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8日訊 (記者 李晨陽)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旨在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防範經營風險,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高質量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重點規範內容包括:一是釐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二是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台,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三是規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四是全流程規範互聯網保險售後服務,改善消費體驗;五是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殊業務規則”;六是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據悉,《辦法》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針對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給出明確規定,強調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劃定了紅線: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此外,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台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密切跟蹤研究互聯網保險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推動互聯網保險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