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今日起實施,直播帶貨視頻至少保存三年

IT之家 5 月 1 日消息 3 月 15 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出台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央視“3・15”晚會現場正式發佈。IT之家瞭解到,《辦法》關注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交易新業態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選一、違法評價、小額零星交易界定等關乎網絡市場交易秩序的焦點問題,自今天(5 月 1 日)開始實行。

“直播帶貨”視頻至少保存三年

“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這類業態在參與主體、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信息傳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傳統的網絡交易活動,在激發網絡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監管難題。

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為網絡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平台性服務開展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

辦法要求網絡交易新業態的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參照網絡交易平台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義務,結合網絡直播特點,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過上述規定,引導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範經營,強化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設置個人信息保護專門條款

強化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是辦法的一個突出亮點。當前,數據和流量成為網絡市場競爭的關鍵要素,平台乃至較大規模的普通經營者都能通過濫用個人信息不當獲利。針對部分網絡平台、經營者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問題,辦法設置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條款,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

同時,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户、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台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信息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嚴禁平台強制“二選一”

近年來,部分網絡交易平台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開展經營等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不斷出現,即平台強制“二選一”問題,以及個別平台限制經營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遞物流服務的問題,持續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從實踐情況來看,平台實施的限制行為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為此,辦法規定了平台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台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其他干涉平台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這些規定對有效保障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平台經濟良好競爭秩序、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五大舉措進一步壓實平台主體責任

平台具有“市場”和“企業”雙重屬性,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發揮着獨特作用,是實現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關鍵一環。壓實平台主體責任,強化平台內部治理,對於保護消費者和平台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推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辦法通過五大舉措,對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作出了一系列規定:

一是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提交的信息進行核驗登記,並每年兩次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經營者身份信息;

二是平台經營者應當顯著區分標記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三是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有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

四是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有關信息;

五是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活動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等。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735 字。

轉載請註明: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今日起實施,直播帶貨視頻至少保存三年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