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前別忘了做這件事!否則可能最高被罰1萬元

6月30日,2019年度個税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將會截止。如果你可以退税而未申請的話,那麼就會損失一筆錢;而如果你需要補税而未補税的話,可能面臨最高1萬元的罰款。

個税年度彙算將截止

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開始全面實施。按照規定,個税綜合所得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年度彙算。

也就是説,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應當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的年度彙算。而6月30日就是最後的截止日期。
所謂年度彙算,簡單來説就是“合併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税款”,然後多退少補。
個税改革後,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4項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税。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税額

在此之前,已經有很多小夥伴進行了個税年度彙算,有人收到了數目不等的退税,直呼“退税真香”,而有人則需要補税,“一頓操作猛如虎,結果税還要補!”

哪些人需要退税、補税?

只要因為平時扣除不足或未申報扣除等原因導致多預繳了税款,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税額多少,都可以申請退税。
而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彙算補税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税人,需要辦理補税。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2019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年度彙算辦税指引》,補税的常見情形有:

一是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税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二是除工資薪金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税率高於預扣率;
三是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超過規定標準,年度合併計税時因調減扣除額導致應納税所得額增加;
四是納税人取得綜合所得,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入並預扣預繳税款,需補充申報收入等。


未補税可能最高罰款1萬元

如果你是屬於需要退税的,是否辦理年度彙算申請退税是你的權利,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也就是可以放棄退税。

而如果你是要補税,可能有人看到自己要補税的金額會感到肉疼,於是產生了不管這件事、不願意補税的想法,但是這種鴕鳥心態不可取,因為未按期補税的後果很嚴重。

國家税務總局表示,如果你是屬於應當補税的,辦理年度彙算是你的義務。如果沒有補税,可能面臨税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税信用檔案。

根據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繳税款、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則從超過繳納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

也就是説,年度彙算申報後,如果你需要補税,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補繳税款,否則將面臨罰款,還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3種辦理彙算方式

辦理年度彙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税APP、自然人電子税務局等渠道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僱單位辦理。

三是請人辦,即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

所以,你是退税,還是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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