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羹堯如何成為清代軍中第一號“大老虎”?

年羹堯如何成為清代軍中第一號“大老虎”?

歷史學家吳晗説,“一部二十四史充滿了貪污的故事”,貪污現象“無代無之”。的確,打開中國的史書,不絕於書的就是關於貪腐的記載。

軍隊貪腐,是歷史上腐敗的一個方面。相對於其他領域的腐敗來説,軍隊腐敗的手法並不複雜。以清代為例,軍隊中最普遍的腐敗形式有幾種:一是吃空額,就是軍隊中按編制應該有的士兵名額,實際上有一部分有名無人,按名額領取的軍餉部分為軍官貪污。這種現象在清代非常普遍,不僅在各省,就是在京城駐軍中也相當嚴重。1853年,一位高官就向皇帝彙報説,京師“步軍營額設甲兵共二萬一千餘名,風聞現在空額過半”。二是剋扣兵餉,即軍官在向士兵發放軍餉、補貼時,不按規定足額髮放,而是以各種名義扣減,貪為己有,有些則作為到上級那裏活動的經費。三是在軍隊營房建設、採購軍用物資時,虛報數字,貪污入己。比如,雍正三年,大將軍年羹堯案發(詳見下文),四川提督嶽鍾琪參劾年羹堯在陝西任內奏請在郃陽縣設置軍營,為建辦公場所,拆掉當地的廟宇,將其建築材料用來蓋樓,但財務報銷時卻按採購新材料上報,“浮開報銷侵蝕銀兩”。四,軍隊受賄,保護走私。鴉片戰爭之前,清政府屢下嚴令禁止鴉片,但禁而不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廣東水師官兵包庇(甚至參與)鴉片走私,其習以為常,受賄所得變成一種類似收税的固定名目———“土規”。所謂“土”,即煙土,也就是鴉片煙,“土規”就是鴉片走私販子送給水師官兵(及海關官吏)的陋規。

以上為軍隊平時活動中的幾種常見腐敗手法。除此之外,戰時軍隊會有新的腐敗方式,比如戰時軍用物資耗費難以核查,軍官常常多報耗費,多領軍費歸己;戰時掠奪的財物,則往往不上報或少報,如曾國藩的弟弟曾國荃,鎮壓太平天國起義,攻入南京後掠奪了大量財物,很多都沒有交出,歸為己有。

這些腐敗手法,尤其是吃空額、扣兵餉,都是中國古代歷朝歷代沿用的軍隊腐敗方式。至於“土規”,屬於鴉片戰爭前的獨特現象,但軍隊保護走私,也是歷朝歷代都有的事。

上述軍隊腐敗現象並不複雜,也沒有什麼新意。比較複雜和花樣翻新的是軍隊高官,或説軍中“大老虎”的腐敗手法及其查處方式。這裏不妨以雍正三年(1725)查處的年羹堯案為例。

年羹堯是康熙三十九年(1700)進士,四十八年(1709)二月授內閣學士,同年九月任四川巡撫,後因朝廷對西藏、青海、甘肅等地用兵,年羹堯累有功績,迅速升官,先後任四川總督、定西將軍、川陝總督、撫遠將軍等職。至雍正二年(1724),集大將軍、總督、太保、一等公等顯赫頭銜、爵位於一身的年羹堯,可謂威風八面、聲勢煊赫,是當時最有權勢的人之一,但不久之後,就成了軍中第一號“大老虎”。

據雍正三年十二月朝廷議政大臣和刑部向雍正皇帝提交的年羹堯罪狀,總共有92款大罪,包括大逆罪5條,欺罔罪9條,僭越罪16條,狂悖罪13條,專擅罪6條,貪瀆罪18條,侵蝕罪15條,忌刻罪6條,殘忍罪4條。

這些罪狀中,欺罔罪多有官員提拔任用方面的腐敗問題。比如將秘書、參謀(當時稱幕賓)張泰基父子、趙士河的弟弟趙淇,以及自己的哥哥年法堯等,共18案,冒入軍功;在西寧軍前效力有功的實際上只有62人,年羹堯上報109人;將退役的王治奇冒入軍功,選授安徽廣德州州判。此外,貪黷罪中第一條是“題補官員,受謝儀四十餘萬兩”,即收錢幫別人升官,明顯屬於買官賣官,40萬兩銀子不是小數目,按米價折算,將近現在2億元人民幣。

