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張五常所不能理解的音樂圈
張五常有一篇寫於27年前的舊文,名為《鄧家天下》,提出了一個馬克思經濟理論範疇內無法解決的問題,“鄧麗君為什麼高收入?”,而經過一番分析後,張五常得出這麼一個結論,“在自由市場裏,每一個人都是資產的擁有者——明星也不例外”,他認為鄧麗君的高收入是因為歌唱的才華,以及台下三分鐘台上三年功式的苦練。除了鄧麗君,他也看好其他芸芸眾生,“雖然我們每人的際遇不同,資質各異,但每人都有自己的特別天分。要追上大明星的收入當然不易,但要發掘自己的天資而增加收入是人人都希望的”。
鄧麗君式的財富神話,曾於上世紀九十年代達到最興盛。那是華語流行音樂歌壇最好的時候,有着大批的天王與天后,並且由於唱片實在太容易賣,銷量動不動就破百萬,大量唱片公司只與歌手簽唱片約就足夠賺得盆滿缽滿,與如今籤“經濟全約”的勢利精明形象比起來,真是太文藝了。
於是,盜版毀掉了音樂,這種控訴這些年來不絕於耳。上週,在第11屆華語音樂傳媒大獎上接受採訪的張亞東再次炮轟盜版,幾句狠話不用看內文,只需看標題就一清二楚,比如“説起盜版我直接來氣”“這不是文明國家,這是野蠻地區”之類,可惜引起的波瀾也仍然相當之微小,大概是因為,盜版同時具備人人喊打與人人無奈這兩個特性,讓人懶得對此有多餘興趣。
雖然音樂人們堅持認為盜版通過降低了音樂人收入這個方式,毀掉了音樂。雖然這是一個野蠻的國度,但這個國度的很多人還是依靠着版權活着,並活的越來越好。如網絡文學就是一種新生事物,作者的收入依賴於讀者千字2-3分錢的“訂閲”。僅以此項,寫手們的口號已經從5年前的“年薪十萬不是夢”到現在的爭做百萬年薪作者。
是的,作為一個文字工作者,我一直對“音樂人”們有着一定困惑。坦白地説,那是一種嫉妒。雖然人們通常都把寫作、音樂、美術這三種才華並列,這顯得這三種才華非常的人類本源、非常的愛與希望、非常的宇宙終極,但實際上這三種才華收到的待遇卻絕不一致。我的同行們在獲取財富方面的能力,遠遠遜於有着“音樂天分”的歌手,就我國而言,就算派出郭敬明+餘秋雨這樣的超白金陣容,也顯然並不能任何一個知名歌星相提並論。若不是因為JK·羅林,國外的同行也很灰頭土臉。
這是因為擁有“文字天分”的人數實在太多的原因嗎?誠然,賴寫作為生的人實在很多,雖未經過統計,但想必超過以音樂為生的人——從收入來説,有月收入幾千的小作者小編輯,到月收入幾萬的知名作者,再到週薪4128萬的Jk·羅林。從行業來説,有小説家詩人,有編輯編劇,有廣告文案,還有辦公室文秘。
或許正是因為人數眾多的原因,我們這個行業大多數人都比較卑微,儘管文字的盜版來得更容易更多,即便是前段時間的眾作家聯名以打擊盜版名義,打擊百度文庫,也沒有任何一個人喊出來一句“盜版毀掉了文學”——尤其因為這些聯名作家,多為起點作家。在文學這裏,純文學和通俗文學的涇渭分明,通俗文學的作者也並不經常出來表演“從小我就有一個寫作的夢想”或者是“只要是讀者喜歡的小説就是好小説”,純文學的作者也不會時常抱怨世人如何不識貨,****根本不配叫小説。
你知道,這個世界上,能賺錢的人是60-75分的。90-100分的,如果不是過於杯具(如梵高),也能賺到錢。75-90是容易孤獨的,容易和寡的,由於也未能nb到改變藝術史的程度,所以賺不到錢就認了吧,是你自己需要寫作(音樂、美術),不是這些需要你。真正的藝術本來就是孤獨的事情。
讓我實話實説,這些是張五常沒有告訴你的,而作為中學時省下早飯錢買盒帶的曾經迷戀者,我比他明白——流行音樂的魅力與財富神話,從來都不能簡單的一切為二,分給“歌唱才華”和“詞曲才華”各一部分。否則,歌手們何須投資整容費呢?流行音樂這個工業機器,本身是一個巨大的擴音器,造型、宣傳、緋聞等等都是這個擴音器喇叭上的一個零部件。這台機器的產品傳達到每個人的時候,就已經將其魅力放大了N倍,無論是歌手還是詞曲作者。加上每個人自己的那些需求:對於色相的愛慕、青春期性萌動的投射、需要共鳴的孤獨、像小狗撒尿佔地盤的歸屬感(你對一個人死忠,多多少少因為他滿足了你“我是這樣的人,不是那樣的人”的分類需求)。流行音樂也因此成為了一種有着年齡限制的產品,過了一定年齡,其殺傷力頓失。廣告商早就明白這種效應,所有以歌手為代言人,以“音樂”為共鳴點的產品,其主力消費者都是青少年。
正因為此,流行音樂才得以成為曾經馬克思經濟學裏最難以理解的行業——沒有誰能分析出那些愛慕、渴求、共鳴、投射值多少錢。就算音樂可以一分價錢一分貨的來衡量價值,那偶像呢?誰能衡量偶像的價值?
而如今流行音樂的貶值,除了“盜版”的理由,更根源的原因來自於,那些愛慕、渴求、共鳴、投射已經有其他人可以提供,流行音樂對於年輕人的壟斷地位,早已今不如昔——通俗小説、遊戲、動漫。這個時代,可以成為明星的人太多了,每個人都可以做三分鐘的明星,網絡紅人、草根微博這些人都在重新劃分關注度與愛慕。在音樂人自以為“人人都需要音樂”的時候,事實上是,流行音樂占人們生活的比重越來越小,哪怕他仍然掛着耳機,但他已經不會像曾經的我們一樣,那樣投入感情、那樣撕心裂肺的去聽了。
所以,停止抱怨盜版吧。那已經沒用了。流行音樂要面對的是重新自我定位,重新尋找遊戲規則。在最後,讓我們重新説回張亞東的控訴。
今年年初,我曾經有機會採訪音樂人林強,他的《向前走》排在台灣流行音樂百大的第6位,曾經被稱為台灣的詹姆斯·迪恩。然而他僅僅出了3張專輯,就改行做起了配樂,成績仍然顯赫,包括《千禧曼波》、《南國、再見南國》、《三峽好人》、《二十四城記》等,得過三次金馬獎最佳電影音樂獎——如此才華橫溢。作為Creative Commons(創作共享)計劃的發起人之一,他反對版權保護,不介意別人聽到他的音樂是用什麼途徑,“可是大家都在抱怨説盜版逼得人走投無路啊”,我問他,他回答“可是你看見誰真的被餓死了嗎?我就沒有被餓死,我也沒有做不出音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