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有一條美國科技公司的新聞受到很多人的關注。亞馬遜、蘋果等公司的首席執行官首次集體出席眾議院聽證會,接受眾議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質詢。在這場聽證會上,各種對於科技公司的質疑都被提上了枱面,包括壟斷、社交媒體打壓言論,數據隱私、國家安全等等。
隨着各種數據的被開採,個人權利會經歷一個深刻的被重新定義的過程。依照目前的法律邏輯,這些數據都涉及個人隱私問題,但由於數據隱私是差不多21世紀才出現的新現象,法律規定遲遲沒有跟上。直到2016年年中,歐盟才通過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並在2018年生效;稍後不久,信息技術的中心策源地美國加州也通過了《加利福尼亞州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案》(CCPA),並在2020年1月1日生效,這是美國目前最嚴厲的個人隱私立法。中國則在2017年公佈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2020年5月的兩會上進一步提出將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
我們僅就國外已經生效的兩部法律GDPR和CCPA做個對比,就會發現一個特徵,和CCPA相比,GDPR對用户權利的保障更到位,但是其對權利的規定,卻更像是基於傳統工業經濟的邏輯來規範信息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下稱“信經人權”)。
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個人權利(下稱“工經人權”),並不涉及各種虛擬空間當中的權利問題,因為那個時候虛擬空間還未出現;“工經人權”與當時的經濟運轉邏輯之間有着一種匹配關係。“工經人權”與傳統農業經濟社會當中的個人權利(下稱“農經人權”)相比,有着巨大的差別,甚至可以説是顛覆性的。那麼,我們完全可以想象,“信經人權”與“工經人權”相比,也會有一種顛覆性的變化。
在農業經濟時代,技術落後、生產效率低下、產品匱乏,等級制因此成為財富分配中一種重要的社會機制,可以説這個時代是95%的人生產,5%的人消費。通過等級制,確保在資源匱乏的情況下,強者手中仍能掌握足夠多的財產以便維繫秩序;而強者的財產權上又附着着一系列對於弱者的照料義務,強者不能拋開這些義務自己任意支配財產;相應地,弱者也有為強者提供服務的義務。強者弱者彼此之間有着錯綜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權責關係會通過一系列法律形態而被表達出來,這就是“農經人權”。
在工業經濟時代,生產效率極大提高,產品大為豐富,可以説是95%的人生產,95%的人消費。工業經濟高效發展的條件之一就是降低交易成本,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釐清各種產權邊界,此前在一塊土地上領主與農奴分別擁有的複雜財產權利關係被夷平,產權關係變得清晰簡單;等級制不再存在,每個人獲得了以同等的姿態面對消費市場的權利;同時,工業經濟也有着“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產業特徵,以此為基礎,各種原則都會獲得一系列法律形態,包括對於財產權益的界定方式等,這就是“工經人權”。
到了信息經濟時代,已經發展為產品大為豐富的過剩經濟,同時,由於自動化的發展,很可能出現的局面是,5%的人生產,95%的人消費。另一方面,信息經濟時代的產業特徵,也讓工業經濟時代的人所熟悉的“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邏輯遇到巨大挑戰。
在工業時代,人的尊嚴來自於勞動,恰恰社會價值的創造,也是來自個人的勞動。而在信息經濟時代,社會價值的創造產生了新的變化和新的方式,由此帶來了很多新的問題。這對一些傳統分配理念也帶來了新的影響,意味着在農業經濟時代和工業經濟時代人們所熟悉的“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邏輯將會產生新的變化。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秩序及分配邏輯不能提供某種對沖偶然性的辦法,任由它發展下去,很可能會出現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了能夠對沖,產權的界定方式以及財富的分配方式一定也會發生極為深刻的變化,法律形態也會發生深刻變化。這就是“信經人權”。
數據相當於信息時代的石油,但原始數據還僅僅是原油,是沒法直接用的,它必須被提煉。對原始數據的提煉就相當於信息時代的煉油工作,基於深度學習的各種算法就是煉油設備,而對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法規,就相當於信息時代的環保法規。
“信經人權”的法律意涵跟“工經人權”相比,很可能是大不一樣的。個人權利在信息經濟時代究竟會被重定義成什麼樣子,現在還説不清,但“信經人權”一定需要人們讓渡出一部分“工經人權”所認定的隱私,結果是,對隱私的保護會與“信息煉油設備”的效率之間達成某種均衡和兼容的狀態。
(原標題
不同的經濟時代,“人權”的內涵也在不斷演化——
數據經濟正在重新定義“人權”)
來源 北京日報
作者 施展,外交學院世界政治研究中心主任
流程編輯 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