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紀英國兒童福利的演進

作者:許志強(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

時至今日,兒童之於社會、國家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而喻。事實上,兒童為整個社會所關愛與呵護不過是工業化社會轉型以來才有的現象。傳統社會往往將兒童視作“小的成人”,也經常將對待成人的粗暴、冷漠施加於兒童。美國曆史學家勞合·德莫斯便認為:“兒童的歷史是一場噩夢,我們不過剛剛從這場噩夢中醒來。”“現代兒童”的誕生實則緣於未成年人境遇與福利的不斷改善,隨着專門的成長空間和法律體系的生成,“兒童”與“成人”日益嚴格區分開來。19世紀的英國作為世界上第一個完成工業革命的國家,也最早經歷了兒童福利的變革。

阿里耶斯、愛德華·肖特、勞倫斯·斯通等兒童史學家認為,17、18世紀是“童年觀念”發生轉型的重要分水嶺,他們的研究主要圍繞中上層社會“家庭中的兒童”。如果將視角下移,進一步對焦英國19世紀的勞工子弟或所謂“社會中的兒童”,其現實境遇的改觀則更加深刻地反映出工業化轉型背景下社會兒童觀念的嬗變以及國家角色的不斷凸顯。此種轉變顯見於不同時期一系列兒童立法的出台,即19世紀三四十年代的童工立法、五六十年代的流浪兒童習藝法以及七十年代以後的兒童教育與保護法。

  童工的悲慘境遇及影響

傳統農業社會較為重視兒童的經濟價值,因為兒童勞動所得是家庭收入的重要來源,通常孩童在具備一定勞動能力之後便開始參與各種勞作。

工業革命發生後,兒童被迫進入工廠,充當大工業生產的“螺絲釘”。受工業資本的驅使,童工在英國成為更加普遍的廉價勞動力。1832年,著名的《薩德勒報告》揭示了童工的悲慘境況,引起英國社會的普遍震驚。人們不敢相信在廢奴主義甚囂塵上的時代,英國本土竟然盛行着另一種“奴隸制度”。在棉紡織行業,童工的數量甚至佔到勞工總數的2/3,他們每天工作長達十四五個小時,而其收入僅是成年勞工的10%-20%。對此,歷史學家E.P.湯普森曾毫不諱言地指出:“對兒童如此規模和如此程度的剝削是我們歷史上最為可恥的事情之一。”

《薩德勒報告》直接導致了1833年工廠法的出台。該法禁止紡織廠僱傭9歲以下的孩童,規定縮減童工的勞動時間,確保他們每天有2小時的學習時間。此後,英國議會陸續開展了一系列社會調查和童工立法,進一步限制童工的使用範圍,改善其勞動環境,重視其健康狀況。同時,許多慈善組織也紛紛成立,對童工積極開展救助活動。整體來説,三四十年代的童工立法是英國政府在自由放任主義背景下進行的有限干預,僅涉及部分工業部門,並未根除童工現象。但不可否認,這些舉措對改善童工的糟糕境況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童工的調查與立法揭示了底層兒童的苦難,使童工問題進入大眾視野,成為社會關切的焦點,為兒童福利的深層變革創造了條件。

  流浪兒童問題及監管

如果説英國的童工問題引起的是社會同情,五六十年代的流浪兒童問題則導致了普遍的社會憂懼。流浪兒童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説是“兒童照管危機”的產物。當時英國社會正步入人口低齡化的階段,15歲以下兒童幾乎佔總人口的40%。與此同時,大量成人特別是婦女則開始走出家庭、進入工廠,從而出現了大量缺乏監管的街頭兒童。這些街頭兒童不僅遭受經濟上的赤貧,也經歷着道德上的墮落。一份針對英國各地兒童道德狀況的調查曾在議會下院引起熱烈討論,著名改革家阿什利勳爵沉痛地指出:“英國兒童的道德狀況比過去惡化了10倍不止,近300年來未曾有過。”

