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抽不抽讓不讓抽是個人和店主自由 憑什麼干涉?

  連嶽關於禁煙的説法有沒有道理?

  問題補充説明:

知乎日報:抽不抽讓不讓抽是個人和店主自由 憑什麼干涉?

  連嶽的話是有道理的,政府的法令的確會損害店主的權利。但是連嶽和這幢樓裏絕大多數人都沒有意識到一個更重要的問題:

  沒有一套簡便的標準解決權利衝突的問題。

  在禁煙這個問題上,最粗略的説我們可以觀察到幾種不同的權利:(1)一個人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這包括用吸煙的方法傷害自己的身體;(2)一個人有權要求別人停止對自己的傷害,包括受二手煙的傷害;及(3)一個飯店的店主有權決定接待怎樣的客人,以及如何接待客人。需要先補充説明一下,其一上面羅列的權利都是粗略含糊的,沒有經過仔細精煉的,其二這些權利都不見得有法律基礎,只是比較符合大家的直覺,不過這應該不妨礙我們接下來的討論。另外,以下的分析中權利和自由兩個詞存在一定的混用,這是我偷懶了,但是應該不影響分析的核心。

  一、先説(1)、(2)的衝突。很多人之前都提到了,因為人的行為會對外界產生影響,所以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很可能會損害到其他一些人。對於這個衝突,有些人會不假思索的提出一個非常簡單的解決方案,類似於“人享受自由的前提條件是不侵犯別人既有的自由”,或者認為不受傷害的“消極的”權利優先於主動做些什麼的“積極的”權利。這種解決方案是非常符合直覺的,但是這種方案忽略了幾個重要的方面:

  1. 不受傷害的“消極的”權利主張同樣會對外界產生影響,我不希望被人用刀捅,限制了別人用刀的權利;我不希望吸二手煙,限制了別人抽煙的權利;我不希望陽光被遮擋,限制了鄰居在自己土地上蓋高樓的權利等等。這種“消極的”權利在有些時候會變得看上去不那麼討人喜歡,比如有過住宿經驗的人都會知道,如果寢室裏有一個人習慣早睡,或者睡覺的時候特別不能受聲音、光線的刺激,那同寢室其他同學的正常活動很可能就會受影響。儘管睡覺不希望受打擾是一個無比“消極”的請求,但這個請求是否是絕對優先的,就不那麼直觀了。

  2. 有很多“積極的”權利儘管會傷害到其他人,但是我們仍然給予相當的尊重。公民投票權等政治權利要求國家提供一整套制度;自由信仰宗教的權利意味着其他人要容忍在生活中出現自己不喜歡的宗教或者信徒;言論的自由意味着出版這些積極的活動,也意味着其他人可能不得不忍受一些自己不喜歡,甚至感到傷害的語言。儘管有之前列舉的“積極行動”或者給他人造成的不便之處,我們依然認為公民政治權利、宗教信仰的權利和發表言論的權利是幾種非常值得珍視和捍衞的權利。

  簡單來説用主動 / 被動,積極 / 消極來排列權利的優先性是行不通的。

  二、再來説(3),還有一種解決權利衝突的方案是賦予某幾種特定權利特別高的優先性,這種方案認為如果我們賦予某幾種權利特別高的優先性,並讓其他權利相應作出配合,那麼可以構建一套更好的權利體系。持這種觀點人中有不少人認為可以以“財產權”為核心建立一套權利體系。財產權為核心這種方案同樣是有吸引力的,比如餐廳可以劃分吸煙區和非吸煙區,餐廳甚至可以以允許吸煙或者禁止吸煙為賣點。這樣的社會很可能比一切餐廳嚴格禁止吸煙的社會更好,因為不喜歡吸煙的人沒啥損失,而喜歡吸煙的人得益則是非常明顯的。這也是為什麼我在一開始説連嶽的話有道理。

  不過以產權為核心的社會也會面臨一些不太好處理的問題,即使很多人都能夠認同給飯店店主自由選擇禁煙與否是種好政策,但是其中一些人會認為飯店店主如果進行種族歧視,比如禁止特定膚色的人就餐是不可接受的,在種族問題上,產權的優先性似乎受到其他具有高優先性的權利的挑戰。當然,也有人曾經論證過用產權的方法解決種族問題的可能性,不過這種論證是否成功就見仁見智了。

  產權為核心的制度還有另外一些問題,比如有產權的人可以肆意排污。用產權思路解決污染問題的方案是把不受污染的權利本身“產權化”“市場化”,但這個思路迴避了產權初始分配的問題,即我們初始賦予工廠排污的權利,還是賦予其他人免受污染的權利。儘管按照科斯定理,在特定條件下如何初始分配無礙效率,但是如何初始分配會涉及公正的問題。

  順便補充一句,這幢樓裏很多答案通過説明二手煙對其他人身體的傷害,論證禁煙的必要性,這個論證其實是不充分的。因為完整的論證不僅要證明上述(2)成立,還要證明(2)優先於(1)。而一個人身體健康的權利是否具有如此高的優先性,以致於不應受到絲毫傷害呢?答案並不顯然,否則馬路上跑的汽車,排放污染的工廠等等對個人健康會造成損害的事物統統都應該受到禁止了。

  三、解決權利衝突的第三種思路大概的意思是,通過仔細分析權利的內容和彼此的關係,我們會發現這些權利儘管看似相互衝突,其實可以通過一個複雜的框架或理論協調各種權利主張。這種思路我沒有做過深入的研究,就不展開了。

  四、政府可以干涉自由嗎?即使是最自由、最有權利觀念的政府也不可避免需要做這些事:(1)對權利進行確認和初始分配;(2)對受到侵犯的權利進行保護;以及(3)廣義的説調整相互衝突的權利。這些事不可避免的包含了獨斷的因素,也幾乎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但這並不妨礙政府始終在影響和干預一項項具體的權利。

  五、總結一下,連嶽的觀點並沒有下面抨擊的那麼糟糕,某種程度上在餐廳禁煙這個具體問題上,可能是更好的方案。但是連嶽和大多數人一樣,低估了權利問題的複雜性。即使我們原則上都尊重和珍視個人權利,一個簡單粗暴而絕對的權利分配和調和規則並不會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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