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司法部官網,國家體育總局發佈《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因興奮劑違規被禁賽1年以上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選國家隊;禁賽期在1年及1年以下的,進入國家隊需嚴格審核。
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保護體育運動參與者的身心健康,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維護國家榮譽和形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規範反興奮劑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興奮劑,是指年度《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
本辦法所稱興奮劑違規包括以下情形:
(一)檢測結果陽性;
(二)使用或者企圖使用興奮劑;
(三)逃避、拒絕或者未能完成樣本採集;
(四)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
(五)篡改或者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環節;
(六)持有禁用物質或者禁用方法;
(七)從事或者企圖從事興奮劑交易;
(八)對運動員施用或者企圖施用興奮劑;
(九)組織使用或企圖組織使用興奮劑;
(十)使用興奮劑違規人員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
(十一)阻撓、報復興奮劑舉報;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體育總局的規範性文件明確將其規定為興奮劑違規的行為。
第三條 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反興奮劑工作堅持“零容忍”,堅持嚴令禁止、嚴格檢查、嚴肅處理的方針,推動構建“拿乾淨金牌”的反興奮劑長效治理體系。
反興奮劑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預防為主,懲防並舉;
(二)公平、公正、公開;
(三)維護運動員和輔助人員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並組織協調全國的反興奮劑工作。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負責並組織協調本地區的反興奮劑工作。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國家運動項目管理單位、運動員管理單位、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組織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第六條 鼓勵對興奮劑違規進行舉報。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體育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體育單位在反興奮劑管理中的職責權限等內容。
反興奮劑工作的技術性、操作性規則由國家體育總局參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要求,制定《反興奮劑規則》。
第二章 反興奮劑工作職責
第八條 國家體育總局領導、協調和監督全國的反興奮劑工作,協調和推動跨部門合作開展興奮劑綜合治理,確定反興奮劑工作目標與任務,起草、制定反興奮劑管理制度與規章,制定興奮劑檢測機構許可管理制度並實施監管,制定國家反興奮劑發展規劃,審核並監督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國家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反興奮劑工作的實施,開展政府間反興奮劑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領導、協調和監督本地區的反興奮劑工作,協調和推動跨部門合作開展本地區興奮劑綜合治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提高體育運動參與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加強青少年體育的反興奮劑工作;配合國家反興奮劑工作的開展,積極開展委託興奮劑檢查,在省級綜合性運動會開展興奮劑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項經費,配備專職人員,做好反興奮劑工作。
第十條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教育、檢查、調查、結果管理、聽證和治療用藥豁免等方面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實施興奮劑檢查與檢測,實施對涉嫌興奮劑違規的調查、聽證、結果管理和監督,開展反興奮劑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社會服務,參與興奮劑綜合治理,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國際交流,指導、協調、監督各省區市和各級各類體育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第十一條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和社團章程負責本社團的反興奮劑工作,制定反興奮劑工作計劃,明確反興奮劑工作職責和責任,提高管理人員反興奮劑意識和能力,加強對國家隊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和管理,監督地方體育社會團體履行反興奮劑職責,開展所屬運動員及有關人員涉嫌興奮劑違規的調查,實施興奮劑違規處罰。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在本辦法與《反興奮劑規則》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關反興奮劑規則。
第十二條 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負責所屬運動項目的反興奮劑工作,制定反興奮劑工作計劃,明確反興奮劑工作職責和責任,提高管理人員反興奮劑意識和能力,加強對國家隊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和管理,監督地方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履行反興奮劑職責,開展所屬運動員及有關人員涉嫌興奮劑違規的調查。
第十三條 按照“誰組隊、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國家隊反興奮劑工作職責由負責備戰任務的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等單位承擔,省級及以下運動隊反興奮劑工作職責由相應的省級及以下體育主管部門承擔,同時配合做好入選國家隊運動員的反興奮劑工作。
相關單位應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反興奮劑工作,加強興奮劑風險防控體系建設,開展反興奮劑業務培訓,提供物質條件保障,履行反興奮劑職責。
第十四條 運動員管理單位包括運動員所屬單位和有資格代表運動員進行註冊的單位。
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加強藥品、營養品、食品的管理,監督和協助運動員填報行蹤等相關信息,對所屬運動員及有關人員涉嫌的興奮劑違規主動進行調查,配合興奮劑檢查與調查。
第十五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組織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和運動會規程負責運動會反興奮劑工作,制定與本辦法和《反興奮劑規則》一致的反興奮劑規定,開展興奮劑檢查、宣傳教育等反興奮劑工作,在其管理權限內對興奮劑違規作出處理。
