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30 日,2019 年度個税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將會截止。如果你可以退税而未申請的話,那麼就會損失一筆錢;而如果你需要補税而未補税的話,可能面臨最高 1 萬元的罰款。
個税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殷立勤 攝
個税年度彙算將截止
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税法自 2019 年開始全面實施。按照規定,個税綜合所得在次年的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辦理年度彙算。
也就是説,2020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應當辦理 2019 年度綜合所得的年度彙算。而 6 月 30 日就是最後的截止日期。
所謂年度彙算,簡單來説就是 " 合併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税款 ",然後多退少補。
個税改革後,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 4 項所得合併為 " 綜合所得 ",按年計算個税。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 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税額 = [ ( 綜合所得收入額 -60000 元 -" 三險一金 " 等專項扣除 - 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 -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捐贈 ) × 適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數 ] -2019 年已預繳税額
在此之前,已經有很多小夥伴進行了個税年度彙算,有人收到了數目不等的退税,直呼 " 退税真香 ",而有人則需要補税," 一頓操作猛如虎,結果税還要補!"
個税 APP 截圖
哪些人需要退税、補税?
只要因為平時扣除不足或未申報扣除等原因導致多預繳了税款,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税額多少,都可以申請退税。
而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 12 萬元且年度彙算補税金額在 400 元以上的納税人,需要辦理補税。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2019 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年度彙算辦税指引》,補税的常見情形有:
一是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税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 ( 5000 元 / 月 ) ;
二是除工資薪金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税率高於預扣率;
三是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超過規定標準,年度合併計税時因調減扣除額導致應納税所得額增加;
四是納税人取得綜合所得,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入並預扣預繳税款,需補充申報收入等。
未補税可能最高罰款 1 萬元
如果你是屬於需要退税的,是否辦理年度彙算申請退税是你的權利,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也就是可以放棄退税。
而如果你是要補税,可能有人看到自己要補税的金額會感到肉疼,於是產生了不管這件事、不願意補税的想法,但是這種鴕鳥心態不可取,因為未按期補税的後果很嚴重。
國家税務總局表示,如果你是屬於應當補税的,辦理年度彙算是你的義務。如果沒有補税,可能面臨税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税信用檔案。
根據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繳税款、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則從超過繳納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
也就是説,年度彙算申報後,如果你需要補税,請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補繳税款,否則將面臨罰款,還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3 種辦理彙算方式
辦理年度彙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電子税務局等渠道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僱單位辦理。
三是請人辦,即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
所以,你是退税,還是補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