如何監管這些街頭兒童成為非常棘手的社會問題。英國政府曾依照濟貧法、流浪法將一些流浪兒童關進濟貧院或監獄,但這種懲戒性的做法屢遭詬病,反對者認為,嚴苛的管理和懲罰不適合針對低齡少年兒童。英國的慈善機構如主日學校、免費學校、“抑制流浪兒童協會”等發起了許多施善和救助活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流浪兒童的生存困境。但這些民間救助活動多是分散的、短時的,缺乏長期有效的監管。鑑於此,英國議會於1857年通過了《習藝學校法》,根據該法,無人監管的流浪兒童、赤貧兒童和輕罪少年犯將被遣送至各地的習藝學校,在那裏接受2~5年的技能培訓,以便習得一技之長。60年代的修正法案明確了習藝學校接收底層兒童的條件範圍,釐定了監護人、慈善組織和政府在流浪兒童監管方面的權責劃分。理論上,監護人與政府應共同承擔習藝兒童的費用,由於許多孩子是孤兒、棄兒,或無法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繫,實際上絕大部分費用皆由英國政府承擔。

習藝學校的出現,標誌着傳統懲戒模式的式微與現代教化模式的興起。這種底層兒童專屬的“習藝空間”,既使流浪兒童遠離了混亂的街頭環境,保證了規律的作息和健康的飲食,又避免了成人世界的干擾,不會像在濟貧院或監獄中那樣容易受到成人的教唆。到19世紀末,英國的習藝學校共輸出學員7萬餘人,大多通過所學技能謀得穩定生計,避免了因街頭流浪而墮入歧途的危險。

  義務教育的實行

19世紀70年代以後,在英國政府的積極干預下,兒童福利獲得進一步改善。

首先,這體現在英國初等教育的普及。接受教育是關乎兒童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權利,但當時大多數勞工子女除了做學徒、進工廠或在家務農之外幾乎別無選擇。1861年的一項調查顯示,英國430萬初等教育適齡兒童中,有近200萬人處於失學狀態。

英國面臨的國內國際形勢使其普及義務教育變得越來越有必要。在兩次工業革命的推動下,英國社會湧現出許多新職業,這在客觀上需要更多有知識、懂技能的新型勞動者;國際上,隨着德國、美國的日益崛起,帝國之間的競爭日益加劇,兒童教育日益成為增強未來國家競爭力的重要砝碼。這種緊迫感使英國議會在1870年和1876年先後通過了兩部教育法,規定實行強制義務教育,所有適齡兒童必須入學;責令教育官員定期巡察公立學校運作狀況,以保證良好的教育環境與教學秩序。如此,兒童是否入學不再取決於父母或監護人的決定,而是上升為國家意志。未入學適齡兒童的監護人將被起訴至法庭,輕者被罰款,重者則受牢獄之刑。1870-1880年間,英國建立公立小學近4000所,緩解了普通勞工子女的入學問題。1896年教育法進一步將初等教育改為免費教育,大大減輕了貧困家庭的經濟壓力。義務教育的普及使原來在工廠、作坊或街頭的孩童進入一種專業化的“學習空間”,兒童世界與成人世界更加系統和徹底地區隔開來。尤為重要的是,現代學校不再像傳統社會那樣看重兒童的經濟價值,而是更加重視其身心健康和成長價值。

其次,兒童享有健康和安全的基本權利進一步獲得國家保護。長期以來,兒童被視為父母的私產,家庭中的兒童乃國家權力的禁臠之域。正如約翰·密爾在19世紀中葉所言:“英國父母對子女享有絕對和專斷的控制權,即便遭受一丁點干涉,都會引起極大不滿。”這種情況在“禁止虐待兒童協會”的努力下逐漸發生變化。該協會通過走街串巷、開展調查,積極宣傳兒童保護知識,對虐待兒童的監護人提起訴訟,並最終促使1889年《兒童保護法》的出台。該法規定,監護人不得虐待、忽視和遺棄兒童,否則將面臨刑事懲罰;當兒童處於危險境況時,政府可通過非常手段介入監管,這部立法在兒童福利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兒童的健康與安全保障開始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國家在兒童監管與保護方面的職責進一步凸顯。

兒童的福利狀況是衡量一個社會或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19世紀英國兒童福利的改善源自民間社會對其苦難的關切,歸功於國家權力的不斷干預和國家實力的強力支撐。如果説19世紀70年代之前的兒童福利改革是基於兒童作為受害者(童工)或潛在危害者(流浪兒童)的消極動因,70年代之後的改革動因則具有明顯的建設性,兒童開始被視為國家未來的建設者、保衞者,理應受到國家的保護,並因此衍生出一系列關乎兒童福利的制度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講,現代兒童與現代國家的建構可謂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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