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遺失結婚證,借用還遭拒。蕪湖一對老夫妻於上世紀 60 年代結婚並領取了結婚證。但由於多次搬家及曾經被盜, 結婚證在數年前不知蹤影。一年前, 老人的侄兒無意中在蕪湖一家飯店發現, 老人的結婚證掛在店中, 成為了 “展品”。原來這張結婚證是被店主當 “老物件” 輾轉從鄭州淘回來的。日前, 老人因拆遷分房辦房產證, 需要結婚證, 希望能拿回結婚證, 然而卻碰了壁。
老夫妻遺失結婚證 借用還遭據
遺失的結婚證成展品
住在蕪湖獅子山小區女兒家的朱譜晴、 黃德雲老夫妻,年過七旬。因拆遷, 老人在該市金域南灣小區分了一套安置房, 前不久, 老人在辦理房產證時, 被告知需要當年的結婚證書。老人這才想起, 這張上個世紀 60年代的結婚證被蕪湖一家飯店作為紅色藏品收藏, 老人前去討要時, 遇到了一些波折。
昨天上午, 新安晚報 安徽網記者聯繫上黃德雲阿姨, 説起自己的結婚證, 老人打開了話匣子。
黃阿姨告訴新安晚報 安徽網記者, 一年前, 她的侄兒在蓮塘新村小區一家叫做 “陳傢俬房菜” 的飯店吃飯時, 無意中發現了她當年的結婚證, 掛在酒店二樓走廊裏, 侄兒將此事告訴了黃德雲。黃德雲感到奇怪, 於是在家裏翻箱倒櫃找結婚證, 但始終沒有找到。黃阿姨特地和老伴去了這家飯店查看, 果然在飯店的二樓走廊牆壁上, 看到了鑲在鏡框裏的結婚證。
“我當時也沒想要回來, 都這麼大歲數了, 要結婚證幹嗎?既然人家收藏了, 保管得又這樣好, 就讓他收藏吧。” 黃阿姨説, 她和老伴當時就沒有較真, 沒有向老闆要回自己的結婚證。
想借用結婚證遭拒絕
這張結婚證是怎麼遺失的呢?黃阿姨回憶説, 她當年在蕪湖百貨站工作, 老伴朱譜晴在蕪湖造船廠上班, 因黃阿姨和朱譜晴的弟弟是同學, 就這樣兩人認識了, 經過 3年時間的相處, 1963年 12月份, 兩人決定結婚。當年 12月 21日, 兩人在原新蕪區政府領了結婚證。至於為何自己的結婚證到了 “陳傢俬房菜” 老闆陳雪根手裏, 自己也説不清楚。
“我先後搬了五六次家, 結婚證和一些東西好像是放在一個盒子裏, 家裏也被偷過兩次, 估計是小偷覺得盒子裏有寶貝, 偷走了盒子。我們都年紀一大把了, 以為結婚證也用不上了, 沒想到這次辦房產證要結婚證, 我知道他是花錢買的, 我們給他錢, 但老闆不要錢。” 黃阿姨説,“我和老闆説, 把結婚證借給我們辦完證, 再還給酒店, 但老闆不同意, 説是無法取下, 我們也不知道如何是好。”
結婚證是交流會淘的
昨天下午,新安晚報 安徽網記者來到蕪湖蓮塘新村“陳傢俬房菜”飯店,看見包廂、走廊及四面牆壁上掛滿了老物品、老照片。二樓走廊是一面文化牆,各個時期的紅色藏品鑲嵌在鏡框裏。在其中一個鏡框裏,新安晚報 安徽網記者看到了朱譜晴、黃德雲夫婦的結婚證。
鑲嵌朱譜晴、黃德雲的結婚證等藏品的鏡框長110釐米、寬80釐米,領證日期是1963年12月21日,結婚證上方印有紅旗和國徽,四周印有桃子、石榴、麥穗和鮮花,下方是一個大紅喜字,“紅色味道”很濃。
飯店老闆陳雪根告訴新安晚報 安徽網記者,他來自南陵,2008年,做了12年廚師的他想開一家自己的飯店。開飯店後,他就用多年買的藏品裝飾飯店。
對於老人的結婚證如何成了他的藏品?陳雪根説,那是前年國慶前夕,他得知鄭州有一個紅色藏品交流會,特地趕了過去。一位收藏愛好者得知陳雪根來自蕪湖,説手上有不少蕪湖的老物件,兩份蕪湖的結婚證書,一張蕪湖內河航運管理局廣告宣傳畫和一些文革中的資料,對方開價6000元,陳雪根以4800元淘回了這些藏品,其中就有老人的結婚證。
回到蕪湖後,陳雪根將這張結婚證和肉票、菜票、糧票、布票和糖票等,在一位專家的建議下,封存在一個鏡框裏,掛在二樓走廊裏,供食客欣賞。
店主稱抱鏡框去辦證
“黃阿姨有些誤解,不是不給他們。結婚證是張貼在鏡框裏,鏡框也是密封的,無法拆開。一旦拆開就會散架,再復原也很麻煩,而且影響品相。”陳雪根説,他曾建議黃阿姨和老伴去補辦一張結婚證,但朱譜晴老伯不同意,説“又沒離婚,幹嗎又要辦證?”事情就這樣僵持了下來。
昨天,陳雪根對新安晚報 安徽網記者説:“她辦證我會配合,不知道拿着翻拍的照片行不行?實在不行,我就把整個鏡框都帶着,開車陪老夫妻一起去房管部門辦證。”對於陳雪根的讓步,黃阿姨説:“我們也不為難他,只要能辦到房產證,怎麼做都行。”同時,陳雪根説,老人的領證日期是12月21日,還有幾天就到老人的結婚紀念日了,他想為兩位老人辦個結婚紀念日喜宴,“畢竟我跟他們也蠻有緣的。”隨後,陳雪根委託新安晚報 安徽網記者轉告兩位老人,邀請他們全家來店裏做客。新安晚報 安徽網記者將這一消息告訴黃阿姨,黃阿姨説,她對陳老闆的邀請表示感謝,會徵求孩子的意見,然後再做決定。
新安晚報 安徽網記者 老春 攝影報道
□律師説法
結婚證不是商品 應該無條件歸還
對於收藏愛好者買到諸如結婚證書 “藏品”, 是否可以收藏?如果當事人要求返還是否支持?昨天新安晚報 安徽網記者採訪了蕪湖浩誠律師事務所丁宜江律師。
丁宜江律師表示, 按照有關規定, 結婚證不是流通商品, 是政府機關代表國家證明公民婚姻合法有效的證明, 不能買賣。無論採取哪種方式, 獲得他人結婚證, 購買人應該積極上報警方, 由民警根據當事人地址、 姓名查找到失主, 給予歸還。
在這起事件中, 兩位老人的結婚證是如何流通到外地?如果流通渠道本身不合法, 持有人對於結婚證這種特殊物件, 是不能交易買賣的。而且, 這對老夫妻目前均健在, 能證明自己是該證件的合法持有人, 那麼收藏者就應該無條件歸還證件的當事人。如果查不到當事人, 或者當事人亡故, 持有者可以收藏該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