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平台經濟治理規則與法律

完善平台經濟治理規則與法律

網絡平台在為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與挑戰。在實踐中,亟待完善平台經濟的治理規則與法律。要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在包容審慎監管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互聯網多元、合作、開放、創新的特徵,進一步加強平台治理。尤其是要強化網絡平台信息規制,加大信息公開和披露,解決平台經濟信息不對稱問題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中央宣傳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4家網絡市場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聯合發佈《關於印發2020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的通知》。網劍行動圍繞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以落實《電子商務法》為統領,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集中整治網絡市場突出問題,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環境。

受益於信息技術迅速發展,我國平台經濟在近幾年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以電商平台為代表的網絡平台在為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與挑戰。在實踐中,亟待完善平台經濟的治理規則與法律。

傳統市場監管主要包括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媒體監督和企業自治等方式。由於互聯網時代平台具有典型的扁平化、去中心化特點,如果單純依靠傳統的行政監管方式,可能會出現時間滯後、力量不足、手段有限等問題,影響監管實際效果。因此,要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在包容審慎監管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互聯網多元、合作、開放、創新的特徵,進一步加強平台治理。在這一過程中,尤其要強化網絡平台信息規制,加大信息公開和披露,向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傳遞真實、完整、科學、可靠的信息,解決平台經濟信息不對稱問題。

在平台經濟模式中,網絡平台是整個市場交易過程的信息中心,但從定位上來看,平台不是單純的信息中介,而是實實在在參與具體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信息規制立法,相應的規定散見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價格法》《廣告法》《電子商務法》等多部法律之中。《網絡安全法》還專門賦予平台信息規制權,其中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户發佈信息的管理,必要時可以採取停止傳輸、消除影響等措施。

在平台經濟中,信息規制除了要遵守“避風港原則”外,事實上還有“紅旗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平台應當對其範圍內經營者履行應有的注意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謹慎地甄別、鑑證,不能對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為視而不見、推脱責任。就信息規制而言,應從以下方面加強平台治理。

首先,在入駐環節,平台需要充當守門人角色,注重信息審核,依法核驗經營者、其他參與方的資質信息,尤其是那些涉及資格認證、商標標識、質量保證等方面的關鍵信息。例如,網約車平台在資格准入方面實行實名制註冊,需要審核司機的個人身份信息、駕駛證、犯罪記錄等信息,登記車輛的號碼、品牌、顏色、發動機號等信息,防止信息審核不嚴產生安全漏洞問題。

其次是平台的信息收集、整理、發佈和傳播。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平台是離具體經營者最近的主體,具有天然的信息優勢。這要求平台在具體經營過程中充分發揮信息規制作用。在消費者註冊時,平台的信息收集應當以必要為原則,防止過度採集,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同時,平台應當利用自身的信息加強對平台內經營者管理,現在越來越多的平台開始着手收集平台內的經營者信息,並對其開展評價,對特定的商家打分評級,獎誠信、懲失信,這有利於確保平台信息的真實性,進一步提高平台的公信力和信任度。對於平台內部分經營者銷售量、信譽度造假現象,平台應當及時發揮應有的糾偏功能,及時澄清事實,強化信息披露,加大處罰力度,消除不良影響,如此不法現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最後是信息的使用與共享。平台不能濫用消費者的知情同意權,違法授權他人使用自身平台的信息,要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以防止這些信息遭受非法獲取、泄露和利用。此外,平台也要與監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將這些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共用,在政府與市場之間構建信息規制的公私合作機制,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

文/李慈強

圖源/視覺中國

內容來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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