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高考復讀12年,就該被列為“失信考生”嗎

前段時間,一部紀錄片讓廣西一位復讀12年的考生唐尚珺火了。唐尚珺今年已經33歲,參加過13次高考,期間考上過西南政法大學、吉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學校,但因為只想去清華,所以一一放棄。

如今,有人建議對唐尚珺這種行為進行“處理”。有網友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給廣西領導留言,建議“進一步加強對高考錄取未報到的失信考生處理”,如果錄取了但未就學,措施包括下年高考總分減10分,填報志願縮減;次年若錄取,取消在校期間市級以上評獎評優資格;甚至建議該規定適用研究生。目前廣西考試院已回覆,“充分保障學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權益”。

扣分、取消評獎、擴展到研究生,不難看出建議裏對錄取未報到考生的“恨意”,也帶着一股“殺伐果斷”的狠戾。有意思的是,近些年失信措施在一些地方被濫用、泛化,輿論不乏批評,但網民也開始自覺地祭出類似手段,並且毫不手軟。

但應該明白的一點是,高考作為受教育權的一種形態,是守法公民的天然權利,而非特權,所以不可被剝奪,也不可被限制,這是討論問題的基礎。

所以扣分、不讓評獎一類信手拈來的懲戒措施,出於網民之口當然可以,但要落到現實政策裏,就無法嵌合基本的法理基礎。類似措施觀感上的“兇相”,也正因為這和高考的存在邏輯是衝突的,高考是普惠的、天然的、毋庸置疑的,而非可以扭曲的、區別的、設前提條件的。

公允地説,錄取而不讀,確實“招人恨”,尤其是對於考不上這些學校的學生及其家長;客觀上也會造成名額被浪費,影響招生工作。但根本上説,這依然是考生的自由,相當於投票中的棄權,不能説因為會有廢票,所以棄權都是不允許的。

對於考生來説,這也不是沒有代價的,可能他要重新經歷一次復讀的痛楚,錯過一次寶貴的機會,“虛度”數年光陰。所以錄取而不讀,並非是一件隨心所欲的事,考生的選擇和所付代價是相等的。當然,對於招考單位和學校來説,也會造成無謂的消耗。但不無矯情地説,這是“自由的代價”,因為要保障選擇的自由,所以沒法計劃得天衣無縫。

目前確實已經有少數地方出台了所謂“失信考生”的政策,但在輿論場上不是沒有爭議。歸根結底,分數是考生自己考出來的,被學校錄取是自己爭取來的,個體選擇權是社會應當保障的高層次價值。如果是出於節約教育資源和行政資源的功能性目的,那麼也應當從行政邏輯入手,進行招考制度的改革,而非動輒給考生扣上一個“失信”的帽子,擠壓個體權利。

無論是高考還是考研,屢屢出現錄取而不讀的情況,很大原因在於集中錄取、集中調配的計劃錄取方式,讓考生、學校都缺乏轉圜的餘地。增加招考制度的靈活性,完善信息反饋機制,讓學生得以“後悔”,高校可以“補救”,這些才是更合理的解決思路。

應該明確,有些權利不可被輕易觸碰,對公民的泛道德化評價不可輕易施加,這些價值認知才是完善公共政策的前提。

(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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