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出台《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
“十不得”劃出導師指導行為底線
光明日報記者 唐芊爾
好的研究生導師有多重要?北京某高校青年教師孫雨(化名)回想起讀博期間導師對她的教導,至今都十分感激。“沒有導師在學術規範上的嚴格要求,沒有他對我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我沒法順利地在學術道路上走到現在。”
研究生導師作為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言傳身教對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尤為重要。長期以來,廣大研究生導師立德修身、嚴謹治學、潛心育人,為國家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也有個別導師指導精力投入不足、指導方式方法不科學、質量把關不嚴,甚至出現師德師風失範問題,造成了不良影響。
日前,教育部出台《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從堅持思想引領、規範參與招生、把關學位論文質量、構建和諧師生關係等八個方面提出要求,明確了導師指導行為“十不得”。《準則》具體作出了哪些規定?下一步又該如何落實?
師生矛盾多發,導師指導行為亟須規範
不是所有人都有孫雨的好運氣。
抱着做學術的念頭進入實驗室,經過了兩年學習後,北京某高校計算機專業研二學生肖明(化名)卻感覺“壓力山大”。導師給他佈置了繁重的實驗室任務,並且不允許他參加校外實習。當他嚮導師透露“畢業後想直接工作”的想法後,導師甚至以延期畢業對他進行口頭“警告”。
這樣的師生矛盾並非個例,此外個別研究生導師學術造假、讓學生幹私活、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等師德師風失範的行為也不時出現。研究生師生矛盾為何頻發?清華大學教育研究院副教授羅燕告訴記者,伴隨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張,當前一個導師要帶的學生數量大大增加。與規模擴張相伴的,研究生導師的角色也在發生變化,不再只是傳統意義上的精神引路人,許多導師還掌握着給學生髮科研經費和補助的權力。
與上述變化對應的是,有不少研究生把導師喊作“老闆”。玩笑之間,也暴露了一種微妙的師生關係。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有些導師科研任務重、社會活動多,對研究生疏於指導,或是溝通方法不當,這些因素都可能加劇師生之間的矛盾。
推進研究生教育高質量發展,必須依靠過硬的導師隊伍。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全國共有研究生導師46萬人,其中博士生導師11.5萬人。隨着研究生培養規模逐步擴大,導師隊伍建設面臨新形勢、新挑戰、新任務。“制定導師指導行為準則,劃定基本底線,是進一步完善導師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導師崗位職責,建設一流研究生導師隊伍的重要舉措。”
八方面、“十不得”,為導師指導行為劃定底線
好的導師應該什麼樣?“學術能力強,容易溝通,有充足的指導時間。”這是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育學碩士畢業生謝婉怡心目中理想導師的畫像。對北京某高校中文系研二學生羅倩而言,導師對學生的“尊重與包容”是她最看中的一點。不同人心目中好導師的優點或許各有側重,但對所有導師而言,有一些底線是必須共同遵守的。
此次出台的《準則》,從堅持正確思想引領、科學公正參與招生、精心盡力投入指導、正確履行指導職責、嚴格遵守學術規範、把關學位論文質量、嚴格經費使用管理、構建和諧師生關係等八個方面,對導師指導行為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基本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準則》不僅從正面積極引導,又劃定了基本底線。針對當前導學關係、師德師風等方面出現的典型問題,《準則》明確了導師指導行為“十不得”:
——不得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黨和國家形象、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言行;
——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有可能損害考試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動;
——不得對研究生的學業進程及面臨的學業問題疏於監督和指導;
——不得要求研究生從事與學業、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務,不得違規隨意拖延研究生畢業時間;
——不得有違反學術規範、損害研究生學術科研權益等行為;
——不得將不符合學術規範和質量要求的學位論文提交評審和答辯;
——不得以研究生名義虛報、冒領、挪用、侵佔科研經費或其他費用;
——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與研究生髮生不正當關係。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準則》不僅着眼研究生教育中的思想引領、培養過程、導學關係等重大問題,提出宏觀總體要求,明晰導師職責;同時,針對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考試命題、中期考核、論文選題開題、學術規範訓練等關鍵環節,也作出詳細規定,明確具體規範。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研究生質量下降的問題,教育部相關負責人指出,《準則》既尊重導師基本權利,支持導師嚴格學業管理,加強培養過程指導,提出分流建議,嚴把論文質量和學位授予質量;同時,又強調導師要嚴格履職盡責,確保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提供指導,及時督促研究生完成課程學習、科學研究、專業實習實踐和學位論文寫作等任務,指導研究生高質量完成學業。
強化問責監督,導師違規或將影響學校學位授權
《準則》發佈了,如何才能具體落實對導師的要求,真正起到優化師生關係的作用?採訪中,不少受訪者表達了關切。
對此,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地各校要結合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實際,一方面要做好宣傳解讀,幫助導師全面瞭解準則內容,做到全員知曉;另一方面要完善相關制度,將準則真正貫徹落實到研究生招生培養全方位、全過程,強化崗位聘任、評獎評優、績效考核等環節的審核把關。
針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研究生導師,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強調,各地各培養單位要按照《準則》要求,依法依規建立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違規責任認定和追究機制,強化監督問責。對確認違反準則的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要按照《教育部關於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和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對違反準則的導師,培養單位要依規採取約談、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一經查實,要堅決清除出教師隊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導師違反《準則》造成不良影響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此外,教育部有關負責人還表示,教育部將把導師履行準則的情況納入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和“雙一流”監測指標體系中,對導師違反準則造成不良影響的高校,將視情核減招生計劃、限制申請新增學位授權,情節嚴重的,將按程序取消相關學科的學位授權。
《光明日報》( 2020年11月13日 09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