第三章 反興奮劑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運動員管理單位、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組織機構應當重視和加強反興奮劑宣傳,積極與媒體合作,通過各種形式開展反興奮劑宣傳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與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運動員管理單位、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組織機構應當全面推進“拿乾淨金牌”核心價值觀為基礎的反興奮劑教育,共同構建反興奮劑教育預防體系。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負責制定反興奮劑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各級各類學校包括高等體育院校、體育運動學校和業餘體校等應當開設反興奮劑教育課程或講座。
第十八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建立反興奮劑教育考試製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運動員管理單位負責實施反興奮劑教育考試製度,並將其作為運動員和輔助人員入隊入職、註冊和參賽的必要條件。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負責制定反興奮劑教育考試製度實施細則,並指導實施。
第四章 興奮劑檢查與調查
第十九條 興奮劑檢查包括:
(一)列入國家年度興奮劑檢查計劃的檢查;
(二)經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批准或者同意的委託檢查;
(三)國家體育總局指定或者授權開展的其他檢查。
第二十條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負責確定興奮劑檢查程序和標準,管理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組織實施興奮劑檢查,指導和監督委託興奮劑檢查的開展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禁止未經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的興奮劑檢查;禁止無檢查權單位或者個人以興奮劑檢查的名義採集運動員樣本的行為。國際組織實施的興奮劑檢查依照《反興奮劑規則》和有關國際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運動員管理單位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涉嫌興奮劑違規的行為開展調查。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應當收集、評估和利用信息與情報,對其中可能存在的興奮劑違規開展調查。重大、複雜的興奮劑事件,由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和相關單位開展調查。
第二十三條 興奮劑檢查、調查工作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調查職責時,有權依法進入體育訓練場所、體育競賽場所、運動員和輔助人員駐地等,工作人員應主動出示證件和授權文件。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在核查證件和授權文件無誤後,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四條 國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報送以下相關信息:
(一)國際體育組織對所屬運動員實施的興奮劑檢查信息;
(二)國際體育組織查出的興奮劑違規;
(三)所屬國際體育組織反興奮劑規則和要求;
(四)所屬國際體育組織註冊檢查庫名單;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相關信息。
第五章 興奮劑檢測
第二十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確定符合興奮劑檢測國際標準條件和資質的興奮劑檢測實驗室,實施樣本檢測。所有受檢樣本應當送到具備興奮劑檢測資質的實驗室。
不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興奮劑檢測。
第二十六條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應當制定受檢樣本的保存標準;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有權對受檢樣本進一步檢測。
第六章 結果管理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結果管理是指具有結果管理權的主體對涉嫌興奮劑違規者實施的審查、通知、臨時停賽、聽證等一系列管理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負責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興奮劑檢查(不含國際比賽)進行結果管理,第三項興奮劑檢查由國家體育總局決定結果管理的主體。
第二十九條 發生興奮劑違規,由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依據《反興奮劑規則》及其章程對運動員和輔助人員作出取消比賽成績和參賽資格、停賽、禁賽等處罰,對相關運動員管理單位作出警告、停賽、取消參賽資格等處罰。委託檢查中發生的興奮劑違規,由興奮劑檢查委託方和相關單位作出處理決定。
運動員發生興奮劑違規,還應當處罰直接責任人和主管教練員等相關人員。
第三十條 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經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審查通過後執行。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定期彙總興奮劑違規情況和禁止合作名單,及時對外發布。
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由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興奮劑檢查委託方等有關單位抄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第七章 懲處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 發生興奮劑違規,上級體育主管部門和運動員管理單位要對造成興奮劑違規的根源、管理環節和相關人員責任進行調查認定,並根據調查結果依紀依規追究運動員管理單位領導人員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興奮劑違規問題實施責任追究。
相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相關人員和單位進行追責,追責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處於禁賽期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禁止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運動隊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屬或者資助的體育場館設施進行訓練,取消與體育相關的政府津貼、補助或者其他經濟資助,取消體育系統各類獎勵、獎項、榮譽稱號、職稱、科研項目的申報和評比資格。
