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法草案首次亮相

學前教育法草案首次亮相

8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學前教育法草案、學位法草案等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學前教育法草案

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課程內容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也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8日,學前教育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草案共八章74條,包括總則、規劃與舉辦、保育和教育、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投入與保障、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草案界定,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週歲到入小學前的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強調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草案主要從明確學前教育定位,補齊教育短板;健全規劃舉辦機制,促進資源供給;規範學前教育實施,提高保教質量;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素質;完善投入機制,加強經費保障;健全監管體制,強化監督管理等六個方面作出規定。

在保育方面,草案提出,幼兒園應當做好兒童營養膳食、體格鍛鍊、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衞生與消毒、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常見病預防與管理等衞生保健管理工作。

在教育方面,草案明確,學前兒童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動小學化,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採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

學位法草案

利用AI代寫學位論文等或被撤銷學位證

昨日,學位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學位獲得者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寫學位論文,以及學位授予單位非法授予學位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附則。

草案明確,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證書: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偽造、數據造假、人工智能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的;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草案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學位授予條件方面,草案要求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獲得者需要達到相應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名譽博士學位獲得者需要在特定領域作出貢獻;要求學位授予單位在法定學位授予條件基礎上,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準。

在完善學位授予程序方面,草案規定,申請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在通過同行專家評閲、答辯等程序後,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核,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草案還明確,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學位申請人對有關學位授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複核;對複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

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包括考試作弊、組織領導傳銷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將社會治安管理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圍,將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機制和做法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認,對治安管理處罰程序予以優化、完善,旨在更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相對於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此次修訂草案作出多處修改,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考試作弊、組織領導傳銷、以搶奪方向盤等方式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等。草案還進一步完善處罰措施和幅度,包括推進治安管理處罰與調解相銜接、建立認錯認罰從寬制度、適當提高罰款幅度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一是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明確規定從重處罰;二是規定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三是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

據瞭解,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05年制定,2012年進行了修改。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中國社會治安出現很多新情況,治安管理工作面臨很多新問題,為更好適應新時代新形勢的需要,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項目。

民訴法修正草案二審稿

完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制度進一步提升案件審判質效

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着重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審判質效,更好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更好維護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稿主要修改包括:完善涉外案件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妥善協調管轄權衝突問題,完善相關規定;完善涉外案件送達的規定;完善外國法院管轄權的認定標準;增加與外國國家豁免法銜接的規定。例如,草案二審稿提出,當事人之間的同一糾紛,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一方當事人既向外國法院起訴,又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當事人訂立排他性管轄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且不違反本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文/本報記者孟亞旭

供圖/視覺中國

熱點

聚焦學前教育法草案四大看點

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

昨日,學前教育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中國通過專門立法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該法律草案有哪些看點?專家及幼教一線從業人員對此進行了解讀。

明確學前教育定位補齊教育短板

辦好學前教育是關係到廣大人民羣眾幸福感獲得感的重大民生工程。教育部負責人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説明時指出,近年來,中國學前教育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總體看仍是國民教育體系的薄弱環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還比較突出,入園難和入園貴的問題仍然存在,與人民羣眾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

“從中國教育法體系橫向層次來看,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作為規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專門法律而存在,但作為教育學制一環的學前教育卻缺乏專門的法律規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表示,現行的《幼兒園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僅涉及幼兒園管理工作,亟需對學前教育整體予以立法保障。

草案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學前教育的定位。

草案界定,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週歲到入小學前的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強調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北京師範大學國家高端智庫教育國情調查中心主任張志勇認為,草案突出了學前教育對全民族素質提升的奠基性意義,明確學前教育事業的公益屬性,將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更好的條件。

草案還提出,國家推進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佈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湛中樂表示,草案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讓學前教育的公益性進一步落地,這對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具有重大意義。

強化政府責任遏制過度逐利

為了實現“幼有所育”的目標,草案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合理配置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發展差距。

“所有適齡兒童應當享有相同的機會進入質量相當的幼兒園。”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表示,政府在學前教育發展中應當發揮保底作用,保障最缺乏入園條件的幼兒能夠享受同等的公共學前幼兒教育。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為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提供資助。幼兒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併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在張志勇看來,應當突出保障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等特殊兒童的學前教育服務需求,同時還要健全學前公共服務基本標準,保障資源得以合理配置。

近年來,“天價幼兒園”等現象時有出現,羣眾反映強烈,期待加強監管、遏制過度逐利。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這些規定體現了鮮明的學前教育公共政策導向,即要抑制學前教育的商業化、市場化傾向,突出和強化政府責任,加強對學前教育事業的財政投入和教師隊伍建設。”張志勇説。

幼兒園應當把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

學前兒童需要得到科學的保育和教育。草案提出,幼兒園對學前兒童在園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保護責任,應當把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

清華大學附屬小學成志幼兒園執行園長劉明霞介紹,該幼兒園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兒日常生活,幫助幼兒學習判斷周圍環境、設施設備、玩具材料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增強安全防範意識,不斷提高自護能力。

“學前教育立法,有助於將基層好的經驗做法上升為硬性措施。3至6歲兒童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家庭、幼兒園、社區等必須發揮合力,營造安全的保育教育環境。”劉明霞説。

在保育方面,草案提出,幼兒園應當做好兒童營養膳食、體格鍛鍊、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衞生與消毒、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常見病預防與管理等衞生保健管理工作。

湖北省省直機關第三幼兒園園長袁芒説:“這一規定讓我們再一次明確了幼兒園應堅持保教結合、保教並重,為幼兒築牢安全保護屏障。”

在教育方面,草案明確,學前兒童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動小學化,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採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

“這些規定是對幼兒園保育教育實踐中存在的小學化傾向的有力回應。”湛中樂表示,針對學前教育實踐中保教質量偏低等問題,草案從立法層面對學前教育活動予以規範,有利於確保、提高學前教育質量。

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強化監督管理

幼兒園師資質量一直是羣眾的關切。學前教育法草案專章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作出規定。

草案提出,幼兒園聘任(用)園長、教師、保育員、衞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衞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其入職前以及每年定期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同時明確了不得聘任(用)的7類情形。

“目前一些幼兒園確實存在用人不規範的現象,亟需整頓規範。”劉明霞表示,草案的相關規定,有利於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創建科學的保教環境,不斷提高園所保育教育質量。

規範之外,也有保障。草案明確,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保證同工同酬。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

對此,袁芒認為:“這些措施有利於幼兒教師隊伍的穩定和健康發展。當幼兒園教師待遇提高、感受到尊重,他們的工作動力和工作效率也會隨之增強,進而為祖國的下一代提供更專業、更優質的學前教育。”

除了加強教職工管理,草案同樣對幼兒園收費、辦園質量等作出規範。

“草案要求,幼兒園應當執行收費公示制度,這有利於社會監督幼兒園提供質量和收費相匹配的保育教育服務。”儲朝暉説。

文/新華社

關注

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體現公正高效便民為民

公正高效、便民為民是行政複議制度的內在要求,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的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增加了相關規定。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行政複議管轄制度,體現公正高效,規定對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上級行政複議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審理下級行政複議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

草案三審稿增加行政複議申請便民舉措,方便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通過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等提交行政複議申請,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告知行政複議前置有關情形。

行政複議是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草案三審稿在公正高效、便民為民方面新增的有關規定,有利於更好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提升行政複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加強行政複議履職保障和要求,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支持和保障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行政複議委員會的組成和開展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制定。增強行政複議吸納行政爭議的能力,進一步擴大行政複議範圍,完善行政複議前置規定。

文/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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