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以更嚴更細條款嚴懲冒名頂替入學者
4月26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審,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對於冒名頂替入學行為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此次修法的相關規定回應社會關切,直擊社會痛點,令人印象深刻。一者,針對此前幾起冒名頂替案件中幕後責任人認定、處罰的難題,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是此前的湖南羅彩霞案,還是湖北王俊亮案,抑或是河南周口王娜娜案,一個共同的特點是:頂替者背後均有着一連串的公職人員“失守”的情形。任何一起冒名頂替上學案,都不可能是“一個人的戰鬥”的結果。每一個可能觸及的環節,都有可能成為放水的閘門,唯有嚴查、嚴懲背後的一隻只黑手,才能從根本上遏止類似行為。
再者,禁考年限的調高,也體現了源頭治理的政策考量。草案二審稿明確: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將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草案一審稿規定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相比之前的“一至三年”,修改後的“二至五年”,顯然更嚴厲,直接指向那些心存僥倖的學生和家長,一旦被查實,就不是輕描淡寫的罰酒三杯,而是有可能錯失大好年華的嚴厲禁令。
當然,縱然如此,這一改動仍體現了“給出路”的政策善意。對於一個年輕人來説,只要真心悔改,二至五年的禁考期限,並非完全沒有出路。
冒名頂替入學性質十分惡劣,不僅直接損害了被頂替學生的社會流動機會,給學生帶來不可逆的傷害,也敗壞了這個社會正常的考試遴選秩序,侵害了社會誠信和社會公正,對此必須嚴厲懲處。
儘管在一個越來越多元化的社會環境中,人才的生成越來越難以經由一條路徑實現,但無論如何,當下的高考仍是最為公開、公平、公正的選拔,必須依法維護考試秩序,確保社會公正,不能聽任一次次觸目驚心的冒名頂替入學案擊穿社會底線。
這就要求,一方面,加強社會誠信建設,減少並杜絕任何不勞而獲的剽竊行為;另外,也要從制度層面強化治理,特別是針對頂替案背後的權力操縱,以及類似的灰色利益鏈,採取更為嚴厲的懲處措施。
此次修法,很好地體現了百姓的訴求、社會的期待,也傳遞給社會一個積極的信號:任何膽敢以身試法者,必將遭到凌厲的雷霆暴擊。(黃羊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