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時代國家政體和人的身體一樣,都會生病,需要醫治。國家設立的監察機構,就相當於是醫療機構,而御史言官便是“醫生”,他們醫治的對象不僅是百官而且還包括皇帝,也從制度上賦予了士大夫監督皇權的權利。但這一切在雍正即位後終結了,從此士大夫在皇權面前盡折腰。
御史制度簡史
御史的名稱在秦代以前就有,但職務有所不同。秦漢時期,御史大夫是僅次於丞相的最高長官,主要職責是監察、執法。西漢末期,御史大夫改為大司空,與大司徒、太尉合成三公。御史大夫所在的衙署稱為御史府,東漢時期改為御史台,又名蘭台寺。
晉代以後不常置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成為實際上的御史台長官。至南北朝時期,中丞的威權頗重,後魏一度改御史大夫為御史中尉。唐宋雖設御史大夫,但往往都是空缺,而以中丞代行其職。明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其最高長官為左右都御史。
漢以後,御史多稱侍御史,一般叫法即稱御史,其職責是專主糾察。唐代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監察御史三種。通俗地説,御史是皇帝的耳目,不同的御史各有分工互不統屬,以達到互相牽制的作用,這也從體制上保證任何一個官員都不能逃出糾察的範圍。
到了明清時期,僅剩監察御史一種,並分“道”行使糾察。明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廢除御史台和御史大夫之名,改稱都御史,中丞改為副都御史。明代御史人數之多亙古未有,最多時達到100多人,分任出巡的巡按御史、巡漕御史等。
御史對於皇權有什麼制約?
我們通常把封建帝王稱為專制皇權主義,認為君權是不受限制的。這種看法其實並不準確,在專制主義的內部也有制約皇權的機制。
首先便是丞相制度,漢初和唐初,丞相的權力很大,能有效地制約皇權。可以説,丞相和皇帝是天生的一對冤家,很長時間內,君權與相權也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不過自明太祖廢除丞相制後,君權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集中。
其次是給事中對皇權的制約。“給事中”侍從左右,關通內外,給事於中,其名由此而來。給事中始設於秦朝,兩漢沿襲,為將軍、列侯、九卿等官員的加官,都是皇帝身邊受尊崇的近臣,以備顧問。
起初,給事中並沒有“封駁權”,所謂的“封駁權”便是封還皇帝失宜的詔書,駁正大臣有違誤的奏章。自晉代以後,給事中成為宰相官僚系統的職官,主要職責便是監督皇帝過失。
很多人對於“御史”和“給事中”這兩個官職的概念比較模糊,其實它們之間的職責是十分明確的。御史職權雖大,卻是監督百官的。而給事中和諫議大夫則是專治皇帝心病的,負責監察皇帝的過失。
給事中在明代以前一般都隸屬於門下省,明代以後給事中成一個獨立部門。明代的六科給事中的職責是傳達皇帝旨意,稽核考察庶政。他們把皇帝批過的題本,從內閣領出,謄抄清楚,發給六部執行。如果發現問題,便可行使“封駁權”。
《明史·職官志》中説:“君主道德缺違,朝政得失,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獨上疏專遞,或共同上疏聯署奏聞。”給事中儘管官職不高,僅為七品,但職權卻很重要。“內官傳旨,必須復奏,復得旨而後行”。
意思是説,第一次的聖旨需要給事中審查,若封駁,再次下旨仍要經過給事中同意方可實施。儘管這一制度貫徹執行的並不完善,但從體制上來説,皇權還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明代效仿宋代給事中分治六房之制,相應於六部定為六科,每科都有都給事中一人、左右給事中兩人、給事中數人。到了清代時,設掌印給事中和給事中,均為滿漢一人,職權和官職都相應地縮小了。
雍正實行“台省合一”制度
雍正即位後,在制度上進行了很大的變動。他把給事中歸於都察院,都察院在唐代時為御史台,給事中屬於門下省,兩者合併,故稱之為“台省合一”。
雍正帝將六科給事中併入都察院,從而使他們成為了都察院的屬員。此後,給事中就變成了御史,其職能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御史原本是監督百官的,而給事中是監督皇帝的。如今,將御史的事務交給給事中,這一制約皇權的制度也就被取消了。
雍正的這個改革,讓原本就沒有宰相的內閣喪失了最後的一點點監督權力,其空間也被擠壓的一乾二淨。因此,自雍正以後,內閣大學士更多的則是榮譽頭銜。
對於雍正的這種做法,一些官員表示不滿,他們屢屢上奏企圖爭回這一點點的權力,但雍正根本不予理睬。如此一來,雍正就取消了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一千多年的給事中制度,皇權完全不受制約。
在雍正取消給事中職能的同時,卻加重了監察御史的職能。這又是為什麼呢?道理也很簡單,因為御史的主要職責是監督百官的,雍正自以為無錯,即使有錯,也不容臣下駁正。此後,封建皇權達到了高度集中,實現了一家獨大。
給事中併入都察院後,形成了“六科十五道”。所謂的“十五道”就是分別監督全國十五個省。都察院的監察御史,還有巡視京師五城、京倉、通倉、巡鹽、巡漕等差。並在各省設立監察地方的官員。
不管雍正如何加重御史的職權,終不能掩蓋他破壞台省制度的私心。所謂的康乾盛世只不過是幾代皇帝的勤奮與才幹的結果,這種破壞監督體制的做法卻給後世留下無窮的隱患,大清在盛世的偽裝下注定要走向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