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滴滴旗下的新品牌花小豬打車火速上線,免單、分享、做任務等帶來的優惠攻佔了朋友圈。不過,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質疑,認為其並未取得平台運營資質。據報道,包括南京、青島、合肥多地,都約談了花小豬。
約談的理由是,花小豬的開發者是北京鴻易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易博”),沒有網約車運營資質。網上查詢的工商資料,以及蘋果商店裏標註的花小豬的開發者,都證實了鴻易博是花小豬APP的開發商。
對此,花小豬方面給出的答覆是,花小豬是滴滴旗下一個子品牌,花小豬業務是由滴滴公司在運營。而上述的鴻易博公司,在工商資料中,滴滴也是其唯一100%股東。
那麼,花小豬需要重新申請一個網約車資質嗎?還是可以在滴滴名義下,以滴滴的網約車資質運營?這是一個新業態的新問題嗎?
滴滴這樣做,從市場看,是為了劃分消費者羣體。在一個APP中,存在定位差異較大的兩種產品或服務,就會相互干擾,所以,需要用兩個APP將其一定程度上隔離。這就像淘寶與淘寶特價版是兩個APP。
另一個方面的原因是,市場競爭激烈,動作既要迅速,又要低調,以迷惑對手,給自己留出足夠的時間。滴滴的一舉一動都在聚光燈下,所以,在項目保密階段,就需要設立一個殼公司來開發APP、以及做初期的推廣。
這兩個需求綜合在一起,就指向了一個新公司,開發一個新APP。先悄悄地做,然後,再由滴滴接手運營。
這大概就是事情的脈絡。脈絡有了,該怎麼判斷呢?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判斷事情的基本依據,應該是法律,而不是直觀的拍腦袋。
從法律角度看,網約車平台的商業模式的運營,指的是平台居中協調乘客與司機,組成這個商業模式的法律關係,包括平台與乘客、平台與司機、平台與自身的員工。反映這些法律關係的佐證,是APP中的用户協議、司機協議、員工工資的發放、社保是誰交的、花小豬開出的發票是誰出具。實際上,這些東西都指向了滴滴公司。當地約談,去的也是滴滴公司的人。
在這一組關係中,最重要的就是用户協議,用户協議是一個合同,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可以説,誰簽訂了用户合同,誰就是平台的實際運營者。
不妨打這樣一個比方。一輛大眾車,是大眾公司生產的,但出租車公司買過去後,進行運營服務,與乘客簽約的,對乘客安全負責的,都是出租車公司,而不是大眾汽車公司。需要辦理運營資質的,是出租車公司,而不是大眾汽車公司,雖然,這個車一直戴着大眾的車標。某種程度上,一個APP,就像一輛車,APP的開發者與運營者,是可以分開的。
法律之下是政策,政策是第二位的判斷依據。從政策上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並沒有規定一個運營資質下的品牌以及APP數量,那麼,一家平台是可以擁有兩個品牌或者兩個APP的,就像前面提到的淘寶與淘寶特價。其實,這是商業社會中的常態,大眾旗下有很多子品牌,但大眾公司的註冊執照卻只有一個。
所以,實際上,並不存在新的法律關係,無非是造車者與運營者的關係。花小豬並不涉及“新業態需要審慎包容”這樣一個監管態度問題,而是一個正確梳理法律、政策的問題。只要依法行政,正確分析法律關係,就不難得到正確的結論。
網約車作為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交通新業態,花小豬可以説是新事物中的新事物,由此產生的“新問題”,希望各界多一些耐心,讓子彈多飛一會兒。長遠來看,市場和消費者也會用腳投票。
劉遠舉(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