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被丈夫割鼻子,下手狠辣令人震驚!家暴陰影實在是太可怕了,對於這種事情絕對不能有絲毫的姑息。割鼻子這麼喪心病狂的事情都能做出來,也是醉了!!!
“他説我鼻子最好看就讓我沒有鼻子。”昨日上午,浙江台州一名女子李雲(化名)髮網帖稱,結婚8年以來長期遭到丈夫家暴虐待,去年4月丈夫將自己的鼻子割掉。李雲稱,目前整形診斷費用已近十萬元,總花費至少30多萬。
女子遭家暴被丈夫割鼻子 下手狠辣令人震驚
昨晚,新京報記者從台州温嶺市公安局城東派出所獲悉,該案類別為故意傷害,嫌疑人龍某某已於去年6月被列為網上追逃人員,目前仍處於刑拘在逃狀態。
丈夫用眉刀割下鼻子
昨日11時許,李雲發佈網帖稱,自己與丈夫結婚8年,長期受到丈夫虐待,“為了孩子一直默默忍受,沒想到他越來越過分,竟然割掉了我的鼻子。”
李雲告訴新京報記者,去年4月1日凌晨,丈夫喝多了酒回到兩人租住的屋裏與其發生爭吵。“我躺在牀上睡覺背對着他,他用刮眉毛的刀片割了一下我鼻子,他説我鼻子最好看就讓我沒有鼻子。”
李雲稱,當時以為丈夫用手指甲刮自己的鼻子,流血之後才發覺不對,隨後丈夫用毛巾勒住其脖子。“這時,我無力反抗只能用手拉住毛巾,他就狠心扯下沒有割掉的鼻子。”李雲稱自己忍不住大哭起來,熟睡的孩子被驚醒,丈夫看到孩子哭泣後才鬆開毛巾。
李雲稱,當時自己處於危險狀態,不敢報警,幾天後,温嶺市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接警並立案,隨後進行法醫學鑑定。
刀傷構成重傷二級
李雲向新京報提供的《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顯示,李雲的丈夫龍某某,湖南人,於2015年4月1日0時10分許,在温嶺市城東街道匯頭村某區出租房內與妻子李雲發生口角,後用刀片割傷李雲鼻部,經法醫鑑定,李雲的人體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警方於去年4月14日立案,案件類型為故意傷害案,在逃類型為刑拘在逃。
昨日20時許,新京報記者從温嶺市公安局城東派出所獲悉,龍某某目前仍處於刑拘在逃狀態,其對妻子鼻部的傷害構成二級重傷。據該案辦案民警介紹,警方立案後對龍某某採取了強制措施,目前龍某某仍在逃,警方已經將其列為全國網上在逃人員。
李雲出示的温州和平整形醫院診斷費用已將近十萬元,李雲告訴記者,已經在整形醫院做了第一次手術,還需多次手術,總花費至少需要30多萬元。
李雲説,事後,親朋好友為李雲籌集了六萬元,接受了第一次手術,隨後陸續住了三個月院,出院後因為沒有收入來源,無法給孩子提供生活和學習費用。“本來她去年就該上小學一年級了,面對這高昂的費用我實在沒有能力,所以選擇在網上曝光,也是提醒一下正在忍受家暴的女性,一定要維護自己的權利。”李雲説。
■講述
“看到傷情,醫生也嚇傻了”
李雲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是湖北人,丈夫是湖南人,比自己年長10餘歲。夫妻倆在台州温嶺打工,育有一兒一女。去年3月,李雲將7歲女兒接到身邊辦理上學事宜,4歲的兒子留在老家由奶奶照顧。
“我不敢回家離婚,也見不了兒子。”李雲説,事發後,丈夫不見蹤影,自己與其家人也未有任何聯繫。李雲告訴記者,與丈夫結婚8年以來,長期遭受毆打家暴,最嚴重的一次是丈夫在大街上將其頭部推撞向電線杆,導致昏迷住院10幾天。“每次都想離婚,但打完我之後他又各種哄勸承諾,想着孩子就心軟了。”李雲説,丈夫家中比較傳統,自己與丈夫是二婚,丈夫與前妻育有三個女兒。李雲表示,與丈夫相識時並不知道他有婚史和孩子。
事發後,李雲被送往附近醫院,被告知鼻子無法治療。李雲説,在醫生建議下,李雲來到温州和平整形醫院尋求治療,“這裏醫生當時也嚇傻了,沒有碰到過這樣的。”李雲説,整形醫院無法保證治療效果。隨後,李雲得知可以給鼻子做假體,“得做好幾次,但費用很高,最少要30幾萬。”李雲表示,自己知道高昂的費用後再次被打擊,打算放棄。
李雲告訴新京報記者,一年來經過斷斷續續的治療,已花費近十萬元,目前自己基本靠嘴呼吸。
■追訪
丈夫施暴該擔何責
僅少許鼻根及兩側鼻翼殘存;可追刑責
温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於去年4月7日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顯示,李雲鼻子自鼻樑中段以下缺損,鼻子大部分缺失(約70%左右),僅少許鼻根及兩側鼻翼殘存。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相關規定,鑑定意見為李雲的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稱,依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韓驍表示,對於丈夫割掉妻子李雲鼻子的行為,依據有關刑事法律對其進行認定,該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的缺損”與“器官功能喪失”,應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嚴重殘疾”。被害人妻子的傷害程度經鑑定為重傷二級,屬於“特別嚴重殘疾”,依據刑法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李雲可以因自己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李雲母子可如何維權
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向婦聯等求助
李雲遭家暴致殘的案件過去近一年,今年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實施。該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對於有家庭暴力傾向的加害人或已經實施了家暴行為,被害人可以投訴、反映、求助、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而且,在後續治理過程中,如對加害人定期查訪,對其行為監督,以防再次實施家暴行為,這些規定都可以防治家暴再次發生。”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説,“對於像該案中,被告人的惡劣傷害行為,可以提早預防,而不是在無法可依情況下,縱容該行為。”
反家暴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韓驍認為,以上規定雖然沒有直接涉及有關子女該如何處理,但可以將孩子視為間接受害人,因為母親受到家暴喪失監護能力,而使孩子喪失獲得父母監護的權利人。因此,孩子作為間接受害人,也可以得到政府和託管救助機構的庇護。“但是,現在該法剛出台,相關配套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期待反家暴法中也能涉及有關子女的監護問題。”
本案中,李雲因傷無法正常呼吸,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該父親潛逃,可由女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親屬作為監護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這也就是通常所見的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另外我國反家暴法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韓驍建議,在目前的情況下,李雲可以向婦聯及街道辦事處等有關機構進行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