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8月至12月,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為獲取競爭優勢及交易機會,開發並使用巡檢系統,獲取同時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銷售的品牌經營者信息,利用供應商平台系統、智能化組網引擎、運營中台等提供的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户選擇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減少品牌經營者的消費注意、流量和交易機會,限制品牌經營者的銷售渠道,妨礙、破壞了品牌經營者及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正常運行,違背了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擾亂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
2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金額300萬元。
唯品會回應:全面整改針對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罰款300萬元一事,唯品會官方微博今日發佈公告表示,唯品會對行政處罰載明的違法事實沒有異議,接受行政處罰決定並及時履行。
此外,唯品會將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全面整改。將以此為戒,全面加強公司經營合規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利益。
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正式發佈昨日晚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
該《指南》以《反壟斷法》為依據,共六章24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和附則等,內容涉及廣受關注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搭售”“不公平價格交易”“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差別待遇”的界定等,實現了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相關法律規範的新突破。
《反壟斷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第三章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通常情況下,首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志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反壟斷法》適用於所有行業,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平台經濟領域也不例外。
近年來,我國平台經濟迅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隨着平台經濟的發展,平台經濟領域出現了“大數據殺熟”、限定交易、拒絕交易等涉嫌壟斷行為,平台經濟領域“強者愈強”的馬太效應不斷加劇。
《指南》一是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
所謂“二選一”即平台要求平台內的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台經營。《指南》從懲罰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兩個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台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台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指南》明確,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三個因素:(一)要求平台內經營者在競爭性平台間進行“二選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獨家交易的其他行為;(二)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或者通過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進行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二是明確“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
“大數據殺熟”是社會公眾對互聯網平台利用大數據和算法對用户進行“畫像”分析,從而收取不同價格等行為的概括性説法。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指南》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關於認定交易相對人是否“條件相同”,《指南》特別規定,平台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信息、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實踐中,如果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可能構成差別待遇行為。
(鈦媒體APP編輯武楓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