發生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禁賽期滿後4年內,取消參加體育系統各類評優評先、榮譽稱號、職稱、科研項目的申報和評比資格。代表國家隊參加奧運會、亞運會等重大國際賽事期間發生興奮劑違規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或對運動員施用興奮劑的輔助人員,以及發生其他嚴重興奮劑違規的人員,終身取消參加體育系統各類評優評先、榮譽稱號、職稱、科研項目的申報和評比資格,嚴禁參與國家隊和省區市運動隊運動員訓練指導、體育教學、青少年體育等工作。涉嫌犯罪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興奮劑違規被禁賽1年以上的運動員和輔助人員,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選國家隊。禁賽期在1年及1年以下的,進入國家隊需嚴格審核。
第三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減輕處分:
(一)在無證據的情況下主動承認興奮劑違規的;
(二)揭發、舉報他人興奮劑違規或者提供他人興奮劑違規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第三十五條 發生1例運動員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該單位該項目(不分男女,下同)停賽不少於1年;同一單位同一項目運動員在全國綜合性運動會週期內發生2例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取消該單位該項目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停賽時間自運動員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算。
第三十六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週期是指自上屆閉幕之日起至本屆開幕之日止。全國綜合性運動會週期內以及舉辦期間發生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取消該單位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等相關獎項評選資格。相關情況通報所屬省區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條 國家隊運動員在國家隊、國家(集訓)隊訓練期間或者代表國家參賽期間發生的興奮劑違規,主管教練員應認定為國家隊主管教練員。有直接責任人的,按照調查情況認定運動員管理單位;無直接責任人的,運動員管理單位應認定為國家運動項目管理單位。
國家隊運動員在國家隊、國家(集訓)隊訓練期間或者代表國家參賽期間發生的興奮劑違規,經調查與運動員所屬單位無關的,不計入對單位的累計例數。
各省區市、行業體育協會、學校等有關單位委託實施的檢查中發生的興奮劑違規,不計入對單位的累計例數。
未發生興奮劑違規的運動員經審查可以以個人身份參賽。
第三十八條 涉及多個單位培養的運動員,相關單位應在培養協議中明確各自的反興奮劑職責,協議報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和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備案。發生興奮劑違規的,根據備案的協議追究相應單位的責任。協議未備案的,追究各方的責任。軍地共同培養的運動員管理單位是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所屬單位。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運動員發生興奮劑違規的,依據《反興奮劑規則》,可視情況適當減輕對運動員個人的處罰,對負有責任的輔助人員等加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運動員發生興奮劑違規且被禁賽的,該學校不得參加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的評選或認定。對已命名為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的,取消命名。
第四十一條 運動員禁賽期間違規參賽的,或者退役運動員違規參賽的,或者有其他不執行處罰決定行為的,由體育主管部門給予運動員管理單位、負有責任的國家或者地方運動項目管理單位以下處分:
(一)責令停止違規參賽;
(二)通報批評;
(三)依法給予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體育主管部門給予相關單位和人員以下處分:
(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
(二)責令返還禁賽期已獲得的經濟資助,取消禁賽期已獲得的各類獎勵、獎項、榮譽稱號、職稱、科研項目;
(三)通報批評;
(四)依法給予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規實施興奮劑檢查、檢測的,由體育主管部門給予相關單位和人員以下處分:
(一)責令停止興奮劑檢查或者檢測;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該單位體育系統重點實驗室資質和體育系統科研項目承擔資質;
(四)依法給予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予配合,或者拒絕、阻撓興奮劑檢查、調查的,建議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反興奮劑工作人員在反興奮劑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或者程序,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包庇、縱容非法使用、提供興奮劑的,依法給予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體育總局應當將在反興奮劑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納入體育系統相應獎勵範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反興奮劑工作突出和優秀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七條 舉報興奮劑違規的線索或者證據經查實的,根據線索或者證據的重要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酌情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八章 藥品、營養品、食品管理
第四十八條 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運動員治療用藥的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管理藥品和醫療器械。運動員因醫療目的確需使用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物或者禁用方法時,應按照運動員治療用藥豁免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四十九條 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運動員營養品的管理,規範營養品採購渠道,確保運動員所使用的營養品不包含任何禁用物質,避免運動員誤服誤用營養品發生興奮劑違規。
第五十條 運動員管理單位和訓練保障單位應當加強對運動員食品的管理,防止發生食源性興奮劑事件。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殘疾人體育、職業體育、學校體育、社會體育等其他領域的反興奮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1日頒佈的國家體育總局1第20號令《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原標題:涉藥被禁賽1年以上或無緣國家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