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學生的特別素養

法科學生的特別素養

近幾年關於法科學生的話題總是比較多。比如一到畢業季,有關法學畢業生就業率墊底的帖子就會被翻出來熱炒一番;在法考時節,還會來個“天下第一考”的排名,法律職業證已無數次地獲得“含金量最高”之稱號;各學科考研的人數在逐年遞增,而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數更是年年刷新紀錄,這一點從老師們每年所閲法碩考卷數量上就可以看出來,一個省一年增加幾千份試卷根本不在話下。這就形成了一個有趣的現象:一方面是報考人數和招生數量的節節攀升,另一方面則是表面上顯示的法科畢業生的就業困難,如何解釋這一悖論還真需動一番腦筋。

本文想從法科學生選拔的角度,來討論一下法科生是否需要具備特別的素養。為什麼法科學生需要有特殊的素養?這是因為社會對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具有特殊的要求。孫曉樓先生在《法律教育》一書中説道,“法律教育不是公民教育。公民教育只求學生有些法律常識,教他如何做一個國民。法律教育是希望培植出完善的法律人才,有組織頭腦,有高尚品格,於做一個好的國民之外,並能為人民服務,為社會造福。法律教育負了這樣一個重大使命,當然不能希望於一般普通的學生。所以法律教育望它普遍化是不可能的,法律學校招收新生絕不可以來者不拒地濫招,應當看學校的資力,社會的環境,限制學生人數並提高入學資格。”

正因為法律人擔負瞭如此重要的使命,所以在招收修習法律的學生時就不能只看分數。當然,孫先生提出的法科學生的選拔方法,依然是傳統的“測驗”,只是測驗的範圍很廣泛,“招收新生時應當拿測驗的方法,去測驗學生的智慧和辨別力,去測驗學生對於社會科學各門的基礎,並應當注意到學生的品性和體格,判斷這種學生可以不可以造就、值不值得造就。我們希望因材施教,於招收學生時應當以重質不重量為原則,選擇可以培植者而教育之,乃可望其將來為好的律師、法官及學者。不然來者不拒,不問他資格、品性、學問、身體如何,什麼都收了,於是一齊皆休。好的學生受人牽掣,不能發展他們的天才;壞的學生,僥倖到畢業之後,借了張畢業證書,在社會敲詐殺人,這是多麼危險的事!”

由於社會上對法律人有非同一般的期待,自然也要求在法科學生的選拔過程中,關注其是否具有適合法律職業的特別素養。而對於孫先生所提到的這些通過測驗,來選拔“可以造就、值得造就”的學生的方法,相信許多法學教師多少會有些懷疑。因為“測驗”或考試,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它能測試出學生對專業知識掌握的程度,至於其他方面的素養,則很難通過一次考試甄別得出。

比如,通過考試,我們可以測試出學生對專業基礎知識的掌握是否紮實,在某種程度上,還能看出學生的歸納或概括能力。作為法律人,需要在錯綜複雜的案件線索中,在對相互衝突的權益的條分縷析中,精準地抓取爭訟的焦點,並以此做出更趨近於公正的判斷,這就需要從業者具有非同一般的智慧和辨別力。而考試的方法,有時候確實能幫助老師們判斷一個學生在這方面的水準。這是因為同樣是答題,一些同學的考卷寥寥數行,沒有長篇大論,但卻言簡意賅,字字珠璣,幾乎每個字都能準確地踩在點上。這樣的學生通過學習期間的訓練,日後從事司法實踐,也會很快成長為一名稱職的專業的法官或律師。而有些考生的試卷,則看上去洋洋灑灑滿滿的一大篇,卻是既沒有重點,又缺乏邏輯,這樣的學生誰敢保證其未來做法官不會判出糊塗案呢?

不過,考生在“卷面”答得漂亮,僅僅説明其具備了法科學生的學習能力這一素養,至於他是否已養成了學習習慣,則還有待日後的觀察和督促。無論是在學界還是在業界,法律人都面臨一個終身學習的問題。而法律的時效性,則決定了法律人必須能做到“緊跟形勢”。比如2020年《民法典》頒佈後,法律圈兒裏都在轉發各種有關《民法典》的培訓信息,因為隨着2021年的到來,即便是資深法官或律師,在辦案中只能適用新法,否則就可能要辦錯案了。

另外,法科學生的“品性”尤其重要。一個在校學習期間,為了保研或其他利益而向老師“索要”高分的學生,做法官後能否保持自己的操守?在和同學相處的過程中,總是奉行“走自己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原則的人,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能否做到對各方利益的平衡?一個對金錢有過分追求的人,做法官後會不會讓公平正義屈從於物質利益的誘惑?

凡此種種,都決定了一個法科學生未來能否成為一個合格的法律人,而這些素養通過一場考試是測不出來的。孫先生在上個世紀三十年代拋出來的這個問題,仍然需要我們去認真地解答。

文/馬建紅(法學博士)

圖源/視覺中國

內容來自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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