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導師行為劃底線 讓“導”與“學”迴歸本位

為導師行為劃底線 讓“導”與“學”迴歸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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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日前,教育部公佈了《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針對當前導學關係、師德師風等方面出現的典型問題,明確了導師指導行為“十不得”,為導師指導行為劃定底線。本期思與辨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 主持人:王玥

嘉 賓:和靜鈞(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左德起(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熊丙奇(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導學矛盾”既有結構性原因,也有個體性原因

主持人:近些年來,研究生導師與學生的“導學矛盾”時有發生,研究生師生矛盾為何頻發?

和靜鈞:概括而言,“導學矛盾”既有結構性原因,也有個體性原因。近十年來高校經歷了研究生導師總量與在校研究生數量的爆炸式增長,推動增長的主因又經常不是由社會真實需求增加引發,而是由評估高校辦學實力與學科建設成果的政策拉動,導致一個結構性“重心矛盾”:學校和導師希望通過研究生更多學術參與和學術貢獻來抬升學校在評估中的排名,而學生則希望更多與社會接觸以適應社會和解決就業。在這一背景下,學校傾向於更多放權加責於導師,如合作發表論文、導師簽字制、論文失範追究制等,在導師與學生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重度失衡的狀態,從而造就了導師利用師生關係謀私利的空間。

左德起:近些年研究生導師與學生之間“導學矛盾”的發生,主要有三方面影響因素。第一,導師因素。個別導師存在指導精力投入不足、師德失範等問題。第二,學生因素。個別研究生無法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能虛心接受導師的教誨,不能總結自身的不足。第三,環境因素。個別學校監管缺失,對研究生導師隊伍疏於管理,無法為導師培養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環境,也無法為研究生維護合法權利提供有效途徑。

熊丙奇:當前的研究生導師制,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研究生導師缺乏充分的招生、培養自主權。像碩士生招生,主要通過統一筆試招生,進校後,所學課程是由學校統一規定;而博士招生,導師的自主權更大一些,但在制訂培養方案,提出培養要求方面,導師的自主權也有限。二是研究生導師的其他職權,沒有明確界定和約束。缺乏招生、培養自主權的導師,卻可以把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為自己的課題、項目打工,或者做一些私事。原因在於,導師還是可以影響學生的出國留學、畢業等。是故,不少學生稱導師為“老闆”。有的“老闆”待學生不錯,而有的學生不那麼幸運,遇到的導師“老闆”根本不管學生的學業、前途,就特別鬱悶和壓抑。

應當設立各類相對獨立的師德評價委員會進行監督

主持人:《準則》的出台有哪些意義?又該如何落實,如何監管?

左德起:首先,有利於構建和諧師生關係;其次,有利於推動研究生教育高質量發展。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主要力量,《準則》要求導師精心盡力投入指導、把關學位論文質量等,保障研究生教育質量;另外,《準則》的落實、監管需要高校按照準則要求建立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違規責任認定和追究機制,並嚮導師加強對《準則》的宣傳和解讀,幫助導師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準則》要求。對違反準則的導師,高校可採取約談、限招、停招、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措施。

熊丙奇:健全研究生導師制,主要聚焦在兩方面。一是如何落實和擴大研究生導師的教育權。二是在落實和擴大導師教育權的同時,怎樣清晰界定導師的權責邊界,防止導師濫用權利。就輿論頗為關注的導師和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來説,這在其他國家的大學,也是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的。如美國高校就明確禁止師生戀,之所以禁止,是擔心導師利用職務之便引誘或者威逼與自己地位不對等的學生和自己發生曖昧關係,這不但影響正常的師生關係,而且也會影響學生評分、評獎的公平性。

和靜鈞:此次教育部“十不得”, 是對過去“十不準”等一系列規範文件的重申和精準化,相當於劃定了一條紅線,對指導高校做好相關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對近幾年來集中出現各類輿情的及時回應。不過,“十不得”雖是底線,但只是基本線,不是具體線,如何讓其轉化為具有更多操作性的具體線,需要細化和量化以及機制化,如設立專業委員會接受申訴和糾偏,並鼓勵各類高校發揮主體性結合自身特色進行人性化創新管理。教育主管部門依據其職權可以把某些督導行為轉化為常態化管理,對有違“十不得”紅線的,進行單位評優“一票否決”。學校則應對有違“十不得”紅線的導師,對其導師資格進行“一票否決”。為了防止工作中的簡單化和任意化,也應該允許受罰的單位及個人有渠道進行申訴,因此應當設立各類相對獨立的師德評價委員會,並每年予以換屆三分之一,以防成員之間構成不正當利益勾連,從而失去評判師德標準的客觀性。

應建立導師與研究生“雙向選擇”制

主持人:如何構建和諧師生關係,讓“導”與“學”迴歸本位?

熊丙奇:構建良性的師生關係,首先,要推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落實和擴大導師的自主權,以便招收到適合培養目標的學生,同時也提高導師的責任意識,要對自主招生、自主培養的學生的培養質量負責。其次,要明確導師的職責邊界。導師不能佈置學生與完成學位論文無關的任務,如果讓學生為自己的項目、公司“打工”,必須獲得學生的同意,並按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導師越權佈置任務,把學生當廉價勞動力,學生可以向學校的教授倫理委員會投訴,由教授倫理委員會調查導師的行為是否超出職責範疇,並進行處理。

和靜鈞:從學業自由的角度來看,應建立導師與研究生“雙向選擇”制,不能通過分配、均分等方式強行建立師徒關係,需要以雙方一定合意為基礎建立合法合理的權利義務關係。有些高校名義上是“雙向選擇”,但只建立了初端的“雙向選擇”,沒有建立過程中的“雙向選擇”,一旦在指導過程雙方關係惡化,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改變既成師徒關係,導致問題得不到及時化解。應建立過程中的“雙向選擇”制,使雙方有一個體面的退出窗口。其次,和諧的師生關係,還在於對各類學校的畢業標準的監督,有些學校把在讀期間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多篇作為學生畢業條件,這明顯就不合理不必要。應把畢業論文作為論文類的唯一條件,通過合法合規的學術答辯,就應予以畢業。

左德起:對導師而言,要回歸到“教育、引導”的本位。無論是學術指導還是日常生活,導師對學生都會有着潛移默化的影響。導師應深刻認識所承擔的職責使命,努力成為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新時代優秀導師,貫徹落實《準則》的要求,引導和督促研究生的學習,幫助研究生找到合適的學習方法,在生活中為研究生提供必要幫助。對研究生而言,要回歸到“學習、實踐”的本位。所謂“師傅領進門, 修行靠個人”,研究生要領悟導師的教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不斷努力提升自己綜合能力,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對導師有謙卑、感恩之心。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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