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答疑:納税調整

【知識點】納税調整

  提問內容:

  間接法調增或調減應納税所得額是什麼目的?

  回覆:

  您理解下為什麼進行納税調整,納税調整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而會計利潤在計算過程中是不區分是否免税,是否能税前扣除這些因素的,就是用所有的收入減去所有的支出,以國債為例,國債利息是免税的,但是計算會計利潤的時候國債利息的收入也是在其中的,那麼交税的時候,因為國債利息不需要交税,但是會計利潤中已經加入了,所以調減,再比如業務招待費,發生了10萬,但是扣除限額是6萬,也就是説,會計利潤中10萬的支出都減去了,但是算税的時候,税法規定,業務招待費只能減去6萬,那麼就是減多了4萬,這4萬是需要交税的,所以需要調增。

  【例-單項選擇題】甲公司2017年度實現利潤總額30萬元,直接向受災地區羣眾捐款6萬元,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受災地區捐款4萬元。已知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甲公司在計算2017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捐贈額為()。

  A.6萬元

  B.10萬元

  C.3.6萬元

  D.4萬元

  【答案】C

  【解析】(1)直接捐贈的6萬元不得扣除;(2)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的4萬元,限額=30×12%=3.6(萬元),當年准予扣除的捐贈額為3.6萬元;(3)如果涉及“間接法”,本題納税調增額=6+4-3.6=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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