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招聘禁對人才稱號“明碼標價”

教育部近日公佈《關於正確認識和規範使用高校人才稱號的若干意見》,劍指學術圈唯“帽子”傾向。意見明確,不把人才稱號作為評價人才、配置學術資源的唯一依據,不單純以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評價人才隊伍建設成效;要完善人才稱號退出機制,對不能按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崗位職責的,解約退出;招聘時,高校不針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發佈“明碼標價”的招聘廣告。

教育部人事司相關負責人指出,高校是人才聚集的高地。近年來,教育系統以實施人才計劃為牽引,吸引和集聚了大批高層次優秀人才,帶動高校人才隊伍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由於人才評價制度還不夠合理,體制機制還不完善,改革舉措落實還不到位,“唯帽子”的問題依然存在,亟需通過完善制度予以克服。

規範使用高校人才稱號,首先要解決應該“怎麼看”的問題。為此,意見明確,人才稱號不是給人才貼上“永久牌”標籤,也不是劃分人才等級的標準,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不將高層次人才等同於人才稱號獲得者,不把人才稱號作為評價人才、配置學術資源的唯一依據,不單純以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評價人才隊伍建設成效,扭轉以“帽子”為牽引建設人才隊伍的不良傾向。

教育部提出,推進人才計劃改革,精簡教育領域各類人才計劃,對原有人才計劃進行優化整合,層次相近、措施相似、力度相當的不再重複設置,原則上不再新設;在相同層次人才計劃實施中,高校要避免重複推薦人選,同一人才在計劃支持期內只能獲得一項;同時,認真檢視正在實施的人才計劃,明確定位,完善制度,依法管理;對人才計劃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實施成效不佳、重複支持、沒有實質性支持舉措的要及時終止。

在崗位管理上,高校應加強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的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中期履職報告、聘期考核制度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健全兼職兼薪管理制度,加大對人才“雙聘”“多聘”情況的監管力度;完善人才稱號退出機制,實現人才計劃能進能出;對有違反師德師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強制退出並撤銷稱號及入選資格,實現人才計劃能進能出;對支持期已結束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相應人才稱號,確需使用的要標註支持期,如未規定支持期需標註入選年度。

在人才招聘和引進方面,高校應精準提出人才招聘和引進崗位需求,不將人才稱號作為硬性指標,不針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發佈“明碼標價”的招聘廣告;統籌用好國內外人才資源,不將國(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作為人才招聘引進的限制性條件;嚴格依照法律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招攬和引進人才,不得招攬在支持期內的高層次人才,禁止採取“不要人事檔案、不要流動手續”或另建人事檔案的違規做法招攬和引進全職人才。人才成果嚴格按照署名單位認定、不隨人走。發達地區不得片面通過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特別是從中西部、東北地區挖人才。要合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建立高層次人才流動的前期培養投入補償機制。鼓勵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與學校簽訂長期服務合同,為實施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貢獻力量。

對在支持期內的人才稱號獲得者,高校要按照政策和合同約定落實配套的條件保障;對其他人才,要健全針對性、普惠性支持措施,原則上不設置年齡、資歷等非學術性門檻,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

涉及高校的各類評估評價評審中,應當如何看待和使用“帽子”?意見也給出答案:

教學評估和學科評估要堅持對師資隊伍質量進行綜合評價,不將人才稱號和數量作為評價的直接依據,減少評價結果與學術資源配置直接掛鈎;在人才評價、職稱評聘方面,要把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放在首位,突出教育教學成效,強調科學設置評價指標和考核週期,優化評價標準和方式,合理運用綜合評價、分類評價、代表性成果評價、同行評價等方式科學開展評價;在各類學科基地評估、學位點申報、項目評審、評獎評優方面,要建立與其特點相適應的評價指標體系,不得將是否獲得人才稱號或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作為限制性條件或評價的重要內容,有關申報書中不設置填寫人才稱號相關欄目。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不得以獲得人才稱號作為宣傳重點,不發佈關於人才稱號的各類名單、統計、排行,不引用和宣傳其他機構以人才稱號為主要指標撰寫的報告、編制的排行。不得將科研項目(基地、平台)負責人、項目評審專家、高被引論文作者、學術組織負責人等作為人才稱號加以使用、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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