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直播帶貨必須提供回看功能,網店不得刪差評

由 司空梓瑤 發佈於 科技

IT之家 10 月 23 日消息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規範網絡交易活動,將網絡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納入監管範圍。辦法明確 : 網絡直播帶貨必須提供回看功能,網店不得通過刪除差評、好評前置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IT之家瞭解到,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部主任表示,目前不少主播帶貨存在 “貨不對板”的情況,主播在直播間介紹的商品和消費者收到的貨存在不符的情況。但是很多消費者沒有及時保存截圖。而且很多視頻是即時性的,消費者無法找到銷售時的回放,導致維權或退貨時存在一定困難。

此外,新規還明確禁止 "刷單"" 刪差評 ""虛構現貨" 等行為,徵求意見稿提出,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刷單,刪差評,或利用虛假的標價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虛假的廣告宣傳,不得有虛構現貨、虛假預訂、虛假搶購等虛假營銷行為。

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擬規定: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廣告及其他商業性信息。經消費者明確同意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免費、簡便的拒絕接收方式。消費者拒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發送,並不得更換名義後再次發送。

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擬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在後續獨立交易中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

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擬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採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涉及消費者非主動立約的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

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擬規定: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涉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對平台內經營者與其他平台的商業合作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平台內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在多個平台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