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新就業形態”,發展中的問題要在發展中解

由 鈄翠娥 發佈於 經典

“針對靈活用工等新就業形態特點,制定能夠切實保障勞動力權益的社保政策。”

“當前,新的就業形態多元化,就業方式明顯增多。靈活就業非標準的勞動關係已成為就業常態和趨勢。”

……

疫情突如其來,“新就業形態”脱穎而出,成了代表委員的熱議話題。

關於“新就業形態”,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指出,“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加大對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的支持力度。”去年底,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指出“支持勞動者通過臨時性、非全日制、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明確表示支持社會新就業形態和勞動者靈活就業。

“新就業形態”這一政策性概念,概括了新一輪技術革命所導致的就業模式、工作模式的巨大變化,引發廣泛關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不少企業開復工時間推遲,勞動者返崗時間交錯進行,而與疫情相關的行業企業缺工明顯;網絡購物、遠程辦公等新經濟異軍突起,數字化就業、情感勞動、遠程就業、共享員工等新型就業形態大量湧現,勞動者的就業選擇更多樣,就業方式更靈活,“新就業形態”脱穎而出。

新事物,有生機勃勃的一面,也有“煩惱”的一面,“新就業形態”也不例外。從固定崗位到靈活職務,從定時定點勞動到隨時隨地工作,從單一崗位到身兼數職,“新就業形態”有其自身特點,卻也遭遇不少現實難題。如,“共享員工”紓解了一些企業人員短缺,有利於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效益最大化,但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提供的靈活用工政策並無法適用,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風險。再如,外賣、快遞、網約車等新業態快速發展,新業態就業者與平台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卻經常模糊不清,勞動關係認定、工傷賠償、社保繳納等問題亟待規範。

就業是最大的民生,“新就業形態”是民生問題,也是經濟社會發展問題,還是法治問題。重視就業,重視“新就業形態”,關鍵要以問題為導向,加快系統化勞動規則的建設,加強統籌資金、技術、技能培養等政策體系的配套,破除新就業業態的相關障礙。

“新就業形態”的煩惱,是發展中的問題,發展中的問題要在發展中解決。我們相信,有關方面及時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時補齊,保障“新就業形態”下各方主體,尤其是就業者的合法權益,“新就業形態”一定能健康成長!

(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户端記者 孫秀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