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牽涉到許多因素。涉及出租車鬧事的事,各地此起彼伏,出租車經營中問題及各類迷點探究的報道,數不勝數,相信許多人至今仍是一頭霧水。下面,我就我的觀察及查閲到的資料,説點想法,包括了對題主所問的回答,同時看能不能有助有興趣的知友思考。
一、先攤開幾個最基本的關鍵點
1. 出租車經營權。記得多年前,我最早見到的高層主管部門的説法是,這個經營權,是國有無形資產,它歸於公用事業的範疇。出租車初起應當是在上世紀 80 年代中後期,初起時發牌不收費,有車有駕駛資質,有關部門審批發照後,就可以營運,營運者是個體户。有關方面也沒底,不知道這事究竟能不能弄起來,有試一下的性質。結果很快就發現,能掙錢,想入行的多,市場需求大。隨着出租車的發展,以後的步驟是:發牌收錢,再是出讓拍賣,再是企業介入拍賣。所謂無形資產,本質上是一項權利。出租車經營權的出讓,相當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2. 經營權以拍賣形式出現後,價格一路上揚。從有關報道上看,最高的可達上百萬元。由於各地情況不一,現假定為 40 萬元每車。
3. 經營權出讓都是有期限的。由於各地情況不一,現假定為 8 年。我見過的報道,多為 8 年,也有 5 年左右的,但未見有超過 8 年的。到達期限後,重新參加拍賣。
4. 份子錢。這個份子錢,是按月按車交的,最高的曾達上萬元。北京報道的是 6200 元。新華網援引北京方面調查後的説法是,出租車公司在經營上有 40 多個需要攤銷營運成本項,總計要攤銷 5279 元,還剩不到 1000 元,如果再交税,還要少一些。上海出租車協會 2013 年預測説,2014 年出租車公司每車的利潤僅為 156 元,到 2015 年還會虧損。武漢方面的報道説,據物價部門對 6 家出租車公司的調查,出租車每車每月的營運成本,卻僅為 908 元。撲朔迷離,相互難以印證。但要換個思路去看,就可隱約窺其迷底:
按上面的假定,一台車的經營權,拍賣的出讓價 40 萬元,按 8 年分攤,每年是 5 萬元,再按月分攤,每月是 4166 元。經營者在經營權上的投資,必然要考慮收回,必然要逐月攤入份子錢,這才是真正的大頭。上面説到北京方面出租車公司份子錢的去向,是北京方面自己的調查,可靠度如何,讓人生疑。以下提供的報道鏈接中,有細項,其中説到的無形資產攤銷,可能指的就是支付的出讓金攤銷,是一個小項,未列具體數。如果稍微付點錢,就能在期限內把鉅額出讓金攤銷了,那就滑稽得讓人難以信服了。
以下提供部分相關報道鏈接:
新華網追問:出租車份子錢到底去哪兒了?
出租車業應當實現多種所有制競爭格局
人大代表:敢打老虎卻不敢動出租車老闆利益
二、經營權拍賣與數量控制的關係
出租車的起步價和里程價,是受到嚴格管控的,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准,輕易不會變動上漲,否則便會涉及乘客利益,可能釀成公眾事件;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是有年限的,一經出讓,也不會變動。經營者是在這兩個給定的條件下,來考慮自己的投資收回和收益預期的。
這裏還有一個前提,即肯出高價參與拍賣的經營者,還必須知道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內不再新增牌照發放,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只能增加多少經營牌照。否則,你上半拍賣一批,下半年來一批,接着還來幾批,滿街都是出租車,勢必競相殺價,經營者就無法實現收益預期。
在市場需求很大的情況下,出租車經營權,一旦受到政府管控,就成了稀缺資源。一方面可以據此獲得高額收入,另一方面,作為獲取高額收入的一個條件,一種承諾,也難以有突破數量增長預期的變更。
這樣,在一定意義上,地方政府與經營者便構成了一種利益同盟關係。即使在油價高企時,地方政府寧肯給出租車油價補貼,也會去維護這個同盟關係。而當作經營者發現這種同盟關係受到威脅時,就會發生矛盾,不僅在大中城市,在小縣城也發生。見鏈接:綏陽縣拍賣出租車經營權後 暴露遺留問題
三、壟斷經營權與壟斷地位被挑戰的矛盾
經營者通過出高價競拍,獲得了經營權,在一定的期限內,具有壟斷性。但這個壟斷,又是在不能漲價的條件下來實現的。出租車公司要增加自己的收益,只有一條路,增加份子錢,壓低司機的收入。而司機們只能靠增加搭乘者的打車密度和延長工作時間,來增加收入。弦繃得相當緊。在幾個點位上一旦有矛盾,就容易鬧事:
1. 城市發展快,出租車不能滿足需要,市民意見大,地方試圖增加出租車數量,超出經營者的預期時;
2. 黑車在強勁的需求下大量出現時;
3. 滴滴、快的等各類專車服務大量出現威脅到出租車經營者的經營利益時,而專車服務中的相當一部分車輛,並未獲得經營權,因而也就不發生購買經營權的高昂投入。
4. 油價高企,出租車司機無論怎麼努力,也難以維持自己的起碼利益需求時。
四、該追問的是什麼?
這些年,由於出租車的管理和發展成為一個熱點問題,甚至成為全國人代會上的熱點。我的印象,大約是在 2007 年,央視還報道過,一位高層領導人,還在街頭向出租車司機直接詢問過份子錢的事。新聞媒體對份子錢也屢有追問,一到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卻總是語焉不詳。而國家對出租車行業的清理整頓,也有過幾次行文,明確提出經營權出讓金的管理辦法,指明其用途是:『專項用於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場(廠)、站、點與管理設施的建設,扶持國有大中型公共客運交通骨幹企業的發展。』
目前出租車的營運主體是民營企業,其次是個體。民營企業參與經營,還有一部分個體户掛靠,對於五險一金的交納、發生事故的處理及賠償等等,也有好處,可免除政府部門直接管理的壓力,有一定合理性。
這個事,涉及諸多複雜利益關係,至今遠未妥善解決到位。近幾年,北京市召開出租車調價聽證會,萬民關注,但對份子錢卻並無説法。一個最基本的事實是:這些問題的發生,既是在行政管控下發生的,也尖鋭地表明管控的不得法。
如果真要追問,至少有兩點是非常需要的:
1. 現行的這種拍賣出租車經營權加行政管控數量的方法,要不要改革?收取出讓金,有沒有一個合理的邊界,需要制訂哪些參數?
2. 在出租車上產生的收入,不管涉及哪一個方面,最終都是消費者支付的。其中,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出讓金,是一個龐大的數字,究竟到哪裏去了?應予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