貪黷罪、侵蝕罪多為貪污受賄實例,貪黷罪中明確提及收受的銀子有近百萬兩,還有珠寶、玉器等貴重物品。侵蝕罪狀更為驚人,包括冒銷四川軍需160餘萬兩,又加派銀56萬兩;冒銷西寧軍需47萬兩;運米4萬石至軍前,冒銷腳價(即運費)40餘萬兩;侵用康熙六十年起至雍正三年俸工銀14.9萬餘兩……如果這些指控都屬實,則貪污的錢有幾百萬兩銀子。其貪污手段多樣,上述虛報濫支軍費,只是其中一部分。

對年羹堯的貪腐指控是否完全屬實姑且不論,但年羹堯的貪婪是不爭之事實,其家產之巨足夠驚人。雍正準備向他開刀前,先調動他的職務,將其從川陝總督調任杭州將軍。據説,他被迫離開西安赴任杭州時,知道大禍即將臨頭,急忙疏散隱匿資財,用載重1300斤的騾車233輛裝滿財物,分赴京城、直隸、湖廣、江南、四川、寧夏、山西、山東、蘭州等地。僅隱匿在西安知府趙世朗家中的,就有皮箱250件、板箱等231件。另外,他在直隸各州縣還置有田地近3萬畝、房屋1200餘間。僅在保定房產中,就藏有銀5萬餘兩、金首飾34斤、銀首飾286斤,及箱、匣、包等431件。由此可知,年羹堯家產驚人,就貪腐而言,是一隻“大老虎”毫無疑義。

不過,年羹堯落馬,主要還不是貪腐驚人。對於專制君王來説,對軍隊將領的第一要求是忠誠。居功自傲,不夠聽話、馴服、忠誠,才是雍正處理年羹堯的主要原因。這從92款罪狀的位序也可以看出來,大逆、欺罔、僭越、狂悖、專擅等罪名都比貪黷、侵蝕的罪重。按照清代法律,貪污(當時稱“監守自盜倉庫錢糧”)40兩銀子及以上,需問斬;現職官員受賄(當時叫“官吏受贓”),枉法者至80兩,不枉法者至120兩,要判絞監候。從貪污受賄金額來看,判年羹堯死刑是沒有問題的,但雍正説,92條中年羹堯“應服極刑及立斬”的有30多條,而貪污、受賄加起來只有兩條。可見,處理年羹堯這隻“大老虎”,經濟問題雖然也是大問題,但不是主要的。

雍正作為帝王頗有手腕,處理年羹堯,採用了肅清外圍,製造輿論,逐步深入,甕中捉鱉的辦法。先是在雍正三年正月、二月,暗示各地與年羹堯有過工作關係的軍政要員要切割與年的聯繫;進入五月後,鼓動文武大臣檢舉揭發年羹堯;到了七月,內閣等衙門開始上奏請誅“奸惡悖亂之逆臣,以正國法”;九月,年羹堯官邸、住宅被抄;十月至十二月,審查定案。

在處理過程中,雍正還嫺熟地運用傳統帝王心術。比如,表示“自古帝王之不能保全功臣者,多有鳥盡弓藏之譏”,故意降旨詢問各省將軍、督撫、提鎮,要求他們“各秉公心,各抒己見,平情酌議,應否作何處分”。官員們揣摩聖意,紛紛上奏年有各種罪行,最終總結出92款大罪。雍正則在官員的奏摺中寫下硃批:“年羹堯深負朕恩,擅作威福,開賄賂之門,因種種敗露,不得已執法,以為人臣負恩罔上者誡”。並寬宥年羹堯“殊死之罪”,只是“令爾自裁”,年羹堯“雖死亦當感涕也”。總之,不僅打掉了“大老虎”,還在輿論上獲得全勝。本文摘自:《南方都市報》2014年7月13日第AA21版,作者:洪振快,原題:《清代嚴打軍中第一號“大老虎”年羹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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