眾法治精神,助推全面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